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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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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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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2022年5月1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21.4 工作原则 21.5 事故分级 31.6 预案体系 3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2.1 风险分级管控 42.2 预警 42.3 隐患排查治理 53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研判 63.1 事故信息报告 63.2 先期处置 83.3 事故预判 94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94.1 应急响应分级 94.2 一级应急响应 104.3 二级应急响应 124.4 三级应急响应 145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55.1 应急响应分级 155.2 一级应急响应 165.3 二级应急响应 175.4 三级应急响应 196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206.1 信息发布 206.2 舆情应对 207后期处置 207.1 善后处置 207.2 应急处置总结 208保障措施 218.1 信息与通信保障 218.2 人力资源保障 218.3 应急经费保障 228.4 物资与装备保障 229培训与演练 229.1 预案培训 229.2 预案演练 2210附则 2310.1 预案管理 2310.2 施行日期 23附录1事故分级标准 24附录2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 25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8)《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监督(2022)156号);(9)《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安监(2021)391号);(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0)18号);(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12)《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辽宁省水利厅的应对工作:(1)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2)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办公及后勤保障活动;(3)地方水利工程(含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所属水利工程,下同)建设与运行活动。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2)属地为主,行业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辽宁省水利厅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厅监督处负责统筹协调,厅机关各部门和厅直各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4)专业指导,技术支撑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1.5 事故分级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以及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分级标准及较大涉险事故标准见附录Io1.6 预案体系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共同构成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1)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辽宁省水利厅有关部门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

      上述预案、工作方案以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预案评审备案工作,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并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启动2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2.1 风险分级管控各地区、各单位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的相关规定,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报省水利厅和单位、工程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水利厅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厅直属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2.2 预警2.2.1 发布预警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省水利厅及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2.2.2 预警行动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应视情况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2.2.3 预警终止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2.3 隐患排查治理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省水利厅监督处和有关业务部门应督促厅直属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研判3.1 事故信息报告3.1.1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事故性质未确定时可先行报告3.1.2 报告程序和时限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要求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及辽宁省水利厅并抄报流域机构;辽宁省水利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通过省政务值班管理系统书面报告至省政府总值班室。

      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要求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水利部监督司和辽宁省水利厅并抄报流域机构;辽宁省水利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通过省政务值班管理系统书面报告至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各单位接到辽宁省水利厅要求核报的信息,应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对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事故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3.1.3 报告内容和要求(1)快报快报可采用、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确认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

      2)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3.1.4 报告受理联系方式::024—024—(值班);:024—;电子邮箱:辽宁省水利厅监督处负责受理全省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厅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知厅监督处3.2 先期处置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要立即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3.3 事故预判辽宁省水利厅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厅办公室、监督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1.1 厅办公室、监督处立即会同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厅领导,提出响应建议。

      1.2 厅办公室、监督处及时畅通省水利厅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1.3 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与传递,跟踪事故发展态势1.4 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厅监督处通知有关应急专家进入待命状态1.5 其他需要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4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省水利厅应对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1)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4.2 一级应急响应4.2.1 启动响应判断辽宁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厅监督处报告厅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厅长;辽宁省水利厅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一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24.2.2 成立应急指挥部成立辽宁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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