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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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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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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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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建筑行业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于20X5年底成立,下设A、B、C三个项目部,2016年5月中标公路建设A项目、房屋建筑B项目,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A项目合同总造价81567777.24元〔含增值税8083293.24元〕,B项目合同总造价1亿元〔不含增值税〕2015年3月开工确实C项目,C项目合同金额26000万元A、B、C项目部均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案例假设条件: 建筑业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A、B、C项目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项目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项目部所在地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2%发生如下经济业务:第一局部:A项目部1〕2016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位款222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部预缴增值税146968.97元2〕2016年6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万元,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万元,扣质保金66.6万元,已支付377.4万元;对劳务分包计价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机械租赁费用82.4万元〔租赁设备于2012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展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项目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1.17万元〔注:因本例销售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项目部销售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假设A项目6月累计发生的工程施工本钱如下,项目总本钱无法预计,已完工产值业主已计量,预计计量收入能收回发生的本钱汇总如下: 〔单位:元〕类别材料本钱人工本钱分包本钱机械设备其他本钱合计本钱50000003473200600000010000001620000170932003〕2016年7月业主进展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43898987.07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留保金1921864.2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时不再扣款〕;扣回开工预付款4078388.86元〔50%〕;当月发生钢材偷盗丢失金额60000元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4200000元,其他资料略,当月已完工工程发生的合同本钱〔工程施工〕4100万元,经工程计量部门测算,另有已完工工程专业分包未结算验工计价款预估600万元,预计全部完成该项目尚未完工工程的本钱为8227046元合同变更后预计合同总收入调整为80956303.77元(含增值税).项目1-3期中期支付计量单见附件A项目部会计分录如下:1、2016年5月份 〔一〕收开工预付款 贷:预收账款—工程款— 预收账款—增值税款— 〔二〕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170000 〔三〕预付分包单位款 借:预付账款—XX单位 2200000 贷:银行存款 2220000 〔四〕当地预缴2%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 本月支付分包单位款2220000元,但由于没有取得分包单位的发票〔扣税凭证〕,本月计算预征增值税是,不能从销项总扣除。

      〔五〕 计提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 〔六〕月末计算本月销项税额÷〔1+11%〕×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费— A项目部汇总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808329.32-170000-146968.97=491360.35(元) 计提汇总纳税应缴纳的税金与附加费,会计分录: 贷: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 〔七〕结转本月汇总缴纳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费 1) 结转A项目进项税额到集团公司: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170000 2)结转A项目销项税额到集团公司: 借:应交税费— 贷:内部往来— 3)结转A项目预缴增值税到集团公司本部: 借:内部往来— 贷:应交税费— 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A项目附加税费 借: 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 贷:内部往来— 2、2016年6月份 〔一〕购入材料、月底假退库 购入材料并来发票: 借:工程施工—材料本钱 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850000 月末材料假退库: 借:工程施工—材料本钱 680000〔红字〕 贷:原材料 680000〔红字〕 次月初假退库材料入账: 借:工程施工—材料本钱 680000 贷:原材料 680000(二) 专业劳务分包验工计价、支付款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本钱〔专业分包本钱〕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000 贷:应付账款 6660000 借:应付账款—单位名称 6660000 贷:预收账款 2220000 其他应付款—质量保证金 666000 银行存款 3774000 〔三〕劳务分包 借:工程施工------合同本钱〔劳务本钱〕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 贷:应付账款 1110000(四) 机械租赁费 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A项目租赁标的物于2012年购进,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借:工程施工------合同本钱〔机械使用费〕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000 贷:应付账款 824000〔五〕“销项税额〞计算与会计分录 解析: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月底业主进展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点本月销项税额=19451196÷〔1+11%〕×11%=1927596〔元〕 借:应收账款 17698836 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1752360 贷:工程结算 17523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7596〔六〕当地预缴增值税 当月业主验工计价结算销售额17523600元,当月项目专业分包结算计价6000000元,取得分包发票〔抵扣凭证〕,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为〔17523600-6000000〕×2%=230472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30472 贷:银行存款 230472〔七〕 变卖废料 借:库存现金 11700 工程施工------合同本钱〔直接材料费〕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八〕 计提税金与附加 1〕预缴增值税税金附加 贷: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 6914.16 2〕汇总缴纳增值税应计提的税金附加 A项目部本月汇总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1927596+1700-1644000-230472=54824(元)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6578.88 贷:应交税费— 〔九〕 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本钱费用、合同毛利 由于2016年6月份,A项目已完工工程收入能够可靠计量,预计收入很可能流入企业,已完工的本钱能够可靠地区分,但为完成该项目尚未发生的本钱不能可靠确实认,依据《企业会计准如此——建造合同》,不能适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依据建造合同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处理:〔一〕合同本钱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本钱予以确认,合同本钱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合同本钱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本例A项目6月份累计发生的施工本钱总计为17093200元,扣除月末假退料本钱680000,完工工程实际本钱为16413200元,应在能收回的本钱额度内确认收入,同时按完工工程实际本钱确认费用不确认合同毛利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本钱—A项目 16413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项目 16413200 〔十〕月末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结转本月进项税额到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本月进项税额:850000+660000+110000+24000=1644000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164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 1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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