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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中心城区技术规范-2019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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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节市中心城区管理技术规范(2019 年版)2019 年 6 月 13 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兼容性 3第二节 城市用地布局与控制指标 4第三节 各类指标计算规定 9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第一节 建筑间距 18第二节 建筑退让 20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24第一节 分级分类标准 24第二节 布局要求 25第五章 交通设施管理 28第一节 道路交通 28第二节 公共交通 30第三节 人行及非机动车交通 30第四节 交通设施 31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35第一节 给水工程 35第二节 排水工程 35第三节 电力工程 36第四节 环卫工程 37第五节 通信工程 38第七章 城市景观风貌管理 40第一节 开放空间 40第二节 天际线 42第三节 建筑和场地设计 45第八章 地下空间管理 47第一节 综合管廊 47第二节 地下街 49第三节 地下人行通道 50第九章 附 则 52第十章 附 件 53附表一:地块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表 53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 59附图一:七星关区老城区范围图 68附图二:大方县老城区范围图 70附录一:名词解释 71附录二:用词说明 7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将毕节试验区建设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区” 重要批示精神,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毕节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原则二)城乡规划管理应发挥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引领城乡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彰显山水城市特色与品位三)城乡规划管理应提升毕节市的城市发展高度、城市服务厚度、城市文化温度、城市平台广度、城市产业兴度和城市统筹力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毕节市中心城区(1129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规划制定和管理中心城区包括老城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中,老城区包括七星关区老城区和大方县城老城区老城区之外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他区域主要是镇、乡、村建设用地老城区范围见附图二、附图三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编制和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景6观规划等各类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四条 制定各项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建设工程管理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根据毕节市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施情况可对局部章节、条款按法定程序进行修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出现下列情形下,由毕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三)毕节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兼容性第六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规定,镇、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村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公寓的用地性质应为商业用地(B1)第七条 城乡建设用地的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具体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兼容性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的,除居住用地本身的配套要求外,可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应不大于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且应商业楼和住宅楼分离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住宅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不大于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0%,住宅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的,应商业楼和住宅楼分离第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当符合集约和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一)老城区用地小于 10000 平方米,新城区用地小于 15000 平方米,即为零星用地,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独立编码地块面积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的地块实施二)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建设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除外)项目,宜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停车场、社区配套等公益性建设第二节 城市用地布局与控制指标第九条 居住用地规定一)居住区(包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性住房)配套设施宜集中布置,其规模和布置应符合附表二:《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的要求二)居住区应结合人口规模设置集中绿地,并保证至少有一边临市政道路,其设置应符合表 2-1 的规定表 2-1:集中绿地设置规定表序号类别最小规模(平方米)人均绿地(平方米)设置要求1十五分钟生活圈集中绿地500002.0最小宽度 80 米2十分钟生活圈集中绿地100001.0最小宽度 50 米3五分钟生活圈集中绿地40001.0最小宽度 30 米4居住街坊集中绿地4000.5(0.35)最小宽度 8 米注:1.表中人均绿地一栏括号内数值为老城区控制指标2. 该部分集中绿地纳入绿地率控制指标计算。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三)七层(含)至十一层的住宅,每栋楼应设置不少于一台电梯(13 人、1000 公斤,下同);十二层(含)至十八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应不少于两台;十八层(含)以上的住宅,每栋楼应设置 3台;电梯服务规模应不大于 50 户/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四)住宅和商业建筑应集中设置烟道,并按环保要求设置油烟处理装置和做噪音消声处理第十条 绿化配置与智能化要求(一)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 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 置形式,乔木、灌木的垂直投影面积占所有植被的比例应大于 60%二)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编制智能化系统专章内容,并统一规划、设计、施工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规定一)地块各项控制指标,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贵州省产业园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的相关规定二)工业项目地块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30%三)工业、物流仓储地块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十二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兼容性等规划条件执行如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明确的,相关指标的确定按照表 2-2、2-3 规定执行表 2-2:居住建筑控制指标表建筑性质高度控制范围老城区新区和其他区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米)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米)低层住宅(1-3 层)351.22518351.03018多层Ⅰ类住宅(4-6 层)321.63027351.53027多层Ⅱ类住宅(7-9 层)301.83036302.13036高层Ⅰ类住宅(10-18 层)222.53560222.83560高层Ⅱ类住宅(19-26 层)222.83580223.13580注:1.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控制指标为上限值;绿地率控制指标为下限值;2.老城区控制指标宜结合交通容量、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指标的设置8表 2-3:公共建筑控制指标表控制范围老 城 区新区和其他区域建筑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米)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米)高度商业建筑多层5042527453.52527高层456.525100405.525100办公建筑多层4532527402.52527高层4062510035525100注:1.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控制指标为上限值;绿地率控制指标为下限值;2. 老城区控制指标宜结合交通容量、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指标的设置;3. 依据修规和城市设计,局部标志性地块可按照城市的开发要求适度放宽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 符合以下原则的,同一建设项目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进行修改:(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三)不突破表 2-2、2-3 的要求 第三节 各类指标计算规定第十四条 容积率计算规定一)住宅建筑计算容积率规定 1.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 3.6 米,小于等于 5.8 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5.8 米,小于等于 8.0 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以此类推2. 跃层式住宅,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 35%且层高小于或者等于 7.2 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 倍计算;通高部分建筑面积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 35%或者层高大于 7.2 米的,小于等于 9.4 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9.4米,小于等于 11.6 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23倍计算,以此类推。

      3. 住宅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挑廊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按阳台计算方式计入容积率;不符合以上形式的, 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全部计入容积率且每套住宅的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挑廊等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20%,超出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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