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docx
5页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 年第 2 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1.01.12【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 2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于 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 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3月 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 二o—年一月十二日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 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 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伤的事故,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重伤的事故,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 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 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 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 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保持 通讯畅通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 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 事故档案管理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 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 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 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第十一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 ;(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第十三条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 自勘查现场之时起 24 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 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 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第十四条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 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 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 24 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 各方第三章 勘查处理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应当由 2 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 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 当回避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 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三)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 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六)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第十九条 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勘查笔录 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捺印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 在案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