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征收管理法历次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37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历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对照表历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对照表修改前2015 年 01 月 05 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 稿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2013 年 06 月 08 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 稿 (下划线标注修改内容,……为原文条款)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 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 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 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 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推进税收治理 现代化,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 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 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 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三条 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 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 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 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除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 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 政策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 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2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 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 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 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 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 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 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 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 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 依法征收税款或者退付税款,不得违反法依法征收税款或者退付税款,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 者少退、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者少退、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 摊派税款摊派税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 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建立、 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 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及时向税务机关提 供涉税信息供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正、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设立纳税人、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设立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征收管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征收管 理程序性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
理程序性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 政决定3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 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 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 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信息 第七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 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 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以及其他有关单 位和个人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 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 号制度 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 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 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 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 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 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 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 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 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 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 其他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其他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 义务,其合法权益同等受法律保护义务,其合法权益同等受法律保护 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制定、修改的参与权和规章制定、修改的参与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 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 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 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 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 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情况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4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 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 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 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 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 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 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 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 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 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 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 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 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 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 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5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管辖法规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管辖 范围对纳税人实施管辖范围对纳税人实施管辖 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管辖有争议的, 由争议各方依照前款规定,本着有利于征由争议各方依照前款规定,本着有利于征 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 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 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 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第一节 税务登记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 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 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 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 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 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 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 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 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纳税人识别号由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由税务机关 统一登记管理统一登记管理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 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 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三十日内,或者首次发生纳税义务三十日或者首次发生纳税义务三十日 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持有关 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 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 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依法设立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依法设立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 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自然人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然人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应当 自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法律、行政自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法律、行政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于收到 申报当日办理登记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当在居住地税务机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当在居住地税务机 关办理税务登记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6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 机关申报,税务机关登录其纳税人识别号机关申报,税务机关登录其纳税人识别号本条第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 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 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 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 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 电子链接标识电子链接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 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 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 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 他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