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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 杨泽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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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 标 题】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 作 者】杨泽伟【作者简介】杨泽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湖北 武汉 430073【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平等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在一些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中得以阐明,而且也被现代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国宝主权平等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平等,它产生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摘 要 题】理论探讨【关 键 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涵义/法律效果/适用【 正 文】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既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各个国家在领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实力、军事力量以及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却是国际社会重申得最多的现代国际法原则之一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它们通过的有关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文件中,均无一例外地列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甚至将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因此,深入研究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由来、内涵及其法律效果,对于剖析当今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现实情况,探讨有关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及其涵义(一)国际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作为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国家主权平等既通过一些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而得以阐明,也在现代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确认1.有关的国际法学说平等本是 17 世纪末和 18 世纪初政治学上的一个基本要素近代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将这一政治学中所主张的自然状态适用到国际法上例如,深受霍布斯(Thomas Hobbes)影响的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德国学者普芬多夫(Samuel Pufendorf)就曾经断言:“自然状态下的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国际法上的人格者(指国家——引者注)处在自然状态下,因而它们也是平等的 ”(注:R.P.Anand,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Recueil des Cours,1986,Ⅱ,p.53.)普芬多夫所阐述的国家平等的法律思想,在 18世纪得到了许多国际法学者的赞同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Christian Wolff)指出:“所有国家相互间是天生平等的因为国家被认为是像自由的个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所有的人是天生平等的,因此所有国家彼此之间也是天生平等的。

      ”(注:I.A.Shearer,Starke’s International Law,Eleventh Edition,Butterworths 1994,p.99.)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Emmerich de Vattel)在 18 世纪中叶出版的名著《万国法》中,根据自然法的观点阐明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他说:“由于人是自然平等的,他们的天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国家作为人的集合体是自然地平等的,赋有同样的义务和权利,国之强弱在这方面没有关系一个侏儒和一个巨人同样是人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和一个强大的王国同样是主权国家由于平等的必要的结果,凡一个国家被允许做的事,一切其他国家也被允许做,而凡一个国家不被允许做的事,其他国家也不被允许做 ”(注:转引自周鲠生:《国际法》 (上册) ,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第 207-208 页 )1812 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交易号诉麦克法德恩案(The Schooner Exchange v.McFaddon and Others)中强调了“国家的完全平等与绝对独立”1825 年,马歇尔法官又在安特勒普案(The Antelope Case)的判决中再次宣称:“国家平等是最被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注:G.von Glahn,Law Among Nations,1970,p.129.)19 世纪末,实在法学派的学者里维尔(Rivier)提出,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每一个主权国家以同样的名分行使其从它的主权和它的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派生出来的所有权利,只要符合它同其他国家的协定的关系这就是国际法实践上普遍承认的而在国际法学说中一般地承认的国家平等原则的意义 (注:转引自周鲠生:《国际法》 (上册) ,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第 208 页 )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詹宁斯(Sir Robert Jennings)和瓦茨(Sir Arthur Watts)在其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中也认为:“平等是国际法的基础的引申”;“由于国际法是以作为主权社会的国家的共同同意为根据的,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是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彼此平等的各个国家按照它们的性质在权力、领土等方面肯定不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它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尽管它们可以有任何的差异这是它们在国际范围内的主权的结果 ”(注:[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 (第一卷第一分册) ,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75 页。

      )2.现代国际法律文件早在联合国的筹建过程中,在 1943 年 10 月的莫斯科会议上,国家主权平等就被认定为一项原则中、苏、英、美四国政府在《普遍安全宣言》中承认: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这些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为会员国通过《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中得到了确认和保障宪章的序言庄严地宣布“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第 1 条确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的宗旨;特别在第 2 条第 1 项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第 7 项声明”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第 78 条再次肯定:“联合国会员国之间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 ”可见,《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国家主权与平等,并把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基本组织原则此外,1965 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 、1970 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4 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还得到许多区域性国际文件的确认,如《欧洲关于指导与会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 、 《美洲国家组织宪章》 、《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和《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等。

      同时,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具体实施和体现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涵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涵义究竟是什么?不但国际法学者之间有不同的看法, (注:例如,有学者认为它是指国家权利能力之平等;而另外一些学者把它看做国家立法权之平等;更有一些学者则把它当成国家发言权之平等参见俞宽赐:《新世纪国际法》 ,台湾三民书局 1994 年版,第 232 页 )而且一些法律文件的解释也存在着差异1.《联合国宪章》的历史文件的解释在起草和制订《联合国宪章》的过程中,按照旧金山会议第一委员会第一专门委员会的起草报告,主权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各项要素:(1)各会员国在法律上是平等的;(2)各会员国享有完整主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3)各会员国的法律人格、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4)根据国际法,各会员国应当诚实履行自己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注:See L.M.Goodrich,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Commentary and Documents,1969,p.37.)根据这一规定,联合国的所有会员国都是平等的,对内完全自主,对外完全独立有专家指出:宪章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既有保障中小国家权利的意义,也起约束联合国行动的作用”。

      (注: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修订第 5 版,第 74 页 )1949 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起草的《国家权利与义务宣言》草案中指出:“每个国家都有权与其他各个国家在法律上平等”该委员会在其评注中进一步说明:”本条来自于巴拿马草案第 6 条它表明,按照国际法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 ‘主权平等’的含义体现在按照 1945 年在旧金山会议所作的解释的《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1 项中 ”(注:See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covering Its First Session 12 April-9 June,1949.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44,1950,Supplement,p.15.)2.《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负责研究起草“关于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的联合国专门委员会,于 1964 年在墨西哥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就主权平等原则这一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具体内涵进行了审议,并达成了一致 (注:See R.P.Anand,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Recueil des Cours,1986,Ⅱ,pp.120-121.)这种一致意见,也反映在 1970 年 10 月联大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

      按照该宣言的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2)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第一,各国法律地位平等;第二,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第三,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第四,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第五,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第六,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可见,该宣言除了重申上述旧金山会议所提出的四个要素外,还特别强调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和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3.前苏联的解释早在 1946 年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中,苏联代表就指出:“主权原则是联合国组织所据以建立的基石之一,如果它被触动则联合国的全部存在和前途将受威胁” (注:转引自周鲠生:《国际法》(上册) ,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第 176 页 )在苏联代表看来,《联合国宪章》重申各国主权平等意味着:所有国家是平等的,每个国家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国际关系的,但不能绝对地、形而上学地来理解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平等不是抽象的平等,不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各国的权利与义务的绝对相同主权平等原则应辩证地理解,它并不排除某些国家拥有宪章所规定的特权因此,大国一致原则并不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矛盾事实上,该原则包含了各国在它们作为国际法主体地位方面的法律平等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一般认为,根据国际法和习惯规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一)一国一票制在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中,每一个参加国应该享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如果出现某一事项需要各国的共同同意才能决定的情况,那么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投票权,而且,除另有约定外,每个国家也只能有一个投票权况且,在投票的法律效力方面,不论是小国还是大国、弱国还是强国,它们的投票是具有同等分量、同等价值的,另有约定者除外在国际社会的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与一国一票原则相反的现象,对这些现象的解释涉及如何理解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对于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及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问题拥有否决权由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拥有“双重否决权”,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国际实践否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最有力的例证。

      (注:例如,劳特派特就指出:“联合国宪章,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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