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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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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新**
  • 文档编号:443597232
  • 上传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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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社(银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根据贷款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信贷档案资料是指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在贷前、贷时、贷后管理及回收贷款中的有关资料第三条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实行责任制,信用社、信用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主任为主要负责人,信贷员、会计、出纳为责任人第二章 信贷档案资料范围第四条 贷款前资料:企业申请贷款应当具备借款人借款申请、法人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贷款卡(证)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账单、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立项文件、批准文件、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企业董事会借款决议书、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企业财务报表(含上年度年终报表)、年度会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贷款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信贷员信贷调查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贷款应当具备借款人借款申请、借款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影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开户许可证、信贷员信贷调查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农户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申请贷款应当具备农户小额信用借款申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农户申请其他贷款应当具备借款人借款申请、借款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信贷员信贷调查报告及其他必要的资料第五条 贷款时资料:信用贷款应当具备贷款审批记录(审贷委或审贷小组审批的范围)、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资料保管登记簿(目录)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担保贷款应当具备贷款审批记录、贷款审批表(审贷委或审贷小组审批的范围)、担保人同意担保承诺书(含财产共有人)、抵(质)押物权证、抵押品评估报告、抵(质)押物他项权利证明书或登记证明书、抵(质)押物清单、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资料保管登记簿(目录)、抵(质)押物品保管登记簿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具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核定表及台账》、借款借据农户联保贷款应当具备联保协议、借款借据、贷款资料保管登记簿及其他必要资料第六条 贷款后资料:企业贷款应当具备信用社贷后检查记录、信贷分析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季报、年报)、年度会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贷款到逾期应具备催收通知书(还款计划书)。

      个体工商户、经济组织贷款、农户贷款应当具备信用社贷后检查记录、贷款到逾期应具备催收通知书(还款计划书)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具备贷款展期申请书、担保人同意贷款展期担保承诺书(含财产共有人)、信贷员信贷调查报告、贷款展期审批记录簿(审贷委或审贷小组审批的范围)、贷款展期审批表、贷款展期协议书第八条 信用社采取依法收贷的,应当具备诉讼状、财产保全书、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抵债协议书、抵债裁决书、贷款收回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当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经济合同、交易结算增值税发票、贴现审批表、贴现协议及贴现凭证第三章 信贷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条 信用社贷款发放后,由信贷员登记贷款资料保管登记簿,登记借款人贷款资料目录,并将全部资料编号、按序归入借款人档案盒保管对已收回贷款的档案资料,在年末统一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移交会计归入会计档案登记保管第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编制通号;申请书以时间顺序按月装订成册归档登记保管,销户借款借据按年度装订成册归档登记保管第十二条 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应将抵债协议书、抵债裁决书、借款合同、抵债资产清单等分户由信贷员统一保管。

      抵债资产处置后,所有资料装订成册移交会计归入会计档案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 已核销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已核销贷款的借款合同、催收通知书、核销申报材料等分户由信贷员统一保管,收回后,所有资料装订成册移交会计归入会计档案登记保管;对已核销贷款借款借据由会计统一保管,收回归入会计档案登记保管 第十四条 信用社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和管理贷款卡片帐(借款借据)、贷款收息凭证和贷款收回凭证第十五条 信用社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管理抵(质)押物品、权利证书或权利凭证、抵(质)押物他项权利证明书或登记证明书第十六条 信贷档案资料保管库(柜)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做到“三防”、“五无”即:防火、防潮、防盗;无火患、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咬、无失窃第十七条 信贷档案资料保管人员岗位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交出人造具信贷档案移交清单,详细列明每个借款人的信贷档案资料内容,移交双方和监交人按照信贷档案移交清单内容,当场核对无误,并在信贷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信贷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和信用社各一份第四章  信贷档案资料的调阅第十八条 信贷档案资料一律不准外借,严防丢失和泄密第十九条 内部调阅信贷档案资料,由调阅人填写信贷档案调阅登记簿,经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二十条 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查阅信贷档案资料,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公文介绍信或执行公务证,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一) 查阅信贷档案资料时,应有专人负责,协助查阅二) 查阅人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和照相,严禁在信贷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三) 查阅信贷档案资料的介绍信附入原件内保管,并将查阅日期、查阅人、抄录复制情况等内容在信贷档案资料查阅登记簿上详细记录第五章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处罚第二十一条 不建立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有关登记簿,贷款档案资料不全和管理不规范,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处以1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项处于10-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岗位第二十二条 违反信贷档案资料收集、调阅、保管等制度,致使不能按规定归档、保管、利用及管理档案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被串换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农村信用社有贷款业务的机构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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