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天津港集疏运专用.doc
6页津环环评许可函〔2022〕8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天津港集疏运专用货运通道工程(高速公路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天津滨海集疏运通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报批天津港集疏运专用货运通道工程(高速公路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等材料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东丽区和滨海新区,西起京津塘高速公路和长深高速公路,终点至海滨大道,设置港城大道联络线连接港城大道,设置匝道连接秦滨高速南向、新北路北向本工程主线长约18.8千米,附属设施包括主线收费站1座、匝道收费站2座、治超站1处、养护工区1处、简易卸货点1处,同步实施道路排水、绿化、交通和安全设施等工程工程主线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车速80千米/小时,其中起点至秦滨高速公路段采用双向八车道标准,路基宽度2×20.25米;秦滨高速公路至港城大道段采用双向十车道标准,路基宽度48米;港城大道至海滨大道段采用双向十车道标准,预留双向十二车道城市快速路条件,路基宽度51米;设置部分互通式立交4座,采用高速公路匝道标准建设本工程永久占地约189.22公顷,临时占地约24.29公顷工程总投资约147.35亿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约53226万元。
本项目部分工程涉及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查程序本工程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21年-2035年)》、《天津市省级公路网规划(2021-2035年)》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6日,我局将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严格落实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工程建设二、本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执行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相关管理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对临时性占用的土地,应在工程竣工前恢复或优化原使用功能2、减轻施工期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严格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方可施工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使用智能渣土车、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等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措施选用合格施工机械设备、做好运行维护,定期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排放废气进行检测,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3、控制施工期噪声影响并做好监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优化布置施工场地,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设置施工围挡,施工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敏感目标,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4、施工现场设置隔油沉淀池,施工车辆冲洗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和场地洒水抑尘;施工营地排水应做到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雨水排入周边雨水管网严禁将施工期废水直接向水体排放或平地漫流工程穿越泰达净水厂段施工应紧密结合水厂改造计划,确保做到封闭施工、杜绝影响水厂正常生产5、施工期建筑垃圾、工程弃土、钻渣及淤泥优先考虑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按主管部门要求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施工现场不得设置取、弃土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及时委托城市管理部门清运处理6、严格执行《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未进行信息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场作业,施工单位应对进出场机械及时登记并建立管理台账。
7、控制运营期噪声影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落实铺设降噪路面、车辆限速、安装隔声屏障等降噪工程措施,确保声环境敏感目标噪声达标重视降噪路面、隔声设施的定期养护,确保降噪效果加强运营期沿线敏感目标噪声跟踪监测,预留相关工程措施资金,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8、运营期收费站等附属设施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达标排入区域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严禁直接排入外环境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城市管理部门清运、处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9、加强施工及运营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三、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本工程在穿越泰达净水厂段采取加装防撞护栏、设置桥面径流收集和调蓄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四、本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六、本工程应执行以下环境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级;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类、2类、3类、4a类;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II类、V类;4、《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 三级;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七、我局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分别对本工程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并依法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九、如本工程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并取得其他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此复 2022年10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东丽区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