
法学院学生法律论文.docx
7页篇1 浅析农村电工招聘使用中的劳动纠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国办发[2022]19号)文件精神,全国各地在推进两改一同价(改革电力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工作中,在对过去亦工亦农的村组管电人员(简称村电工)招聘使用上,由于年龄原因,不能按照国家社保参保条件而未招聘使用的村电工,导致劳动纠纷现象突出,上诉(访)人数众多,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至2022年,福建、湖南、河南、四川等都相继出现了村电工集众上访和上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农村电力及村电工形成的历史 1.农村电工的形成 农村电工的形成主要是根据农村用电的历史所产生的,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0年-1982年集体办电时期,当时人民公社由区公所牵头,组织各生产队社员投工投劳,修建了微型或小型发电站,解决了个别乡镇和村组用电问题同时,用上了电的乡镇或村组安排专人管理线路和抄表收费,乡电工、村电工、组电工应运而生 第二阶段:1982年-1988年群众建电时期。
在国家实行农村包产到户时,各村组通过卖大集体时期的仓房、耕牛等,自筹资金和组织人力架设农村低压线路,使绝大部分群众用上了电每个乡设一名乡电工(属乡八大员之一),每个村设村电工,每个组设组电工 第三阶段:1988年-1999年电力普及时期随着农村集体、集资办电的兴起,90%的村组群众用上了电,用电照明得到了大面积普及各乡镇按照国家能源部1989年颁发的《乡电管站管理办法》(能源农电[1989]1286号)要求,成立了乡农电管理站;各村组用电按照台区总表计量的方式,由各村组安排人员(村电工)管理本村组线路并负责将电费收取后每月向乡农电管理站缴纳 第四阶段:1999年-2022年,两改一同价时期199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该通知的核心是两改一同价.即:改革农村电力体制,要求将所有的农电管理站改革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所;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电网改造面达到100%.同时,国务院[1999]2号文件授权国家经贸委为两改一同价的实施部门在此过程中,国家经贸委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915号、《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
以上文件中,均明确指出将乡农电管理站改革成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所后,对原有的村电工要通过考试合格后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企业接收后通过降低电价的方式偿还并没有要求接收农村电力资产就必须接收村电工 由于每个县的村电工人数是供电企业职工的2倍以上,因此,各县在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以资产为纽带的控股和代管的《电力体制改革协议》中,职工人数均只包含全民所有制职工,不包含村电工 二、村电工解决的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2年年底,全国1646个县在处理村电工用工上,陆续按照国家[1999]2号文件和国家经贸委[1999]85号文件要求,分别拟定了《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对男同志年满45-55周岁以下,女同志40-45周岁以下的村电工通过考试,优先进行招聘为专职电工后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专职电工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补缴了养老保险对超出年龄阶段的村电工,参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700-1500.00元/年人,最长不超过12年的标准,与村电工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金大多数村电工与供电企业双方均无异议对持有劳动关系争议的村电工,相继都通过一裁二审的司法程序。
从全国范围来看,基本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均驳回了村电工劳动关系主张的诉讼请求 三、村电工主张劳动关系等事项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村电工在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主张与供电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中认为,在2002年以前,在乡农电管理站存在期间,劳动关系虽然不成立,但2002年以后,劳动关系应该成立,其理由是:国务院1999年颁发了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要求从199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完成两改一同价(电网改造全面完成,改造面达100%,改革电力体制,形成一县一公司,城乡居民用电实现同网同价),村电工的报酬是供电企业从农网维护费中在列支因此,没有聘用的村电工要求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一是补缴从事村电工期间的五险,二是补发从事村电工期间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每月8天双休日,每年10天法定假日),全年106天;三是双倍支付劳动报酬 四、电力企业抗辩的理由 目前,虽然社会上有部分人员或部门认为村电工与供电企业属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该成立但供电企业则认为,村电工与供电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及事实不充分 第二,虽然国务院在1999年出台了(国发[1999]2号)文件,要求用三年时间完成两改一同价,但实际上,国家落实两改一同价工作中,在改造农村电网的投入上严重不足,至今全国范围内仍有1/3的村组未进行农网改造,木电杆、破股线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序存在,一县一公司的电力体制改革仍未完成,有的县仍然存在两家供电企业,一个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公司,另一个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的控股公司,甚至有些县的供电企业仍然还是地方县级供电企业。
到2022年元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才对全国范围内的部分县级控股公司批准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省仅31家一县一公司的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第三,2022年4月6日,国务院再次批准了《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意见中明确指出了电力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是阶段性的,改革任务尚未全部完成,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要切实加强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十一五期间后三年适时开展输配分开改革试点和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等进一步说明了全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没有也不可能在从1999年开始,用3年时间完成的这一特殊情况 第四,国务院授权国家经贸委作为全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部门(国发[1999]2号),国家经贸委在《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中趸售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操作,公司组建后,继续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趸售县的政策;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和国家经贸委《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85号)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优秀的村电工通过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按照证据倒置的原则,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村电工没有通过考试聘用之前与电力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
第六,从全国1464个类似的县级控股公司中,如河南、湖南、福建等都出现了村电工上诉情况,村电工主张的劳动关系均未得到法院支持2022年四川沪州纳溪区没有使用的255名村电工中,244人按照每年710.00元的标准给予了经济补助,其中有11人起诉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败诉后2022年上诉到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则,认定村电工与供电企业劳动关系不成立([2022)沪民终字第337号]. 五、几点建议 由此可见,电力体制改革中出现农村电工与供电企业的劳动纠纷化解,不仅仅只属于供电企业的责任劳动关系纠纷的化解是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共同的责任,因此,一是在出现村电工与电力企业的劳动纠纷时,县人民政府应召集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统一口径,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和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不能全部将矛盾推向供电企业二是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各相关部门、供电企业一道作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三是按照新的《信访条例》要求,省、市、县在办理村电工上访案件时,决不能因为怕上访而纵容个别人员的过高要求。
四是,县政府应针对个别年龄偏大,家庭情况困难而又没有被供电企业招聘上的村电工,除供电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偿)外,通过民政途径,适当考虑给予低保照顾 篇2 论卖淫嫖娼现象及其治理 摘要:卖淫嫖娼活动污染社会环境,败坏社会风气,已经成为严重危及社会的一大公害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卖淫漂娟这一丑恶现象一再取缔和打击,却不能根除目前,卖淫嫖娼主要体现为多样化,公开化,组织化等特点,治理卖淫嫖娼问题,必须提高认识,开展教育引导活动,同时既要加强监管力度,也在加大打击力度 关键词:卖淫嫖娼;犯罪;治理 一、卖淫嫖娼的定义 现代意义上的卖淫嫖娼,是指男性和女性之间,建立在金钱、财物之上,而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不特定男女双方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性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 卖淫,是指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不受任何强迫即自愿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以给钱或者财物等为诱惑,与卖淫的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众所周知,卖淫的人通常是女性,而嫖娼的人则一般是男性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卖淫嫖娼的双方已经不再局限于男性与女性之间,同性之间也可能会发生这种行为。
二、卖淫嫖娼活动的现状 (一)卖淫嫖娼活动数量之多 据公安部门统计,从1984年到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到1992年增加到了25万人次,从1993年开始,这样的数量在不断减少1993年减少的数量不多,为24.6万人次而从1995年上半年开始,数量显著减少,为11.3万人次;在1996年4月查获14.2万人次如果从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4年到1997年,全国累计查处过212万人次 (二)卖淫嫖娼活动逐渐半公开化甚至公开化 卖淫嫖娼活动已经不再像80年代那样处于比较隐蔽的状态,而是逐渐半公开化,甚至公开化在许多夜总会、发廊、歌厅、酒吧、洗浴中心都成为卖淫嫖娼场所的招牌,有些地方已经出现红灯区,甚至一些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容许和纵容卖淫嫖娼活动例如,东莞许多酒店、桑拿等娱乐场所从事色情服务,东莞的不少市民早已对地下色情行业习以为常在国内地下色情业地位特殊的东莞的扫黄行动一直没停歇过 (三)卖淫嫖娼活动呈组织化、团伙化发展 很多情况下,旅馆、美容院收地点费、妈咪收管理费、皮条客收介绍费、小姐收坐台费、嫖客付费,其整个销售流水线上下承接流畅,组织化特征逐步清晰。
从更大的范围来说,性产业已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系统与运行机制 (四)卖淫嫖娼人员逐渐多样化 从年龄上讲,不仅有成年人,而且未成年人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从职业上讲,不单是农民、个体户、司机、经理、企业职员,甚至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学生、军人也参与卖淫嫖娼活动比如卖淫的人,在80年代初左右大部分是已经结婚的妇女,没有结婚的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所占的比重比较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少女卖淫、未婚女性卖淫的人非常多,甚至男性卖淫的现象也是比较常见的 三、卖淫嫖娼的原因 (一)人的性本能的失衡 弗洛伊德还认为人的个性或人格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形成的本我是一切生来本能(如食、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