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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新人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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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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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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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分公司《2008年贵州分公司新人培训课程》主 要 内 容q 交强险概述q 交强险承保实务q 车船税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的实施背景强制保险的实施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国家通过立法实施强制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实施强制保险0404年年5 5月月1 1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授权国务院直接制定具体办---授权国务院直接制定具体办法法0606年年3 3月月1 1日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强制保从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强制保险制度的各项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险制度的各项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责, ,并明确从并明确从7 7月月1 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保险。

      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保监会2008年1月11日《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也就是说明无论是调整前承保的保单 还是调整后承保的保单,在08年2月 1号以后出险,都按照新的赔偿限额 执行2月1日以后按照新费率收费,出具新保单 在过渡期可以使用旧保单,但必须在特 约中说明,按新的责任限额承保交 强 险 费 率 调 整主 要 内 容q 交强险概述q 交强险承保实务q 车船税相关规定交强险保险责任交 强 险 保 险 责 任+保障内容保障额 度(08.02.1前)保障额 度(08.02.01后) 人身 伤害死亡残 疾50000110000医疗费 用800010000财产损失20002000第三者人身伤亡 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障内容保障额 度(08.02.1前)保障额 度(08.02.01后)人身伤 害死亡残 疾1000011000医疗费 用16001000财产损失400100被保险人责任被保险人无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ØØ 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造成的ØØ 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财产及车上的财产财产及车上的财产ØØ 受害人停驶、停电、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受害人停驶、停电、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减值损失等其他各种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减值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间接损失ØØ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及时为第三者提 供经济支持,缓 解车主经济压力垫付与追偿(垫付与追偿(1 1))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人在医疗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内垫付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丧葬费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垫付与追偿(垫付与追偿(2 2))交强险费率浮动交 强 险 浮 动 方 案ü 浮动比例等于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

      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 ,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 浮动因素浮动 比率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相 联 系 的 浮 动AA 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 通事故 -10% A 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 通事故 -20% A 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 通事故 -30% A 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 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 A 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或两次以 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 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 死亡事故30% Ï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已决有责赔款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但仍可享受向下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Ï 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已最终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浮动 ☆上年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还未最终处理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最终处理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保险费计算保险费计算——费率浮动规则费率浮动规则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浮动告知书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浮动告知书ØØ 单独管理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不能代替单独管理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不能代替ØØ 损毁或者遗失可申请补办损毁或者遗失可申请补办ØØ 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一般用于摩托车业务,运输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一般用于摩托车业务,运输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单)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单)ØØ 除新车外,所有车辆暂必须打印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除新车外,所有车辆暂必须打印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由客户签章确认,留档备查,由客户签章确认,留档备查定额保单可手工填写,但必须5天之内补录到系统中交强险实务操作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v 介绍条款 —— 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 、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v 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v 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 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v 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强制保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 份保险保障v 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 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交强险实务操作注意事项投保单填写投保单填写v保险人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需载明: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 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 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 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记录等影响费率水 平的事项v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强制保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 上签字或加盖公章v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v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 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费计算保险费计算ØØ 保险人必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强制保险费率计算、保险人必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强制保险费率计算、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ØØ 强制险保期一般为一年,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强制险保期一般为一年,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期月费率计算保费ØØ 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应先收不得分期收费,应先收费后出单费后出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以下情形可投保短期险: 临时入境 临时上道路行驶 报废期限不足1年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浮动告知书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浮动告知书ØØ 单独管理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不能代替单独管理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不能代替ØØ 损毁或者遗失可申请补办损毁或者遗失可申请补办ØØ 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一般用于摩托车业务,运输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一般用于摩托车业务,运输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单)型拖拉机不使用定额保单)ØØ 除新车外,所有车辆暂必须打印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书除新车外,所有车辆暂必须打印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由客户签章确认,留档备查,由客户签章确认,留档备查解除强制险合同的情形解除强制险合同的情形投保人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除非:除非:1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的;2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停驶的;的;3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丢失的;的;4 4、投保人、投保人重复重复投保强制险的。

      投保强制险的5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分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保险公司从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的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应按规定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汽车、有驾驶室的拖拉机等机动车——保险标志应贴在前挡风玻璃内部的右上方摩托车、无驾驶室的拖拉机等机动车——随身携带交强险单证监管要求交强险单证监管要求监制保险单证分类及使用范围监制保险单证分类及使用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非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强制保险定额保险单强制保险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 —— 仅适用于摩托车及 非运输型拖拉机—— 除摩托车及非运输 型拖拉机以外的其它车辆赔偿限额调整对比6.2万 元交 强 险 费 率 调 整责任限额调整:q责任限额上调至12.2万元 •死亡伤残11万元(原5万元)•医疗费用 1万元(原8千元)•财产损失2000元(未改变)q无责赔付比例•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从20%降为 10% •财产损失赔付为100元q历史保单2月1日后发生事故采用“ 直通车”方法,自然过渡到新赔偿 限额老保单切换——直通车模式Ï 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安原责任限额执行。

      Ï 2月1日前起保的保险,非遇规定情形不得退保,也不得退还因费率下调而高出的保费Ï 本次调整只涉及下调不涉及上浮Ï 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下调平均幅度为10%左右Ï 商业三者险费率随同交强险同步调整,其调整幅度根据赔偿限额高低随交强险调整幅度按10:7:6:5:4:3交强险费率调整注意事项主 要 内 容q 交强险概述q 交强险承保实务q 车船税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国务院482号令,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为法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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