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休系及其税收制度样本.docx
14页国内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其税费制度一、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一)基本法律制度国内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运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要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1、 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依照《矿产资源法》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关于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乡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⑤国家划定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不能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其她地区2、开办矿山应当具备条件(1)开办国有矿山公司,除应当具备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矿产勘查报告;②有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运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③有拟定矿区范畴和开采范畴;④有矿山设计;⑤有相应生产技术条件2)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公司或者私营矿山公司,除应当具备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矿产勘查资料;②有通过批准无争议开采范畴;③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④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⑤矿长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保基本知识。
3)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通过批准无争议开采范畴;②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③有相应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开采方案;④有必要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办法二)探矿权有关法律制度探矿权,是指在依法获得勘查允许证规定范畴内,勘查矿产资源权利获得勘查允许证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1、探矿权获得(1)依申请获得符合下两个条件,可以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获得:“ 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第一类矿产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方式出让探矿权 ” 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先申请先得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获得3)通过其她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获得探矿权人在完毕规定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她人 2、申请探矿权所需提交材料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畴图;(2)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4)勘查工作筹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证明文献;(5)勘查实行方案及附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交通位置图;(8)申请作业区所在市、县两级地矿主管部门对申请区范畴内矿业权设立状况核查意见;(9)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其他资料。
3、勘查允许证期限勘查允许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允许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允许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勘查允许证自行废止4、探矿权人应当完毕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允许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毕最低勘查投入:①第一种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原则,高于某些可以计入下一种勘查年度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最低勘查投入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5、探矿权转让(1)转让条件矿权人有权在划定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勘查作业,有权优先获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毕规定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她人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自颁发勘查允许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②完毕规定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其她条件。
探矿权转让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关于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条件2)转让探矿权所需提交材料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② 转让申请书;②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③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献;④转让人具备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转让条件证明;⑤矿产资源勘查状况报告;⑥审批管理机关规定提交其她关于资料3)探矿权转让申请审查项目①转让探矿权必要同步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五个条件②“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储量报告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算③“完毕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算④“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算⑤“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
⑥ 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成果确认机关评估成果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⑦ 转让探矿权为再次转让,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献复印件⑧ 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如下重要内容: 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B.标,即探矿权名称; C.对标详细描述涉及勘查允许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勘查区地理数据、勘查允许证有效期限及工作限度等; D.双方拟定转让价格或收益分派比例; 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断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时间、结算方式等; F.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义务承诺; G.违约责任; H.必要阐明 ⑨按勘查登记规定审查受让人资质条件三)采矿权有关法律制度1、采矿权获得(1)、先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获得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新采矿权设立,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采矿权:①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产地;②采矿权灭失矿产地;③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矿产地;④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矿产地;⑤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其她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采矿权:①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畴内采矿权;②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矿山公司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矿区范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区域;③为国家重点基本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④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 (3)通过其她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获得因公司合并、分立,与她人合资、合伙经营,或者因公司资产出售以及有其她变更公司资产产权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允许证,成为采矿权人2、申请采矿权所需提交材料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允许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①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畴图;②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③矿产资源开发运用方案;④依法设立矿山公司批准文献;⑤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其她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备重要价值矿区内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关于主管部门批准文献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批准进行石 油、天然气开采批准文献以及采矿公司法人资格证明。
3、采矿允许证期阴采矿允许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仿定:大型以上,采矿允许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采矿允许证有效期最长为;小型,采矿允许证有效期最长为采矿允许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允许 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允许证自行废止4、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允许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变更矿区范畴;(2)变更重要开采矿种;(3)变更开采方式;(4)变更矿山公司名称;(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5、采矿权转让(1)转让条件已经获得采矿权矿山公司,因公司合并、分立,与她人合资、合伙经营,或者因公司资产出售以及有其她变更公司资产产权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她人采矿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矿山公司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其她条件国有矿山公司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公司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转让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关于采矿权申请人条件。
国有矿山公司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关于主管部门批准转让采矿权批准文献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探矿权、采矿权,必要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成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2)转让采矿权所需提交材料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①转让申请书;②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③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献;④转让人具备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转让条件证明;⑤矿产资源开采状况报告;⑥审批管理机关规定提交其她关于资料3) 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查项目① 转让采矿权必要同步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4个条件②“矿山公司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开发运用状况报告和投产以来各年(涉及当年)销售纳税单③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下一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④ “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⑤“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已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于资源补偿费,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收费机关出具缴费证明,对于资源税,由转让申请人出具完税证明。
⑥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评估成果确认机关评估成果确认书转让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关于出资证明⑦ 转让采矿权为再次转让,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次转让审批文献复印件⑧. 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如下重要内容: 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B.标,即采矿权名称; C.对标详细描述涉及采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