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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的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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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47521340
  • 上传时间: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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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职工休假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各种假期的享受条件、假期天数、实施细则、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规定如下:假期类别一、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视为病假一)医疗期:工 作 年 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 疗 期10 年以下5 年以下3 个月5 年以上6 个月10 年以上5 年以下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9 个月10 年以上 15年以下12 个月15年以上 20 年以下18 个月20年以上24 个月(二)职工休病假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药费(治疗费)单据和本人休假申请三)每次请病假不能超过10 天,续假重新履行请假手续四)患慢性疾病,病休累计半年以上者,需职工个人申请,科室2 签署处理意见,由院办公会决定后按长期病休工资待遇执行五)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令其上班,拒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六)病假待遇:病 假 期工 作 年 限病 假 工 资1 个月以内按天数扣除职务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津补贴2 个月以内发基本工资2-6 个月不满 10 年发基本工资 90% 10 年以上发基本工资6 个月以上不满 10 年发基本工资 70% 10-19 年发基本工资 80% 20-34 年发基本工资 90% 35 年以上发基本工资 95% 注:基本工资指职务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①病假超过 10 天者取消当月奖金;②连续和全年累计病假达3 个月的,当年出勤奖和年终奖不再发给;③病假超过半年者,当年不再享受医院任何福利待遇七)凡在我院住院的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来院工作年限报销比例现 任 职 务报销比例8-15 年70% 科主任80% 16-25 年80% 大主任90% 26-30 年85% 副院级以上95% 3 30 年以上90% 注:①此待遇中报销比例指统筹支付以外的个人自付部分,每人每年报销一次;②此待遇仅限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正式(含正式工待遇)和人事代理人员;③退休人员按退休时工龄执行二、事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的私事一)事假必须在科室工作能够合理调配,并且本人有不可抗拒的事由出现的情况下方可申请二)由个人提出申请,假条上需写明事由和天数,批准后方可休息三)每次请事假不能超过5 天,续假重新履行请假手续四)事假待遇:事假期事假待遇15 天(工作日,下同)按天数扣除职务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补贴15-22 天发基本工资的 70% 23 天以上停发工资,个人缴纳各项保险金注:基本工资指职务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①事假超过 5 天者取消当月奖金;②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一)享受条件和假期天数: 到法定结婚年龄 (女方年满 20 周岁、男方年满 22 周岁)结婚者,婚假3 天;到晚婚年龄(男25 周岁初婚、4 女 23 周岁初婚)结婚者,婚假15 天;再婚的婚假3 天;见习期间不享受婚假二)凭结婚证请假 晚婚休假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初婚证明婚假当年休完,过期不再享受三)婚假待遇:婚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享受在岗职工的一切福利待遇四、生育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职工可享受一)享受条件和假期天数:1、计划生育假:女职工计划内终止妊娠,妊娠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0 天;妊娠 12 周以上 28 周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 天;妊娠 8 周以上 12 周以下流产的,产假为30 天;妊娠 8 周以下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已婚女职工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流产的,产假为14 天2、产假:(1)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3)实行晚育 (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增加产假三个月(共6 个月) ;(4)女职工在婴儿哺乳期,给予哺乳假一年( 含产假期 ),原则上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半小时。

      3、护理假: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时,可酌情给予其护理假一周二)生育假待遇:1、计划生育假期间视为出勤,扣发职务岗位津贴5 2、产假:(1)非晚育者,产假期间扣发职务岗位津贴;(2)实行晚育者: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全额发放;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的一切福利待遇3、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扣发职务岗位津贴三)流产、引产的,凭准孕证或避孕证明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请假;生育的,凭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晚育证明请假五、丧假:(一)享受条件和假期天数:1、享受条件: 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 (父母、 配偶、子女)死亡时2、假期天数:丧故在本市者,给予丧假3 天;外地居住者,丧假5 天二)丧假待遇:经批准的丧假职工工资照发六、年休假:是国家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每年有组织地分期轮休的制度一)享受条件和假期天数:1、参加工作已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5 天;2、参加工作已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 天;3、参加工作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 年、10 年、 20 年后(扣除中断工龄年限) ,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 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 年或 20 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 年或6 20 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 月份工作年限满1 年、10 年或 20 年的,当年不在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休产假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休产假前不得申请年休假;2、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 20年工作人员, 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3、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的;4、不在岗重新上岗人员,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 的;5、新调入单位职工,在原单位已经享受年休假或带薪公休假的;6、已休当年放射假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 3 款情形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四)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五)年休假一般当年使用,特殊情况可以跨1 个年度安排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 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休假方式,但7 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七)年休假者待遇:休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七、放射假:(一)享受条件和假期天数: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 30 天的放射假二)放射假原则上一次休完,不准跨年休假,已休年假的天数冲抵当年的放射假三)放射假待遇:休放射假期间工资照发八、其他假期:(一)凡在市区内居住的职工因迁居搬家,给公假2 天,不计事假,津贴照发二)女职工妊娠期间待遇:1、妊娠期间保胎住院者视为病假,其他情况按事假对待;2、妊娠满 7 个月者不参加值夜班,孩子满1.5 岁时开始值夜班;3、临床一线科室女职工妊娠满5 个月者, 经院办公会讨论后岗位可做相应调整,工资正常发放审批管理一、审批程序及权限:(一)所有假期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按《郑州市颈肩腰腿痛医院考勤制度》办理请假手续;8 (二)计划生育假由科室负责人、计生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主管院长审批二、管理规定:(一)上述假期均不包括法定休假日,适用于正式在编(含正式工待遇)和人事代理人员二)凡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休假、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月职务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之和的50% ;旷工两天停发当月职务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旷工两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三)各科室需在月考勤表中注明休假者的假期类别和起止时间。

      本规定自 2011 年 3 月起试行, 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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