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签署合同.docx
37页分公司签署合同分公司签署合同篇一: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风险规避问题的答复XX-07-21[关键词]: 分公司 签订合同 效力 风险 营业执照 授权 代理 资质[摘要]: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1. 合同效力:2. 法律后果:3. 诉讼主体:(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1. 合同效力:2. 法律后果3. 诉讼主体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三、企业资质证书四、总结[详细]: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效力及相关风险规避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并进行讨论,现做出答复如下: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有无营业执照(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1. 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4 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其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2. 法律后果: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及完整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
3. 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基于以上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 ,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1. 合同效力:(1)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或事后追认,则分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应视为代理总公司签署合同,其合同效力、责任承担、诉讼主体详见第二条2) 《民法通则》第 55 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如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其不具备经营资格、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实践中对于合同的签字盖章,分公司可能有公章或无公章,分三种情况:(a)分公司抬头签约,分公司盖章:如上所述,因无营业执照,该公章或其他印章无法律效力b)分公司抬头签约,总公司盖章:由总公司承担c)分公司抬头签约,个人签字:个人如系总公司授权代表或其他重大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否则,一般由该个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在此情形下,该个人可能与总公司之间系挂靠、合作或者其他关系,但总公司未依法设立该分公司,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公司名下,对外却以所谓的分公司名义。
2. 法律后果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经营资格、责任能力,其签署的有效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全部承担或由个人承担3. 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故,相关的诉讼应由总公司或个人参加,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民事诉讼二、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签署合同——授权及代理权限《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基于以上规定:1、有权代理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属有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若分公司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超越总公司的授权,属无权代理,其签订的合同无效;3、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合同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属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然,无论是否涉及表见代理,分公司的某些民事行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三、企业资质证书某些所谓的“分公司” ,并非总公司设立的真正的分公司,只是挂靠在“总公司”名下,并借用“总公司”的相关资质而已(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等) 由于资质证书属于特别法对于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分公司”签订的需要特定资质完成事项的合同,往往是无效的,也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以上合同虽属无效,然一旦发生争议, “总公司”仍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总结综上所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通常有效,其相关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一旦发生纠纷,可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但为保险起见,建议:1、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查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索要其复印件,并委托律师对其工商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分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对与其签订合同应采取慎重态度2、要求分公司出具总公司加盖公章原件的授权委托书,并要求总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盖,固定“贵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证据,甚至直接将总公司纳入到合同的签约一方,以进一步明确总公司的责任,把合同责任承担落到实处3、若发现“分公司”有借用总公司资质的行为,应对与其进行合作采取谨慎态度;若的确需要与其合作,建议要求“总公司”向贵司出具为合作项目承担法律责任或连带责任的承诺函,在发生争议时,即可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上海市*律师事务所XX 年 7 月 1 日篇二: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XX-08-14 15:23:28)案例:某建筑公司设立分公司——飞鹏建设,并取得营业执照。
其经营范围是工业与民用建筑、水电安装,经营方式为对外承包该建筑公司经营范围有工业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防腐、装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资质等级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二级资质XX 年 11 月 20 日,总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飞鹏建设对外签订合同,承认其合同效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XX 年 12 月 22 日,盛兴公司与飞鹏建设签订《施工合同》 ,约定由飞鹏建设承建盛兴学校XX 年 8 月 26 日工程交工验收9 月 1 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9 月 21 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决算审结协议书》 ,确认飞鹏建设应得工程款1049 万元之后飞鹏建设多次向盛兴公司催讨工程款,但盛兴公司以飞鹏建设没有相关资质,不具有取费资格,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结算书无效为由拒不支付,同时请求重新确定取费标准,再进行价款决算飞鹏建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和决算协议有效,盛兴公司应按照决算协议支付工程款案件分析:首先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其次,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总公司资质在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所核准的经验范围对外承接工程,以自己或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如果分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事先未经总公司授权,但事后经总公司追认的,也应属有效最后,分公司经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 49 条及《最高院民诉意见》第 40 条规定,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见,只要总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在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合同有效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通过本案我们应当注意,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首先要考察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是与一个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则一定要对方出具其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验证对方的经营权利范围,同时为了避免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可能的纠纷,最好是直接与对方总公司签订相关合同 篇三: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 (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 31 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 29 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