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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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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思考                    摘要:我国实行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较少,存在如下问题首先物权法体系具有封闭性,不能及时将新型物权种类纳入物权法体系之中,其存在的滞后性和僵化性在社会中带来了诸多问题而且我国的《物权法》并未包含居住权、典权等物权类型,这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此外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相冲突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定缓和提出一些解决方法,承认习惯创设物权,适当承认新型物权,扩大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等方式,以此推动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关键词:物权缓和;物权法定;物权D913:A:2095-4379-(2018)26-0212-01作者简介:王隆璋(1995-),男,河南焦作人,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一、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概述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而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则是指物权法定原则为适应社会实际生活变化所采取的适度灵活性民法学界也曾对此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了以下缓和的思路:1.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习惯法。

      日本和台湾地区在此方面已经承认习惯成立物权2.利用民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来缩小物权的权能现代社会贸易往来密切,互联网发展迅猛,法定物权的种类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大量新类型的物权通过习惯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随着旧物权类型的淘汰,新物权种类的产生,在法律与新物权类型不相适应的情况下,必然会增加市场交易的负担因此,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在社会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现行物权法规定物权种类较少,未规定典权、居住权等物权内容而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应用广泛,易给民事交易带来诸多不便第二,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违背比例原则的理念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市场秩序混乱但是与此同时也对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第三,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意思自治相冲突物权法定原则在区分合同制度与物权制度方面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它与意思自治原则相矛盾债法规定财产关系,体现契约自由,但是物权法在规范财产产生归属和分界方面强制性较强,两者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二、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必要性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并且我国现阶段物权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物权法定缓和显得十分必要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方面,物權法定原则的适度缓和,可以使物权法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

      物权法定如果僵硬化实施,在其封闭的体系下,必然会妨碍社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物权缓和有助于平衡物权范围内的自由与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物权缓和存在于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二者之间,它仅仅限制物权的自由创设,但不限制权利人对物权的自由选择,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贸易自由与效率,也有利于新型物权的创设因此,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在我国是迫切需要的,它有着极大地存在和发展空间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措施针对当下我国物权法定原则出现的种种弊端,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须承认物权法定的缓和,不仅在立法中承认,也应当在司法活动中承认一)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习惯法习惯基于社会交易产生发展,它能够及时补充法律未规定的事项,所以说习惯法对于物权的创设有着重要的价值习惯所形成的物权类型,是因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产生它具有灵活性,全面性,在普通民众中所达成的普遍共识,也使得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所以,在适用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习惯法在物权中的适用,这也是严格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突破二)扩大物权法定中“法”的解释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焦点在于对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进行解释首先,物权法定中的“法”不单单指《物权法》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其他可能规定物权的法律也可成为物权法定中的“法”。

      其次,物权的体系之中也应包含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民事制度方面的行政法规在《立法法》中并不被禁止,这也能够说明物权法定中“法”包含行政法规的合理性三)增加物权体系的开放度当下我国物权体系较为封闭,在与物权法定意旨不冲突的情形下,适当承认新型物权在我国的出现和运用例如市场中典权的存在和广泛运用,居住权、非典型物权的发展,以及在实务中“空间权”“环境权”诉诸法院案例的出现,都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活动本身技术性较强,耗时大所以在立法中,立法者应当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留下解决空间所以,我国将来修改物权法,可以增加用益物权的种类和权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参考文献][1]王利明.论物权法定原则.民商法研究第七辑.法律出版社,2009.[2]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1998.[3]王轶.所有权制度保留.民商法丛论(第六卷).[4]王泽鉴.动产担保物权与经济发展.民商法丛论(第二卷).[5]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200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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