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因明论式中的“喻”.doc
7页论因明论式中的“喻”祁顺来一、 古因明五支论式的喻印度古因明五支论式有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外道以因六相原理进行推理的为他比量式所谓因六相是指宗法、微见于同品之随因正行、微未见异品之随因遣行、对宗具有未被量识侵害的认识(具境)、欲说唯独无有成立反面的能立量、认定以上五相皆为能知这种推理原理最早出现在外道《遮罗伽本集》和足目的《推论十六句义》中,这种论式中的喻是为明示论式正因的宗法相,就是说以喻论证其因的宗法相成立,如《遮罗伽全集》中的论式:神我常住,(宗)非所作性故,(因)譬如虚空,(喻)如同虚空是非所作一样,神我亦是非所作,(合)故神我无常结)又如《正理经释》中的论式:声音无常,(宗)有生故,(因)如瓶,(喻)如同瓶有生,声音也有生,(合)所以声音无常结)这两个五支论式的共同特点,是举例证明论式之因是欲知有法的属性,也就是论证论式之宗法相成立如第一例中的喻——“虚空”,是用来论证论式之因非所作存在于欲知有法神我上这是通过喻“虚空”具有非所作性的属性,证明有法神我也具有非所作性的属性,虚空和神我这两类事物具有共同的属性非所作性虚空还有常住的属性,那么神我也有常住的属性如此以类比手法进行推理,得出结论,然而,这种推理形式只表述喻“虚空”的属性非所作性存在于有法神我上,却没有进一步推演出喻“虚空”的另一属性常住同样存于有法神我上,所以这只是一个性质类比的雏形,还不是一个完全的类比推理论式。
由于论式没有提出一个一般性命题作为论题的充足理由,只是通过例证从特殊到特殊地推理,这种推理不能保证结论的必然性第二例与第一例基本相同从以上分析,可以看清论式中的喻是论式有法的类比对象,缺少类比对象就无法类比,所以说,这种五支论式中的喻是绝对需要的若无喻则无法类比,当然也就无法推理第二阶段,是佛教陈那论师以前所运用的一种五支论式,这种论式的推理原理较之外道学派的论式有较大改进,它虽然也以类比形式列举喻作为类比对象来论证论式之宗法相成立,但也同时还用喻来论证论式之因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所立法的属性,以简单枚举归纳法论证论式之因在同品上有的后遍相,这样也就提出了一个一般性命题,使这种论式的推理形式向演绎法发展如龙样也就提出了一个一般性命题,使这种论式的推理形式向演绎法发展如龙树之《方便心论》所讲的为他比量式:如我常住,(宗)非根觉故,(因)如虚空非根觉故为常,一切不为根所觉者皆是常,(喻)而我非觉(合)(我)得非常乎结)无著的《顺中论》出现的为他比量式:如声无常,(宗)以造作故,因缘坏故,作以生故,如是等故因)若法造作,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喻)声复如是,作故,(合)(声)无常结)以上第一例中,以非根觉为理由论证神我常住,枚举“虚空”为喻,“虚空”作为神我的类比对象,如“虚空”有非根觉的属性,神我也有非根觉的属性,“虚空”还有常住的属性,那么神我也有常住的属性。
论式中存在这样一种类比推理的痕迹,是以喻论证论式之宗法相成立另外,此论式的推理形式中出现一种归纳法推理形式,以非根觉的虚空(喻)推出一切非根觉者皆是常的结论这里我们只能说这种推理是一种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是以经验认识作为主要依据,根据非根觉中的部分对象如虚空具有常住的属性,推出非根觉该类的全部对象具有常住的属性,即“一切非根觉者皆是常”这样的结论但是这一结论不具有必然性,不是完全可靠的若将这一结论即“一切非根觉者皆是常”这种一般性命题用来论证“神我常住”这一论题,或者说以这种一般性命题作为充足理由时,就可以推出神我无常的结论这样其推理形式开始转向演绎三段论推理形式其中,喻不能直接推出立宗命题而喻所成立的宗法相“神我非根觉”为直言三段论的小前提,以喻所成立的一般性命题“一切非根觉皆是常”作为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推出立宗命题这种论式中的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但作为“有法”的类比对象在其具有的属性上进行对照,推出结论,而且,它又作为以个别性知识的例证来推出一个一般性知识的结论,以不完全归纳推理得出一个或然性结论,而且以这一或然性结论作为演绎三段论的大前提推出立宗命题这种论式基本上是以类比、归纳和演绎三者结合进行推理,其中喻既是类比推理的类比对象,又是归纳推理中的个别事物,在论式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不能或缺的。
第二例中,瓶为喻,以归纳法直接推出“若法造作皆是无常”的假言命题以类比推理方法推出如同瓶是造作一样,“声音也是造作”以前一命题“若是造作皆是无常”为大前提,以后一命题“声音是造作”为小前提,推出“声音无常”的结论其中,论式喻支的作用与第一例完全相同这两个论式所不同之处,第一例论式只有一个因,即非根觉而第二例列举了三个因,即造作、因缘生和作以生等这三个因其义相互周遍所以喻(瓶)作为类比对象即喻有法(非欲知有法),具有造作、因缘坏、作以生的属性,同样欲知有法“声音”也有造作、因缘坏和作以生的属性用喻成立论式之宗法相,这是喻的第一层作用以喻(瓶)作为个别事物具有无常的属性,推出一类事物如凡是造作、或因缘坏、或作以生等皆是无常的周遍判断,这是喻的第二层作用然而在论式中只推出“凡是造作皆是无常”,省略了后两个因在其论式同品上的周遍命题,这是多因论式在推理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总之,作为喻在论式推理过程中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二、陈那新因明三支论式的喻印度因明发展到陈那时期,不但从内容上得到充实,而且论式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主要是陈那论师改革了外道学派所主张为他比量式的因具有六相之说,提出因三相理论,指出论式中的正确因必须具备三项基本条件,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
藏传因明称为宗法、后遍和遣遍其中第一相宗法,要求因必须遍于宗有法,一个为他比量式的对象(正确敌论者)已经了知这一命题成立第二相后遍要求因必须同品上有,(这里没有限定不能在异品上有)因必须被宗所法所周遍,也就是因一定在论式的同品之上第三相遣遍,要求因一定不能在异品上有,就是非宗所法者一定不是因那么作为论式对象的敌论者如何认识论式的第二相和第三相,这里立论者枚举例证“同喻”和“异喻”,以简单枚举归纳法进行推理,证得后遍相和遣遍相成立如《入正理论》说:“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若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若将此义以论式表示,则为: 声音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同喻)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异喻)此论式是一个含宗、因、喻三支的为他比量式,声是无常是论式的宗,所作性是因的宗法相,就是说所作性是宗(有法)的属性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是因随同品相即表示同品上定有的后遍相,瓶是同喻,是用来论证“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这一后遍相成立若是其常,见非所作,是远离同品的颠倒后遍相即遣遍相,虚空是异喻,用来论证遣遍相成立。
一个论式的因,其三相皆能成立者为正因,所以陈那给正因的定义为具足三相很明显,这种论式与前面所举论式有很大区别,一、论式只有三支,藏传因明称为二支论式,因为这里的喻支实际上是因支的一部分,论式的因支完全包含喻支,故说论式只有宗因二支二、喻只用来成立后遍相和遣遍相,与立宗没有直接蕴含关系三、论式明确显示因三相,即宗法、后遍和遣遍相汉传因明研究者把表示后遍相的命题称为同喻的喻体,把真正的喻称为喻依藏传因明没有这种说法,所谓喻 只指喻依,不含用喻所推出的结论即所谓的喻体论式中的喻的作用是用来成立后遍和遣遍的,而且是用简单枚举归纳法来成立,没有丝毫类比的成分这样这种论式的推理形式基本构成演绎三段论形式,为了进一步论证大前提成立,才举喻所以说喻只用来成立大前提,不能用来成立宗义既然陈那创立了因三相原理,我们在分析他所列举的论式时就应当以因三相原理去分析,为何将陈述后遍和遣遍相之语句说成是喻呢若将论证对象和论证所应用的个别对象,也就是将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统称为喻,这很难表达陈那论师的因明思想那么论式中的喻究竟有多大作用,我们说,陈那论师的新因明理论中,喻在论式中起着一定的作用,正如宗喀巴大师所说:“对于周遍来说需要喻,其原因当认识‘所作被无常所周遍’时不能没有所依事,因为不系属所依事不可为量识之所量。
《雪域十明精粹大全》第四卷(因明学)《量理道编》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当我们认识论式之周遍(后遍和遣遍)时,用具体事例来说明,这就是喻的作用若在这里不举喻,作为敌论者就无法用量识认定后遍和遣遍不确认周遍就是没有确认三段论的大前提,这样整个论式就无法推理所以说陈那的新因明理论中论式之喻支不但有一定作用,而且是必要的三、法称以后因明二支论式的喻 由于法称论师进一步改进因三相定义,《正理滴论》说:“谓于所比,因唯有性唯于同品有性于异品中,决定唯无 法称造,王森译,载《因明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58页藏文版中,其“决定”之义为定解,由量识认定之义,而且管辖上述三句,即谓于所比,因定唯有,谓于同品,决定唯有于异品中,决定唯无对于三相,必须要有定解,不能存有疑惑其三相定义中,分别增加“唯”字,来限定唯是有,而不能无,(或唯是无而不能有),按此定义,其第二相和第三相变为完全等值的两个判断,若第二相成立,第三相必然成立,若第二相不成立,是一假判断时,第三相一定不能成真这样在一个论式中只讲后遍相而不讲遣遍相,或者只讲遣遍相而不讲后遍相都是可以的关于这一点,法称在《释量论》中作了如此论述:“故知系属者,说二相随一,义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
法称造,法尊法师译,中国佛教协会1981年印,第2页意思是说,若已了知因与所立法之间的关系,在后遍和遣遍二者之中,说出其中一相,就能引生其它一相的正念,只要通达一相,另一相自然也就了知了前面已说“对于三相必须要有定解”,这里包含以量识认定因与所立法之间的关系,即属种关系或因果关系对由量识已经认定这一关系的敌论者,立论者在为他比量时,也就只讲宗法和后二相中之其中一相但在为自比量时,由于立论者自己已了知宗法之间的这种关系,所以只是一个内心默想的论证式,故而就不再有喻必要了如法称在《正理滴论》中举例:如云:此是树木,(宗)是沉香树故因)又如:彼处有火,(宗)以有烟故等因)这种论式是立论者依据因三相自身引生比量的为自比量式,不需要用喻来成立后遍或遣遍相,故而论式中就无喻的支分了但在为他比量式中,为了使敌论者明确认识三相,才举喻进一步论证后遍或遣遍命题正确性如《正理滴论》中的为他比量同法式例:如云:凡实有皆是无常,(后遍命题)犹如瓶等同喻) 谓何处有烟,则必有火,(后遍命题)犹如灶房等同喻)法称给为他比量的定义是“宣说三相因”,那么这两个论式只例出论式之后遍相及其成立这一后遍命题的喻,为什么法称只例出后遍命题而省略了宗法命题,因为这一论式根据“声音无常,所作性故”这一合因式而提出的,这一合因式的对对象(敌论者)是一个已知声音是所作,但不知声音是无常,且欲知声音是否无常的人,对这样一个已知“声音是所作”的敌论者,又何须说其宗法命题“声音是所作”呢。
这两个为他比量式中的喻“瓶”和“灶房”只是来论证“凡有皆为无常”和“何处有烟,则必有火”这两个周遍命题,没有其它作用,而且,喻也只是为一些还不知无常与实有二者存在相容关系和火与烟存在因果关系的敌论者举出瓶和灶房等喻为后遍和遣遍的所依事,并不是以喻之力证得后遍和遣遍《释量论》说:“喻彼性,因事,为不知者说,若对诸智者,但说因即足这是说作为喻是针对不知因与宗所法二者之关系(即具有自性同一关系或因果关系)者而说,若对已知因与宗所法之间具有上述二种关系的智者来说,只说因就可以证得结论,不再举出因与宗所法二者之所依事即喻对上述颂中之“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