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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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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430789104
  • 上传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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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联营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联营项目 合同管理,全面推进联营项目按约履行,规避防范相关风险,依据公 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 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所述联营项目是指由联营合作单位提前介入、利用自身优势参与配合 我方投标报价、项目中标后按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或基于双方长 期良好合作关系、经协商一致直接承担我方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 的项目第二条 按联营合作单位承接的施工份额大小可将联营项目分为全额联营项目和部分 联营项目无论采用何种联营形式,各单位均要将联营项目纳入正常管理 范围,对联营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全过程有效管控第三条 联营项目除执行公司正常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二、 标前合作第四条 联营项目在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前就必须进行严格的评审,周密的策划,只有 联营合作单位所承担的施工任务安全质量技术风险小、施工难度低、风险 基本可控,才能采取联营合作方式对使用国债资金项目、接受政府审计项 目等,禁止采用联营方式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把联营合作单位选择关,坚持阳光操作、择优选用,优先选用公 司联盟型分包商所选择的联营合作单位必须证照齐全、资质合规,有较 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施工能力,资质、资信、业绩、资金等均满足所承接 施工任务要求。

      第六条 市场开发相关部门(市场开发部、铁路事业部、投资事业部、海外事业部等) 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对拟选择的联营合作单位和拟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进 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能实施后续工作第七条 鉴于联营项目管理的特殊性,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要求联营合作单 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我方统一管理,承担建设合同所约定的相关责任、义务 和风险并向我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第八条 联营项目的投标报价,应坚持以我方自主独立报价为主,防止联营合作单位 利用前高后低的不平衡报价,先期套取资金或承担的违约成本过低不能形 成有效制约第九条 投标前,联营合作单位应按约定将投标保证金及时足额支付至我公司账户 只有在足额收到联营合作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后,方能办理对业主的投 标担保手续三、 联营分包合同签订第十条 联营项目中标后,应按公司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及本细则,结合标前协议约定 ,与联营合作单位签订全面、完整的联营分包合同,作为实施过程中双方 权利、责任、义务的确认依据第十一条 联营分包合同应 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和总价方式计价,避免采用直接切 点提取管理费的方式第十二条 在联营分包合同 中应约定将与业主建设合同中对我方的所有要求、责任 、义务等均同步转移由联营合作单位分担,联营合作单位必须服从我方的 统一管理,服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成 本、环保等各方面采取的过程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联营分包合同约 定采取工料机费用分解支付的,应当要求联营合作单位 按实际分解金额提供等额合规票据联营分包合同中还应约定我方对联营 合作单位资金流向有监管权利,对外资金流向应合理合规,大额对外支付应 事先获得我方同意第十四条 联营分包合同应 约定,联营合作单位在办理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 分包等对外经济活动时,必须以自身单位名义开展,不得使用我单位及项 目部名义联营合作单位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联营分包合同约 定的付款条件,支付比例,保留金扣留比例、期限及返 还条件等均应与项目建设合同约定一致(或不低于建设合同要求)建设合同对结算有审计要求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只有我方与业主结算通 过审计正式生效后才能办理对应的分包完工结算为防范审计风险,可在 分包合同中约定扣留联营合作单位一定比例的审计风险金第十六条 联营分包合同应 明确禁止联营合作单位将所承接的施工任务再次分包或 转包,一经发现由我方收回全部施工任务,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 由联营合作单位自负第十七条 联营分包合同签 订前,应按合同评审流程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八条 分包合同签订前 ,联营合作单位应足额合规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担保 形式与额度不得低于与业主建设合同要求对业主采取履约保函形式而联 营合作单位不能办理保函的,由联营合作单位按公司《招标资信业务管理 实施细则》(二航财务【 2013】677 号)规定向我公司缴纳不低于合同额 5%的履约保证金第十九条 联营合作单位未 及时足额提交履约担保的,不得签订联营分包合同特 殊情况下,如需降低或减免联营合作单位履约担保要求的,由各单位按“一 事一议”原则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以公司名义中标的项目,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议确定四、 过程管控第二十条 无论全额联营项 目还是部分联营项目,各单位均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将项 目经理、总工、财务人员、合同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派驻到位,建立有效 可行的项目管控体系,确保项目履约过程全程受控第二十一条 不得向联营合作单位人员下达项目任职文件,不得下文成立由联营合作 单位实际控制的项目工区或分部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的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必须由我方专人保管,严 格使用审批程序对全额联营项目应封存(或不刻制)项目合同专用章, 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 项目印章使用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将项目印章出借给联营合 作单位使用或在联营合作单位签订的对外经济合同上加盖项目印章。

      特殊 情况下确需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应由联营合作单位向项目部提交书面用章 申请及全额承担由此给我方带来的风险、责任及损失的书面承诺后,经项 目部审查核实确认风险可控后方能办理(风险较大或涉及重大决策事项还 需报经所属公司审批同意后方能用印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相关人员进场后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到公司综合管理系统,结合 项目实施进展做好数据录入更新工作,按公司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关注联营合作单位对外债务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 情况等,必要时采取干预措施,避免债务纠纷牵涉项目部或发生群体维稳 事件五、 计量、支付、变更、结算管理第二十六条 按联营分包合同约定,需支付联营合作单位预付款的,必须在项目部收 到业主对应预付款且联营合作单位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后方可支付,其支 付比例和额度均不得高于业主建设合同约定第二十七条 与业主的计量收款、变更索赔、完工结算等所有经济往来均应由我方人 员自行办理,不得委托联营合作单位代办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按联营分包合同约定及时与联营合作单位办理分包合同中间计量 手续,每期计量工程量应当是当期联营合作单位实际完成并经我方验收的 合格工程量,不得提前超计,且总量不得超出业主批复总量。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按经批复的分包中间计量,在收到业主对应款项后同比例拨付联 营合作单位工程款(同步扣除业主相应扣款 ),付款时同步扣除我方当期 应收取的管理费、代垫代付费用等相关费用第三十条 对联营合作单位 的支付比例不得高于业主支付比例因实际施工需要确 需临时超额支付少量资金的,应当履行相应评审程序确保风险可控并报请 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资金支付前应要求联营合作单位出具相应 承诺文件,明确由其承担超付资金的资金成本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对联营合作单位在本项目上的资金使用和资金流向实施监控 ,确保做到专款专用,满足本项目需求,必要时要求联营分包单位出具付 款委托对其大额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队伍实施委托支付第三十二条 联营合作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变更索赔工作应纳入项目部的统筹管理,项 目部给予必要的帮助、指导、配合,由联营合作单位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后 交项目部统一办理,不得允许联营合作单位直接自行办理第三十三条 变更索赔未获得业主正式批复前,项目部原则上不得批复联营合作单位 报送的变更索赔项目部未与业主办理完工结算手续前,原则上不得办理 与联营合作单位间的分包完工结算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相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对联营合作单位提交的计量支付、变更索 赔、完工结算等资料签收或签认,不得将项目部与业主办理的上述相关资 料或实施进展情况透漏给联营合作单位。

      第三十五条 建设合同约定对完工结算有审计要求或联营分包施工任务发生较大金额 变更索赔以及联营分包施工基础资料严重欠缺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在分 包支付中扣留一定数额的专项保留金,在规避、化解风险及完善资料后方 可返还第三十六条 联营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具备完工结算办理条件的,项目部应及时与联 营合作单位办理书面完工结算手续并签订完工结算协议,不得以最后一期 中间计量代替完工结算第三十七条 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项目部与业主间办理的计量支付、变更索赔、完工 结算等资料代替项目部与联营合作单位间应办理的相应手续第三十八条 建设合同履行完毕,业主返还我方履约担保后方可相应返还联营合作单 位履约担保,业主返还我方质保金等相应保留金后方可同比例返还联营合 作单位,我方有代垫代付费用的应同步扣除六、 罚则第三十九条 在联营项目合同谈判、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应自觉维护本 单位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不得玩忽职守、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 私,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涉及 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严禁未经规定程 序违规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与联营分包合同、办理联营分 包合同计量支付、变更索赔及完工结算手续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经济责任、 行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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