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

21页
  • 卖家[上传人]:cl****1
  • 文档编号:548364160
  • 上传时间:2023-10-15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173.50KB
  • / 2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终稿〕二一七年八月关于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说 明市法制办:根据《市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和《市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我局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量化和细化,说明如下:处罚依据数量部处罚条款数量条量化标准数量 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单位:水务局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容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容《中华人民国水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量在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排污量在万立方米以上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排污量在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年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在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按年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在万立方米以上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按年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在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限期不停止行为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责令停止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以上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取以上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不停止行为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容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容《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自年月日施行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逾期不交纳的:、逾期日以下的,处倍以上倍以下罚款;、逾期日以上日以下的,处倍以上倍以下罚款;、逾期日以上的,处 倍以上倍以下罚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第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年月日实施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逾期日以下的,处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日以上日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日以上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按年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在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按年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在万立方米以上万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按年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在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容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第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年月日实施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超出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以下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按年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在万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超出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以上以下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按年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在万以上万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超出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以上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按年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在万以上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㈠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个月不报送取水情况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月不报送取水情况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月以上不报送取水情况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经纠正及时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不接受监督检查且弄虚作假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㈢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改正达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经改正达标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容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第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年月日实施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㈠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未安装计量设施非法取水个月以下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非法取水个月以上个月以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非法取水个月以上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令限期安装㈡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逾期不更换或不修复的:、逾期日以下的,处元以下罚款; 、逾期日以上日以下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逾期日以上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号令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令第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在取水量不超过万的水资源论证项目中弄虚作假的,处所得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 、在取水量在万以上万以下的水资源论证项目中弄虚作假的,处所得倍以上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 、在取水量超过万的水资源论证项目中弄虚作假的,处所得倍以上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罚款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容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容《中华人民国水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根据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围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