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ppt
33页政府会计准则第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严可为严可为 讲授讲授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的确认第三章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第四章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第五章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固定资产的披露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政府会计准则第《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年(不含1年)、单位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年(不含1年)的大批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第三条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第六条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七条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第三章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第八条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九条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定资产的成本第十条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的新旧程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政府会计准则确定第四章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第一节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定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文物和陈列品;(一)文物和陈列品;(二)动植物;(二)动植物;(三)图书、档案;(三)图书、档案;(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折旧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关资产成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第二节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7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五章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固定资产的披露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及其本期变动情况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理由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本准则自2017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应用指南的通知的通知财会财会[2017]4号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团财务局: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政政府会计准则第府会计准则第3号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会计准则第3号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
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财 财 政政 部部 2017年年2月月21日日附件: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表表1: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内容 折旧年限(年)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房屋及构筑物 业务及及管管理理用用房房 钢结构构 不低于 不低于50 钢筋混凝土筋混凝土结构构 不低于 不低于50 砖混混结构构 不低于 不低于30 砖木木结构构 不低于 不低于30 简易房易房 不低于 不低于8 房屋附属 房屋附属设施施 不低于 不低于8 构筑物 构筑物 不低于 不低于8 通用 通用设备 计算机算机设备 不低于 不低于6 办公公设备 不低于 不低于6 车辆 不低于 不低于8 图书档案档案设备 不低于 不低于5 机械 机械设备 不低于 不低于10 电气气设备 不低于 不低于5 雷达、无 雷达、无线电和和卫星星导航航设备 不低于 不低于10 通信 通信设备 不低于 不低于5 广播、 广播、电视、、电影影设备 不低于 不低于5 仪器器仪表表 不低于 不低于5 电子和通信子和通信测量量设备 不低于 不低于5 计量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不低于 不低于5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折旧年限(年) 专用设备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15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15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20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3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30 工程机械 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15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15 饮料加工设备 10-15 烟草加工设备 10-15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15 纺织设备 10-15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15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2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10 医疗设备 5-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10 安全生产设备 10-20 邮政专用设备 10-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20 公安专用设备 3-10 水工机械 10-20 殡葬设备及用品 5-10 铁路运输设备 10-2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文艺设备 5-15 体育设备 5-15 娱乐设备 5-15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不低于15 用具、装具 不低于5(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 (五)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