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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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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l****1
  • 文档编号:531227214
  • 上传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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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引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实防备风险,促使商业银行增强对公司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拟订本引导第二条本引导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第三条本引导所称公司客户是指拥有以下特色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许经营决议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余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余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要点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包含三代以内直系家属关系和二代之内旁系家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余关系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钱原则转移财产和收益,商业银行以为应视同公司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商业银行可依据上述三个特色联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质需要确立单调公司客户的范围第四条本引导所称控制是指关系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引导所称的关系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要影响,或者双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引导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商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引导所称重要影响是指对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议有参加决议的权利,但其实不决定这些政策参加的门路主要包含:在董事会或许近似权利机构中派有代表;参加政策的拟订过程;互相互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余公司依靠于本公司的技术资料等第五条本引导所称授信业务包含:贷款、拆借、贸易融资、单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许诺、开立信用证等第六条本引导所称公司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因为商业银行对公司客户多头授信、过分授信和不适合分派授信额度,或公司客户经营不善以及公司客户经过关系交易、财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系方之间不按公允价钱原则转移财产或收益等情况,致使商业银行不可以准时回收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余损失的可能性第七条商业银行对公司客户授信应按照以下原则:(一一致原则商业银行应付公司客户授信一致管理,集中对公司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适量原则商业银行应依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己风险担当能力,合理确立对公司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防备过分集中风险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成立风险预警体制,实时防备和化解公司客户授信风险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八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引导的规定,联合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易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拟订公司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拟订的制度应包含公司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备的详细举措、确立单调公司客户的范围所依照的准则、对单调公司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派等商业银行拟订的公司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中国银监会存案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成立与公司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色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总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公司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公司客户授信的信息采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第十条商业银行对公司客户授信,应由公司客户总部(或核心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公司客户一致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经规定程序赞同后履行,同时应负责公司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追踪采集微风险预警通告等工作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公司客户授信,应推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公司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详细公司客户授信的平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公司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的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己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公司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依据公司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实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当一个公司客户授信需求超出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纳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举措分别风险本引导所指的超出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调公司客户授信总数超出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余状况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在对公司客户授信时,应该要求公司客户供给真切、完好的信息资料,包含公司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质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构造、高级管理人员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财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状况等必需时,商业银行可要求公司客户邀请独立的拥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切性证明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在给公司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责检查,要比较授信对象供给的资料,对要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检查报告中反应出来检查人员应付换查报告的真切性负责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跨国公司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检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要诉讼等状况,并在检查报告中记录有关状况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给公司客户授信时,应该注意防备公司客户内部关系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应严格审查并有效控制公司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系方之间相互担保致使过度授信的风险。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在对公司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公司客户实时报告受信人净财产10%以上关系交易的情况,包含:(一交易各方的关系关系;(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率;(四订价政策(包含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十九条商业银行给公司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商定,贷款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钱人还没有使用的贷款,并提早回收部分或所有贷款本息:(一供给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二未经贷款人赞同私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三利用与关系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质贸易背景的应收单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本或授信的;(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本使用状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察和检查的;(五出现重要吞并、收买重组,贷款人以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六经过关系交易,存心逃废银行债权的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增强对公司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按期展开针对整个公司客户的联合检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状况,并把重要变化的状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第二十一条公司客户授信风险裸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纳清收举措的同时,应特别关注公司客户内部关系方之间的关系交易。

      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纳行动联合清收,必需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一致清收贷款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付全行公司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有关制度的履行状况,对违犯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商业银行每年应起码向银行监管当局提交一次有关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将按本引导的要求增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贷款行为的看管,按期不按期进行检查,要点检查商业银行对公司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第三章信息管理微风险预警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成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供给有效的信息支持商业银行经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可以有效辨别公司客户的各关系方,可以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公司客户的信息,可以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公司客户贷款风险预警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在给公司客户授信前,应查问公司客户的贷款卡信息、欠债信息、大事记、关系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状况等,防备对公司客户过分贷款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给公司客户授信后,应实时把授信总数、限期和受信人的法人代表、关系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看管部门或其余有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公司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公司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样变化、要点管理人员的改动以及公司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供给虚假资料等重要事项一定实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依据公司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公司客户的贷款总数、财产欠债指标、盈余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状况和要点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臵授信风险预警线第二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将成立大额公司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微风险剖析制度,并视个别公司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告第二十九条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增强合作,相互征询公司客户的资信时,应按商业原则依法供给必需的信息和查问协助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增强与信用好、审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成立稳固的业务合作,必需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同的中介机构供给的有关建议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乡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对公司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参照本引导履行第三十二条本引导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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