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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用系统论解读审计证据的两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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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庄**
  • 文档编号:197970825
  • 上传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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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系统论解读审计证据的两点思考系统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要素组成的具有整体功能和综合行为的统一集合体系统论的基本思想 方法 ,是把所 研究 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 分析 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其特点和 规律 性,进而利用这些特点和规律去控制、管理系统可以说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有层次的,就审计事项而言,既包括被审单位整个大系统,也包括具体审计事项、审计证据的小系统系统论思想不仅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它要求在认识 问题 时,既要认识整体,又要认识其构成要素,还要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指导工作下面笔者用系统论观点对证据概念及审计取证重新解读,希望能对理解证据概念,优化审计取证提供一些帮助 一、对审计证据概念的解读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第二条对审计证据的定义,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紧接着在随后的第三条中规定了审计证据的几种形式 在此,如果把单个证据看作一个小系统,可以发现一个证据必须具有三个要素: 内容 要素,形式要素与功能要素,三个要素一起构成证据这个有机整体,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少,证据将不再是证据。

      证据的内容要素是指事实所谓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 现代 汉语大词典》,115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是指客观存在、可见并且可以量度,需要通过承认或者证据予以证明的事项、情节、行为和事件,是指“存在的事物、已经实施的行为或者发生的事件”,是指“其存在发生或者存在需要证据予以证明的事件或者事物的真实性”从这些权威定义中可以看出:第一,事实的内核是“客观真实性”事实具有行为、事件、状态等多种表现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即客观真实性,离开了“客观真实”,存在的将不再是事实,而只是假象或者猜测第二,事实需要事实证明事实不能自行证明,而是需要其他事实证明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表现为得到了其他事实的证明,否则,客观真实性不成立,事实也就不存在事实与事实之间的这种相互证明关系,是诠释学上循环论的一种典型情况,也是证据法学得以 发展 的动力 证据的形式要素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事实的内核是客观真实性,而外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就产生了事实的 自然 形式与 法律 形式是否符合的问题只有那些外在表现形式符合证据法规定形式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第三条就对审计证据的法律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口头证据等。

      不符合法律形式者非证据,这也是证据需具有合法性特征中形式合法的一个体现和要求 证据的功能要素只有能够用来定案的事实才是证据,如审计证据概念中“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要求这是对证据的目的性要求,通常把这个要求称为证据的合目的性证据的合目的性表现为能够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因此,从 理论 上来讲,对于审计证据的概念可以作如此表示,审计证据是指依法能够用来定案的一切事实,它是事实 内容 、材料形式和证明功能等要素的统一体把单个证据的构成按照三个元素加以分解之后,不仅有利于理解证据的概念,而且也对判断一份证据材料是否可作为证据起到帮助作用 二、对审计取证的解读 证据是 法律 的命脉,法律尊重证据讨论法律必须基于一定的事实,而事实是由证据构成法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更需要尊重证据,一项判决、裁定、决定的作出都必须基于所掌握的充分的证据对于审计工作而言,审计取证是掌握充分证据的途径在用系统论对证据的概念加以解读之后,笔者试对审计取证工作也作初步探索 如何开展审计取证,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目前 在实践中对于一起难度大、复杂程度高的审计事项,部分审计人员有时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地去搜集证据,或者只是碰到哪是哪,抓住哪个 问题 是哪个问题。

      以至于审计取证工作未能得到有效开展,有时甚至事倍功半,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今天, 计算 机审计开展地如火如荼,新环境为改变上面的状况提供了新方案在计算机审计的七步流程之中,首先把被审单位看成一个大系统,通过把握总体,来锁定重点其次,在锁定重点之后,继续把疑点当作一个中系统对这个中系统加以分解, 分析 如果这个疑点成立,其构成要件需要有哪些,这也是法律中通常所说的,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最后,将所有的构成要件罗列出来,把每个构成要件看成一个小系统,然后分析各个小系统所应具备的具体的待证要素有哪些经过三层分解之后,被审单位被锁定的重点,已经具体到一个个小的构成要素,如果每个构成要素都可以被查证属实,那么可以得出整个待证事实是真实的结论,这一点需要通过精确延伸来完成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要先明确待证事实,即审计取证的目的,用它来指导审计取证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列明每个构成要素,确定需要的证明材料,然后安排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去调取资料,整个过程是流畅、有效的当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程度的不同,在具体运作中可能需要不停地用具体法律规定与具体审计事项不断比照,循环地相互验证、补充 这种审计取证的有效运作也符合诠释学上的循环理论,诠释学上的循环论的典型正是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循环关系:只有根据本案事实才能寻找所要使用的法律,而为此又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是否符合本案事实,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这种事实与法律之间的不断上升的逻辑循环过程。

      实际上,这本身也是种对审计取证的管理:明确取证的目的,分析待证目的的构成要件,根据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延伸取证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高取证效率、节约审计成本,而且也方便审计组长、主审能够对审计项目、审计人员有效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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