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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第1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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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第一编第一章一、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的质量.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称谓: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疑罪从无3.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一、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2、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三.级别管辖(一)法条19-22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所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二)法条23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四、地区管辖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及销赃地等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三章回避一、回避的概念(p138)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三.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条件)【简答题】四、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需要记再详细的内容)1.审判人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书记员5.翻译人员6.鉴定人五、回避的提起(一)申请回避的人员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二)书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1.物质性2.思想性3.直接性 4确定性(常形成于案件之前)两者的区别:书证是以其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如果是既以内容,又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三)证人证言1、特征(1)证人证言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2.证人的条件(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四)被害人陈述的特征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2.被害人陈述比较容易收集3.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具有倾向性4、不可替代性5、直接证明性(详细、具体)(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征1、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2、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3、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六)鉴定意见的特征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2.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而不能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作出判断3.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必须提出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四、证据的分类(一)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1.划分标准: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2.把证据分为有罪与无罪证据的意义:便于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增)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划分标准: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注:看一下书上第194页上的例题第六章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p223)(一)据传的对象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进行拘传。

      二)拘传的程序1.审批-办案人员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2.执行-各部门由2人以上人员执行-出示拘传证,责令其签(盖章)-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只能在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期限-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撤销和变更-据传期限到就应撤销,若需变更要在拘传期内办理相关手续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队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二)1.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65条)3.种类-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66条)4.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取保候审的条件【简答题】(65条)1.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增)(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增)2.保证人未履行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8条){法条和书上有点不一样按那个看}3.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是否要背审批、执行程序?}五、逮捕(一)逮捕的概念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

      二)1.批准机关-人民检察院(78条)2.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92条、163条)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78条、163条)(三)逮捕的条件【简答题】(四)逮捕的程序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87条)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90条)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91条)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92条)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增)(93条)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p248)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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