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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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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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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 —1—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

      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获准免听者除外),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个学分,各专业学生毕业应取得的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成绩等级绩点90-100优a4.085-89a-3.782-84良b+3.378-81b3.075-77b-2.772-74中c+2.368-71c2.064-67c-1.560-63及格d1.060以下不及格f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2.一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章 多修、辅修、重修、补修、免听与缓考 —2—第十三条 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标准学分数。

      学生如需超标准多修学分,应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按《湘潭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修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改修其他课程,重修或改修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应补修转入专业已经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多修、辅修、重修、改修或补修,均应按规定缴纳修读费 第十八条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与学校有协议的其他高等院校及科学研究机构修读课程,学校根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可按程序申请免听获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准申请免听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体育教学部可依据校医院的证明,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体育教学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申请缓考,缓考课程按重修课程对待学生无故不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作旷考论,旷考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修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可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 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可允许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3—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 3、艺术类等学科专业通过面试考核接收的学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同意转出或接收的转专业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15%,外语类专业应控制在10%以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于每学期第一周前交至相关学院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2、接收学院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将拟接收学生的申请表汇总并交教务处,逾期教务处不予受理; 3、学校在每学期第二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被批准者,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办理有关手续; 4、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转专业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湘潭大学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通过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 第三十七条 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5—第八章 试读、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由学校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在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0个学分者,自动解除试读,可在试读班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20个学分者;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条件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8、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四十一条 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于退学文件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1、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2、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 3、学生死亡; 4、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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