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 收养关系.ppt
10页第七章 收养关系第一节 收养的概念和原则 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 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养子女 ◆养父母 ◆送养人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是养子女与养父母,送 养人虽然以其行为促成了收养关系的发生,但并非 收养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二、收养的特征1、收养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2、收养是创设和变更亲属身份的法律行为养父母子女间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取代了生父母子女 间的直系血亲关系3、收养是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三、收养的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原则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当事人的收养合意(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2、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一)行政登记程序行政登记程序是收养成立的唯一必经程序。
1、收养登记的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2、收养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二)收养协议收养协议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只是选择 程序三)公证程序收养公证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只是选择程序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效力一、收养的拟制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亲属关 系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1、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2、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三、无效收养(一)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严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收养行为无效的处理程序1、 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2、 依诉讼程序确认无效(三)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一)收养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 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 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 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 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二)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 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行为的 ,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 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 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查明有 关事实,做好调解工作,保护未成年养子女和成年养子女 的养父母的合法权益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准 予或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3、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补偿4、收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