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ppt
17页Dr. Li Kai, USTB,1,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票据概述汇票本票支票,Dr. Li Kai, USTB,2,第一节 票据概述,广义的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这种权利单据要正式书写负责交付货币或商品的人,还要书写有权索取货币或商品的人前者是债务人后者是债权人双方缔结一项简单合约,形成了对于金钱或货物权利的书面凭证,这种凭证形成了广义的票据它的凭证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因此票据具有可以流通转让的特性,故票据又是流通证券,Dr. Li Kai, USTB,3,Cont’d,狭义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签发)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我们主要研究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Dr. Li Kai, USTB,4,一、票据流通的形式,广义票据采取三种形式转让流通: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交付转让(Transfer)流通转让(Negotiation),Dr. Li Kai, USTB,5,(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它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它是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Dr. Li Kai, USTB,6,Cont’d,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Share certificate)人寿保险单(Life policies)政府证券(Certificate of government stock)债券(Debenture)它们是不可完全流通证券,Dr. Li Kai, USTB,7,(二)交付转让(Transfer):,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Dr. Li Kai, USTB,8,Cont’d,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 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或半流通证券,Dr. Li Kai, USTB,9,三、流通转让(Negotiation),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Dr. Li Kai, USTB,10,Cont’d,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CD)不记名债券(Bearer securities)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Dr. Li Kai, USTB,11,二、票据的法律系统,为了保障票据正常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发展,各国纷纷制订票据法,重点是将票据流通规则制订为法律。
英国、德国、奥地利、瑞典、日本订立了票据单行法美国、比利时把票据法列为商法典或债务法典的一部分英国、美国及一些英联邦成员国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的票据法均属英美法系奥地利、德国、法国批准了《1930年日内瓦公约》形成了大陆法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想消除两个法系的差异中国有自己的票据法,Dr. Li Kai, USTB,12,Cont’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想要消除两个法系的差异,制定《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支票公约》,并于1990年6月30日前开放签字,该汇票、本票公约共9章90条票据法是票据的理论,它具体指导和推动票据的自由流通和货币结算Dr. Li Kai, USTB,13,三、票据的特性,流通性(Negotiability)根据《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票据付款给持票人的形式有下列几种:支付给一个特定人的指定人(payable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支付给来人(payable to bearer)票据上仅有的,或最后的背书是空白背书(bill blank endorsed)支付给一个特定人(payable to a specified person),Dr. Li Kai, USTB,14,Cont’d,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包括两个方面: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以这些基本关系为原因,这种关系称为票据原因:但是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需调查这些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这就是无因性,这种无因性便票据得以流通。
Dr. Li Kai, USTB,15,Cont’d,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形式上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它的权利义务,全凭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不需要过问票据基本关系的原因,这才有利于票据的转让流通,票据是要式不要因,Dr. Li Kai, USTB,16,Cont’d,提示性(Presentment)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所以票据付款,不同于信汇方式,Dr. Li Kai, USTB,17,Cont’d,返还性(Returnability)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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