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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章程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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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合作社章程111 横山县光明白绒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2008年1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样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爱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本社由 高彦梅、吕德信、吕德仁、吕政杰、吕政文、吕政军 等 6 人发起,于2008年 1 月 25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横山县光明白绒山羊养殖专业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110 万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高彦梅 本社居处: 横山县双城乡田家岩村 ,邮政编码: 7191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同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选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沟通和询问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干脆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担当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全部的份额由国家财政干脆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安排盈余安排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担当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探讨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托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托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确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章 成 员 2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实力的公民,从事 白绒山羊 生产经营,养殖规模达到 40只 以上,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供应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汲取从事与本社业务干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夫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探讨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供应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共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指责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2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20 以上的成员,在 3 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2 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主动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供应的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惜生产经营设施,爱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担当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丢失民事行为实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接着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2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探讨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探讨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化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峻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担当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其次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确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确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削减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安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安排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确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确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状况的报告; (十三)确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5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1 年,可以连选连任。

      6 其次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2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其次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值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其次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与成员大会,可以书面托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5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变更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削减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托付的看法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其次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状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次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 1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安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安排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平安;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确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 (八)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其次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探讨,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确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看法时,其看法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2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其次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其次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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