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刑法修正案八中药品犯罪的修正刑法修正案六.docx

4页
  • 卖家[上传人]:枫**
  • 文档编号:496092502
  • 上传时间:2024-01-24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0.40KB
  • / 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刑法修正案31)中药品犯罪的修正:刑法修正 案六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演变i.生产、销售 假药罪的立法演变《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 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规定将1997年《刑法》中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 犯”,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行为犯是不同于实害犯,又区别于危险犯的特别犯罪 2.1997年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条设计我国 1979年7月1日颁布的《刑法》第164条中 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1979年《刑法》对假药犯罪规定的是既遂犯,是实害犯但现实中很多行为是否造成了侵犯合法权益的结果,在构成 要件上难以记述,在刑法理论上也难以表述,给司法认定造成了困难为此, 1997 年颁布的现行《刑法》第141条中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 金。

      这是典型的危险犯规定,其原因在于,危险行为一旦发展成为侵害行为,即 对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在侵害形成之前,对 危险行为本身进行刑法规制,从而周延地保护合法权益二)刑法141条的根本问题:“因果关系”无法证明1.第141条定罪标 准中“因果关系”的无法鉴定从条文解读来看,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这种刑法已 经规定的行为,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降低了入罪门槛,执法部门的可操作性也大大提高从惩处的罚金数额来看,修正案也有加强,取消了根据销售金额来定罚金 的规定以往我们只能在欧美的判决案例中,见到天价罚金的身影例如 2021年 9月2日,美国法院裁定,全球最大的医药公司辉瑞 (Pfizer)因销售的药品疗效与 实际不符,夸大了药品的适用范围,违反了有关法律,将被处以 23亿美元的罚款而由于举报辉瑞不正当售药,6名举报人员均受到了表彰5名辉瑞雇员和1 名宾夕法尼亚州医生得到了 1.2亿美元的奖励现在不妨畅想一下,“齐二药”、“欣弗”等事件如果发生在20年,受害人众多且难以追偿,情节恶劣且造成极大 的危害后果彼时法院是否会根据药监部门的意见,判处生产企业动辄数亿的罚金 以警示世人,促进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自省?实在是值得期待。

      但是也有留下遗憾的 地方:(1)现行刑法中“危险犯”定罪标准的法条表述模式 A、表述方式之一:“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B、表述方式之一:“足以造成危 险”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C、两种法条表述模式的差异和刑法第 141条的司法 尴尬2)刑法第141条定罪标准中“因果关系”难以鉴定 A立法标准:“抽 象的一类药品”是否有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R司法标准:”具体的一个药 品”是否有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C、立法标准和司法标准的不对称:制售假药 行为难以制裁的根本原因2.同样的司法尴尬:第141条量刑标准中“因果关系” 的无法鉴定1)客观上的“严重后果”和假药之间无法建立“因果关系”;在现行刑法 的制度框架下,判断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时,首先要 以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时存在的一切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考虑事后是否发生 了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然后再根据医学、药学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所生产、销售 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1〕9号,2021年5月13日公布)第1条中也详尽规定了构成《刑法》第 141 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生产、销售的假 药因不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而逃遁于刑事法网之外的现象,给司法 实践带来了不便。

      2)如果假药尚未进入使用阶段,无法按照第 141条追究刑事责任使用 药品” “销售药品”本就是一样的行为,哪有“使用药品”不收钱的?因此无论怎 么解释,“使用药品”的收费行为应归类到销售行为中去,才能体现依法执法的公 平性和严肃性更何况,医药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绝大多数都是流向了各级医疗 机构,不重视“使用药品”环节,就很难彻底净化环境期待在下次修正中能够有 所突破三)刑法第141条缺憾的司法弥补:两个司法解释中的不同思路《伪劣 商品解释》的初步解决模式:指向具体危险犯的刑事推定关于两个、、足以〃的鉴定 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 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前提,分别是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就涉及对两 个、、足以〃进行鉴定的问题2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第六条规定,我们可以推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由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 机构鉴定《伪劣商品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 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 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我们可以推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 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应由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 机构进行鉴定《伪劣商品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规定关于有关罪名的 情节认定问题:刑法在关于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四个罪名的规定中,分 别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特 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等情形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幅度我们可以推定,这 些情形都是关于对人体健康危害结果的规定,相互之间应该存在可比性和一致性, 司法解释应该反映这种危害结果上的可比性和一致性,所以,在《解释》的有关条文中,对于危害结果的有关情形进行了大致相同的规定 (1)《伪劣商品解释》解决“因果关系”难题的思路:刑事推定。

      2)《伪劣商品解释》解释规则的弊害《假药劣药解释》再次解决模式: 指向抽象危险犯的刑事推定,过去需要在药品管理药理上鉴定,现在方向转换了, 不需要考虑具体危险,可以考虑抽象危险①《假药劣药解释》的进步之处:《假药劣药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 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 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 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 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的效力等《假药劣药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 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这是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又一个重要举措②《假药劣药解释》的两个不足之处 A、现有的概念不足、不清B、定位标 准只解决了一半两个司法解释永远的尴尬:“量刑标准中的“因果关系”难题无 法解决(四)《刑法修正案(八)»第 141条的修正思路1.第141条法条修正的 双目标指向1)彻底破解因果关系的认定难题:“严重损害人体健康或者有严重情节 的”;原刑法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语相当难以界定,且药品刑事犯罪认 定的技术性较强。

      为此两高司法解释先后于 201年和2021年两次给予解释其中 09版司法解释列出六项具体标准,具备一定可操作性:”一是依照国家药品标准 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 的;二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 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是以孕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