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游法规分章节结合旅行社管理条例.pdf
50页专题一 旅游法 旅游法: 旅游活动中形成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对象 旅游业于 19 世纪西方应运而生 旅游业具有创汇率、投资回报高、提供就业机会等特点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 “旅游法”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法: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预测性等特性,同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律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由于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导致受刑法处罚的责任我国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在民事活动中,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自身的特点。
按民事责任产生的不同原因,可将其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补偿责任 追究民事责任的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行政责任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违法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3、劳动教养劳动教养行政制裁最严厉的一种,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劳动教养的期限 1 年到 3 年,必要时可延长 旅游法: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总和 旅游法调整的主要是旅游活动中形成的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有: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3、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4、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5、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 6、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进入我国旅游市场所产生的关系 “立法” 又称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旅游立法; 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是国家加强对旅游事业管理的手段 立法主要范围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国务院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4、地方国家机关5、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旅游立法的作用: 1、通过立法对旅游事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2、明确参与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3、规范和引导旅游活动行为4、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5、产生了新的部门法,丰富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立法基础 :1、社会经济基础2、政策基础3、法律基础 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 一是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即权利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 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旅游活动中形成权利和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的规定而进行。
旅游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或参加者,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3、旅游企事业单位 4、旅游者 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对象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保护机构: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2、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3、司法机关 保护措施:1、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2、民事措施3、刑事措施 旅行社组织者它通过销售旅游产品,把旅游产品供应者旅游产品消费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由此获取利润旅行社成为旅游行业的“龙头” ,它与旅游交通、旅游饭店被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专题二:旅行社管理法规 背景: 2009 年 2 月 20 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 550 号令,发布了《旅行社条例》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4 月 3 日,国家旅游局令第 30 号又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自 2009 年 5 月 3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的宗旨是: 1. 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 2 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3 维护旅游市场秩序,4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旅行社的发展历史 年,英国人托马斯.库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旅游业务代办处。
它所从事的活动类似于当今旅行社代办的包价旅游 年,经当时交通部批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在其银行内创办了旅行部,负责办理旅游业务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华人经营旅游服务的旅行社1927 年 7 月,该旅行部从银行分离出来,正式成立了中国旅行社 年 12 月厦门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华侨服务社 4.1954 年 4 月 15 日,中国国际旅行社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年, 中国旅行社成立 .1980年,中国青年旅行社成立 二、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2.以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主要业务 3.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1)国内旅游业务: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2)入境旅游业务:招徕、组织和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澳门、台湾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和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境内的旅游业务 (3)出境旅游业务: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以及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4.旅行社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三、旅行社的类型 、2001 年《旅行社管理条例》按照经营业务范围,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2.2009 年 2 月 20 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未作分类,统称为“旅行社” ,但根据质量保证金和经营年限的不同,在经营范围上有所区别。
四、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产权或不少于 1 年的租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2 机、复印机(3 计算机(4 不少于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 五、旅行社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 20 日工作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1)条件: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没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申请: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部门 20 日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 成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验资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 6.企业章程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 设立旅行社分设社的有关规定 1.旅行社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 2.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的限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3.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网点必须设旅行社所在地区 八、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1.取得营业许可证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2.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20 万,分社增存 5 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增存 120 万,分社增存 30 万 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九、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 1.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资旅行社 2.程序: 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和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3.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十、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1.禁止超范围经营 2.禁止旅游业务中不正当竞争( (1) 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2)不得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3)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经营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十一、 旅行社的权利 ( 1 有权收取合法费用 2 有权按合同的规定索赔 3 有权要求经营人员保守商业秘密 十二、旅行社的主要义务 1. 依法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 委托事项依法进行 (1)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收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3 接收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赔偿后,可以向接收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收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 3. 出境旅游安排领队 (1)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2)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必须有导游证、领队证 (3)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4. 及时通报“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领队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5. 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在境外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6. 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旅行社必须投保责任保险 在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7. 服务项目质价相当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8.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违反《旅行社条例》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条例》 对旅行社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1. 情形有: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分社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4)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或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 (5)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公布 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2.处罚: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2)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滥用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情形有: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处罚: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3 个月,没收非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质量保证金和责任保险管理规定 1.情形有: (1)未在规定期限内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2)不投保责任保险的 2.处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备案制度的 1.情形有: (1)名称、场地、法人代表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未在规定期限备案的,换领或者交回许可证的 (2)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3)不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材料的 2.处罚: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1.为旅游者安排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信息有虚假内容或者虚假宣传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六)违反旅游合同的处罚 1.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 1—5 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得,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至 3 个月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3)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 (4)未与接收委托业务的旅行社签订合同 3.有下列情形,对旅行社处 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导游、领队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导游证和领队证 (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七)违反导游领队规定的处罚 1.情形有: (1)出境旅游未安排领队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1-3 个月 (2) 委派的导游、 领队无证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委托规定的处罚 1.情形有: (1)不向接受委托旅行社付费的(2)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成本的 (3)接待旅行社接受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2.处罚: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3 个月,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1.情形有: (1)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未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的(2)非法滞留境外,未及 时报告并协助立功非法滞留信息的(3)非法滞留境内,未及时报告并协助立功非法滞留信息的 2.处罚: (1)对旅行社处 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一) 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条件 (1 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制度 2 请求人是直接受害者或者是其合法代理人 3 有明确的被诉旅行社、请求、依据 (四)理赔程序 1. 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书 2质监所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 进行调节 4 调节不成作出处理决定 公 告 制 度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诚信管理制度 专题三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一、导游人员 是指依照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要点:1.取得导游证; 2.向导:引路、带路; 讲解:为旅游者讲述旅游过程中的各种自然景观和人文旅游资源 3.接受旅行社委派 二、导游人员的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应具有相应的学历(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 4.具有丰富的导游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5.获得导游资格证书 6.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 注意: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三、导游证的类别 1.正式导游证 2.临时导游证 四、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1.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 3.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1)正式导游证是个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临时是由旅行社根据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 (2)有限期限不同 正式导游证有效期是 3 年,期满可申请换发导游证;临时最长是3 个月,期满不得展期 五、导游证与导游资格证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导游资格证表明具有从业资格; 导游证表明获准从事导游职业 2 .颁证机构不同 导游资格证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3.领取程序不同 导游资格证是考试合格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证必须是领取导游资格证后,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4.作用不同 导游资格证是从业资格;导游证是从业许可。
5.期限不同 导游资格证书没有期限规定;导游证是有期限规定的 六、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注意: 1.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以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根据,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2.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我国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10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七、导游证的管理(P264) (一)导游证版式 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现颁发的是新版(2002 年版)为 IC 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颜色分为初级灰色、中级粉米色、高级淡黄色、特级金黄色 (二)导游证编号 规则为“D-0000-000000” ,英文字母“ D”代表导游,前 4 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 6 位数字为记数编码 (三)导游证的领取 需提交的材料: 1.导游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者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四)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 1.跨省或跨城市调动 (1)原发证机关须收回变更原导游证、打孔作废,并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中注明 “原证已收回” 、“跨地变更、换发”字样。
(2)申请人持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和办导游证提交的四类材料,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 2.调整所属单位的变更 (1)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材料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原导游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 (2)领取、填报《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 3 分、须注明“单位变更”字样,同时持办导游证提交的四类材料办理导游证 3.等级调整 持原导游证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 3 分、须注明“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以上原件仅供交验 4.导游证遗失、补发 (1)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 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2)申请补发导游证 凭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八、导游的分类 1.按导游服务范围 领队、全陪、地陪、定点陪同导游 2.按语言分类 外语导游 汉语普通话导游 中国地方导游 少数民族导游 3.按专职隶属关系 专职导游 兼职导游 九、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 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无理要求拒绝) 2.紧急情况下,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1)必须是在进行旅游活动的过程中; (2)必须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 必须立即向旅行社报告。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不服,依法享有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接受旅行社委派,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3 至 6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3.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 4.维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1)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害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违反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对委派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 胁迫旅游者消费违反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对委派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 10分制 熟悉 10、8、6、 、4、2 分值的扣分情形 1.导游人员 10 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 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 10 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2.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该核销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十一、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1. 年审的内容和结论 年审以考评为主: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 年审结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不予通过; 扣分后的处理情形 (1) 一次扣分到达 10 分,不予通过年审; (2) 累计扣分达到 10 分的,暂放通过年审; (3) 一次被扣 8 分的, 全行业通报; (4) 一次被扣 6 分的, 警告批评; (5) 暂缓通过年审的, 通过培训和整改后, 方可重新上岗 十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 导游人员的等级分为外语导游和中文导游两个系列;级别有特级导游、高级导游、中级导游、初级导游 1.初级导游 业绩: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 学历: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文导游须高中及以上学历; 资历: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 2.中级导游 业绩; 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 学历:外语导游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文导游须大专及以上学历; 资历: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两年以上。
3.高级导游 业绩; 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 学历:与中级导游员的学历相同 资历;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四年以上 4.特级导游 业绩; 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8% 学历:与高级导游相同 资历: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五年以上 5.考核方式 中级:笔试:中文,导游知识专题、 汉语言文学知识; 外语:导游知识专题、外语; 高级:笔试:导游案例分析、导游词创作; 特级:答辩,论文答辩 专题四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旅游合同 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和默示两种形式 标的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条款也为必备条款,如果合同无标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契合点,合同就无从成立。
旅游合同的标的为旅游业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行为 争议解决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为诉讼解决方法另一类为非诉讼解决方法非诉讼解决又有三种方式:一是协商,二是调解,三是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了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上述三种方式外,旅游合同中争议的解决,还可通过旅游投诉,这是一种行政解决方式 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若承诺人不是受要约人,则承诺无效力第二,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第三,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第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有两项义务: 第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生效 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 包括 全部无效合同 和 部分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无效将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该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仍然有效。
通常无效的合同在财产上会导致下列法律后果:第一、返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第三、追缴财产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一) 全面履行的原则 (二)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第一,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第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的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含义有如下几个特征 (1) .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到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的期间 (2) .合同变更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部分内容的变动或者修改。
(3) .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4) .有些合同的变更须经批准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转让的特征:a 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将其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b 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改变 c 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即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对方即可,而转让义务,则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转让合同行为无效 d 合同转让涉及审批手续的,还须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终止的方式: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同终止后的法定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通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一,恢复原状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违约责任时,有三个要件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违约行为 旅游合同中的旅游服务即属于非金钱债务中不能继续履行的标的物 (三)赔偿损失承担方式主要有五种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1)等额赔偿 (2)赔偿限制 4、支付违约金 5、支付定金 违约责任的免除:1、不可抗力;2、免责条款 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3、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旅游法规明确规定 4、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5、旅游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免除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义务:1.及时通知对方2.提供证明 专题五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是指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主体是个人 2、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费 3、 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4、 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提供者是经营者 5、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保护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 社会保护原则 消费者享有以下 9 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知识获取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提供真实信息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 9、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标准化合同,在消费领域,指经营者单方面拟定的合同条款,而对方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
合同指向的对象为不特定的 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有: 立法,司法,行政保护 前主要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它们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专题六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 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 旅游投诉有如下特点: 1、投诉人是与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2、案件必须有损害行为发生 3、被投诉人主观上有过错 4、投诉涉及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旅游活动之中,或是与旅游活动有密切联系的行为 5、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是处理投诉的权力机关,其他部门无权对旅游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旅游投诉管辖, 指各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和同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之间受理旅游投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游投诉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效率原则 兼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级别管辖 指划分上下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之间对处理旅游投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确定的就是国家级和地方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指同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之间在各辖区内处理旅游投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的确定三个标准, 被诉者所在地、害行为发生地,害结果发生地 移送管辖: 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游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三,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投诉时效: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 天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旅游投诉受理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受投诉,予以立案的行为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是: 第一,及时将受理决定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核实 第三,调解。
第四,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 第五,给予违法旅游经营者行政处罚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之后,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后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原则: (1) 尽量调解原则 (2) 调解自愿原则 专题七 旅游安全保险管理法规 一、 旅游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 旅游安全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 三、 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四、 旅游安全事故分类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 一般、重大、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 1 万元至10 万元(含 1 万元)者 3.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至 100 万元 (含10 万元)者。
4.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 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者 五、处理安全事故的一般程序 (一)逐级上报 1.导游人员在带团游览中,如果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导游应当立即向其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保护现场 (三)组织抢救 (四)领导到位 (五)严格程序 六、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1.处理原则: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领导小组 2.程序: (1)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2)在公安机关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完整 (3)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如果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事部门及国家旅游局,由当地外事部门或国家旅游局负责通知外方,而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及时抚慰伤亡者家属。
七、|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根据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 事故报告 (二) 事故调查 (三) 调查报告 八、外国旅游者发生伤亡情况的处理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办理 注意:如果外方要求将死者在中国土葬, 可以根据我国殡葬改革、提倡火葬为由,予以婉拒如果外方要求将骨灰埋在中国或撒在中国的土地上,一般亦予以婉拒但如死者是对中国作出特殊贡献的友好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或国家民政部门决定 九、旅游保险及其特点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期,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给付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三)特点 1.保证性 是保险人向旅游者保证其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给予经济赔偿 2.补偿性 3.短期性 (四)旅游保险中的风险的特点 1.不可预见性 2.偶发性 3.意外性 十、旅游保险的种类 (一)旅游意外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旅行社依法应承担的对旅游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既包括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也含有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和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等财产责任。
旅游意外保险的标的是特定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它所涉及的保障对象是:旅游者、导游、领队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 旅游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旅游者、导游、领队 3.投保方式不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费可计入成本,但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只能由旅行社支付而其是强制保险 旅游意外保险由旅行社投保,保险费包含在销售价格中,由旅游者支付自愿保险 4.保险期限、索赔时效不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期限为一年,索赔时效二年 旅游意外保险的期限是旅游活动开始至结束,索赔时效 180 天 5.赔偿依据、赔付额度不同 十一、旅游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三个要素 合同主体、客体、内容 1. 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一般指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 客体: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一般指财产和人的寿命、身体 3. 内容 (1) 当事人、关系人 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形式双方共同签订的保险单形式的保险合同一般采用记名的形式票证形式的保险合同,除飞机票以外,一般不记被保险人的姓名 (2)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3) 保险期限 责任保险为一年意外保险以一个旅程为保险期,涉外旅游保险期一般为 20 天,超过期限,另附保险费。
(4) 保险金额 (5) 索赔申请 投保范围 责任保险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考\试大\医药费赔偿责任 3、 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 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7、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 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 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 16 万元 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 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 400 万元 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失去此权利 市场上常见的其他旅游保险主要有以下五种: 1、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旅游救助保险 4、旅游求援保险 5、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专题八 旅游交通法规 一、 旅游交通体系 航空、铁路、公路、水运 二、旅游交通法规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运输原则 (二)计划运输原则 (三)合理运输原则 旅游交通运输还应遵循正点运输、快捷运输、舒适运输、灵活运输、游览性 5 个原则 三、旅游运输合同的成立 (一) 旅游运输合同的形式 客运合同、 货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二) 旅游运输合同成立的两种情况 1. 直接购买成立的旅游运输合同 旅客照章交费取得承运人签发的乘客票和行李票,即证明旅游合同的成立,成立的时间以承运人出具票据, 旅客拿到票据时为依据。
2. 预定成立的旅游运输合同 旅客或者除旅客以外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多种有效形式向承运人预订旅游交通工具如果承运人对旅客或第三人的预定要约予以承诺,则旅游运输合同宣告成立,成立时间以承运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为依据 (三) 旅游运输合同的终止 1. 自然终止 2. 延期终止 3. 驱逐终止 4. 违约终止 四、承运人的权利 (一)收取运输费用与服务费用的权利 (二)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有拒乘的权利 1.通常情况下, 承运人不得无故拒绝承运的要求,但是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如果违反了有关旅游交通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可以拒绝其乘运,甚至可以驱逐旅客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客 2.我国《国内民航旅客、行李运输规则》有载运限制的规定: (1)无成人陪伴的儿童(8 岁以下)拒绝乘运 (2)孕妇及病残者,须持医院的适宜乘机的证明,经民航同意方可,否则拒绝乘运 (3)对于精神病者,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他人的, 民航不予载运,已购客票,按照退票处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旅客,民航拒绝乘机,已购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三)有要求旅客赔偿的权利 五、承运人义务 (一)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二)提供正点、快捷、舒适服务 六、航空承运人的责任 (一)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 《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承运人对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1) 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对象是旅客通常情况下,旅客即是运输客票的持票人,但承运人同意某人不经其出票而登机时,该乘机人员虽不持有客票但仍是旅客 (2) 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旅客的人身伤亡,而不包括旅客精神上的伤害,也不包括因旅客的伤亡给他人造成的精神痛苦 (3) 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旅客人身伤亡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其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且这一事件与旅客的人身伤亡存在着因果关系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 凡在该期间以外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对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即旅客的疾病而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不承担责任 3.对部分由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七.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责任 1.承运人应当对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担责任 2.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对部分因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该物品的费灭、遗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 4.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八、 承运人对延误旅客、 行李运输的责任 九、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 1.赔偿限额 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4 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800 元 2.索赔时效 (1)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提出; (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答复 十、旅客的主要权利 (一) 享有按规定免费携带行李物品的权利 1.每一全票的旅客免费交运行李额,头等舱(包括成人票和儿童票)40 公斤,公务舱 30 公斤、经济舱 20 公斤婴儿票无免费行李额 2.铁路规定 大人 20 公斤、 小孩 10 公斤、 外交人员 35 公斤 3. 轮船规定 大人 30 公斤、小孩 15 公斤 (二) 享有按规定购买优惠票的权利 1.我国民航按照乘机对象的不同具体分为成人票、 革命残废军人票、儿童票和婴儿票 (1)革命残废军人票:按票价的 80%购票; (2)儿童票:年龄满 2 周岁,未满 12 岁按票价的 50%购票; (3)婴儿票:未满 2 周岁的婴儿按 10%购买 (4)成人旅客携带未满 2 周岁的婴儿超过 1 名时, 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并提供座位。
2.铁路运输规定 (1)1 米以下儿童免票,每个成人可带2名, 超过部分购1/4票;1~米购半票,米以上购成人票 3.公路规定 (1)1 米以下儿童免票,但只能带 1 名,不提供座位,超过部分购半票;1~购半票 专题九 旅馆娱乐业管理法规 一、 旅馆也发展历史 1. 客栈时期——设备简陋、只供睡眠和食物 2. 大饭店时期——专为王室和贵族享乐而建筑豪华的饭店 3. 商业旅馆时期——为商业旅行者服务的方便、舒适、价格合理的商业旅馆时期 4. 新型旅馆时期——为旅游者服务的新型旅馆时期 在我国,饭店、宾馆以及各种招待所、客栈等经营接待旅客并为旅客提供住宿、饮食的场所通称旅馆 二、 旅游饭店的等级与星级的评定范围 (一) 旅游饭店的等级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将旅游饭店划分为 1——五星级饭店(含白金五星级) (二) 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范围 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批复后,可以享受五年有效期的星级及标志使用权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三、 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分工 1.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制定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制度,授权和督导省级以下评定机构的评星工作,组织实施全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有对各级旅游星评机构所评星级饭店的否决权。
2.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至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并承担推荐五星级饭店的责任 四、 饭店星级的评定依据 1.饭店的建筑、装饰设备、设施条件 2.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 3.饭店的管理水平 4.饭店的服务质量 5.饭店的服务项目 6.旅客的满意程度 四、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程序 1.受理——要求 14 天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2.检查——对四星级以上饭店分为初检、终检 3.评审 4.批复 注明: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均处于同一水准如果饭店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 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能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 七|、旅馆的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 可拒绝或驱逐旅客 2.收取合法住宿费和其他合法费用 3.有权要求旅客赔偿因预订后不使用客房或者提前离店给旅客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有权要求旅客爱护旅馆内的一切设施和财务 (二)义务 1.不加歧视地接待所有旅客 2.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客住宿登记时,旅馆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旅客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除履行上述查验身份证件、登记规定项目外,旅馆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对客人遗物品的处理 应当设法同客人 取得联系, 将物品归还或寄还给客人, 或替客人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承担,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饭店可进行登记造册,按拾遗物品处理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 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1、食品首先必须是无毒、无害 2、 各种食品庆当符合各自的营养要求 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共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食物中毒的概念: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暴发性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 食物中毒的特点: 许多人同时发病,病状相似病情急,进展快有食用某种食物的历史食物中毒病人对健康人一般不具有传染性 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1、 反对 《宪法》 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6、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娱乐场所禁止的行为 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前段时间及其他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专题十旅游资源管理法规制度 一、 旅游资源分类 依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将旅游资源划分为“主类” 、 “亚类” 、 “基本类型”3 个层次 (一) 自然旅游资源 1. 地文景观;2.水域风光;3.生物景观;4.天象与气候景观 (二) 人文旅游资源 1. 遗迹遗址;2.建筑与设施;3.旅游商品;4.人文活动 二、文物及其所有权 (一) 文物的概念指遗留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产 (二) 文物的分类 1. 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 历史文物是指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遗迹和遗物 革命文物是指中国人民在各个革命阶段遗留下来的遗物和有纪念意义的旧址分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三个时期 2. 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 出土文物:考古工作者从地下发掘出来,或者在动土活动中从地下发掘出来的地藏文物 传世文物:私人收藏的文物、祖传的文物和宫廷收藏的文物。
3. 馆藏文物和散存文物 馆藏文物:是国家文物单位收藏和保护文物 散存文物:流散在社会上单位和个人保存的文物 4. 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又称文物保护单位,如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刻等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三) 文物的所有权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内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古文化、古陵墓、石窟寺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3.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 对不可移动文物,根据他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 1. 县、市文物保护单位——同级政府核定公布,省备案; 2. 省、直辖市文物保护单位——同级政府核定公布,国务院备案; 3.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核定公布截止 1996 年,国务院已公布了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 750 处 4.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职责 1.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3.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者拆除,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5.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四、馆藏文物的管理 1. 区分等级、建立档案 2. 所有馆藏文物禁止出卖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 交换,须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五、民间文物的管理 (一) 文物合法的来源 1. 依法继承或接受捐赠 2. 从文物商店购买 3. 从拍卖企业购买 4. 依法转让 (二) 禁止买卖的文物 1. 国有文物 2. 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3. 国有不可移动的壁画、 雕塑、建筑构件等 (三) 文物的经营 六、文物出境管理 1.不准出境的文物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 2.文物出入境手续 (1)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2)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六、风景名胜区的特点 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2.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比较集中 3.可供人们游览和进行文化活动 七、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九、保护自然旅游资源的措施 1.风景名胜区的风貌必须完整保存 2.生态必须精心护理 3.景点必须严格保护 十、世界遗产的保护 年 11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 17 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2.《公约》将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年我国加入《公约》 现中国已有 38 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址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其中文化遗产25 项,自然遗产 7 项,双重遗产 4项,文化景观 2 项。
十一、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1.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十二、森林公园的保护 (一) 森林公园分级 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市、县级森林公园 (二) 管理机构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 十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 1. 等级标准 5A------1A 1A------3A 省评定机构评定或省委托的地市级评定机构评定 4A 省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 从 4A 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 4A 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 5A 级旅游景区由省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2. 评定程序 创建、申请、评定、公告 专题十一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护照的种类普通,外交,公务护照 一、 护照领取 护照有效期: 我国护照有效期一般为 5~10 年;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 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 周岁以上的 10 年 二、 可以代替护照使用的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由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颁发,分 1年一次有效和 2 年多次有效两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由公安机关签发,分 1 次有效和多次有效3.《海员证》 五、签证 1. 外交签证 2.礼遇签证 3.公务签证 4.普通签证 L 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 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旅游签证属于普通签证,在中国为 L 字签证 1. 一关四检: 海关检查,边防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中国公民出入境限制 不准出境: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辽协调会定的犯罪嫌疑人 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末了结民事案件的 3、被判处型罩正在服刑的 4、正被劳动教养的 5、 国务院有关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护照 签证 外国公民在入出中国国境时的限制 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3、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4、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 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5、 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要费用的 6、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 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4、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 外国人本人须于 24 上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为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所的机构或者个人, 须于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