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劳资科员工轮岗制度.docx
3页人事劳资科员工轮岗制度为加强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协调好成员企业的人事劳资等业务,强化人事劳资科的服务职能,提高人事劳资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人事劳资科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制度一、岗位设置原则1 、按集团定员标准,根据人事劳资科工作实际,规范和理顺业务流程,按流程要求合理设置岗位2 、岗位设置实行动态设置,根据不同时期的人力资源战略要求和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岗位设置,并及时修订相应的《职位说明书》二、轮岗方法(一)制度性轮岗1 、在同一职位工作满3年,且熟练掌握本职位工作流程,熟练处理正常工作业务者,原则上须轮岗2 、在3年内,不能熟悉本职位工作流程、处理正常工作业务、提高工作业绩者,原则上予以转岗(调出人事劳资科)、降岗或待岗二)自愿申请轮岗在本职位工作未满3年,已能熟练掌握本职位工作流程,熟练处理正常工作业务者,可向人事劳资科科长提出轮岗书面申请,经考核合格报人力资源部主任批准,人事劳资科科长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轮岗三)对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事档案管理员”职位的在岗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不参与轮岗四)实行轮岗制后,将逐步实行“月奖金分配系数不按岗位分配,而与工作任务及工作绩效挂钩的方式”,具体的《人事劳资科月奖金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实行轮岗制后,轮岗人员负有指导新上岗人员业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月奖金考核范畴三、其他规定1 、本办法随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逐步完善适时进行调整2 、人事劳资科新增“副科长”职位,原“业务协调主管”职位自动取消3、本方案经人事劳资科2005年5月10日全体职工会议讨论,经人力资源部主任批准,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原《人事劳资科关于“业务协调主管”职位配置及员工轮岗制度(试行)》同时废止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科二OO五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