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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适用法律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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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05245493
  • 上传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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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霆案适用法律解释案例综述: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依据及其中出现的法律解释分析(法律解释分析用加粗字体标出):  本案中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机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许霆明知自己的借记卡所记载的现金只有170余元,在发现了ATM机的故障后取走17万余元的行为,明显具有利用意思与排除意思,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许霆所提出的“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的辩解,不可能得到认同 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1)许霆的行为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的行为根据基本的金融规则,银行管理者仅同意存款人取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不会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得到银行管理者的同意,相反必然违反银行管理者的意志许霆的行为并不是使银行管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当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机器是不能被骗的,即机器不可能成为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中的受骗者。

      所以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反而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许霆的行为也不属于恶意透支)2)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但是,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没有占有某财物,即使其法律上占有了该财物,该财物也能成为行为人盗窃的对象ATM机内的现金由银行占有一方面,存款人将现金存入了银行后,该现金就由银行事实上占有,而不是继续由存款人占有;超出存款人存款额的现金,更是由银行占有另一方面,银行占有ATM机内的现金这一事实,并不因ATM机出现故障或者ATM机本身受毁损而改变所以,许霆盗窃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3)盗窃行为的特征是转移财物的占有,其方式没有特别限定;就转移占有的取得型财产罪而言,只要不是符合其他财产罪特征的行为,就可能被评价为盗窃行为许霆利用自己的借记卡和ATM机故障取出17万余元的行为,属于将银行占有的现金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即使认为盗窃必须“秘密窃取”,也只是意味着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被害人当时不会发现的方法窃取,而不影响许霆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当我们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许霆案时,就会得出许霆的行为具备盗窃罪成立条件的结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显然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ATM机内的现金,明显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并没有盗窃ATM机,而是盗窃了ATM机中的现金,ATM机中的现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银行属于金融机构,故许霆盗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法律解释分析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法条适用于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举个例子来说日本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诈骗罪,第246条之二规定了使用计算机诈骗罪,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计算机诈骗罪不能认为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行为,没有被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因而不得定罪处刑;相反只能认为,这些行为包括在我国刑法第264条、第266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之中)法律解释分析二:根据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本司法解释就是对刑法264条数额特别巨大的扩大解释。

      于是,一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网民的议论可以表明,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量刑畸重,事实上也可以为许霆找出应当轻判的理由从立法论上来说,量刑畸重缘于过重的法定刑但是,一方面,不能因为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既然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必须合理运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许霆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对此,有两个可供选择的途径:(1)适用法律解释分析三: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条文适用补正解释补证解释是指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证,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补证解释不意味着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解释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在适用该款时,并不是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而应先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然后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不认为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采取这一途径时法官必须作如下说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就一般盗窃而言。

      至于在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中,应当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刑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多少,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过重,故可以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并没有达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特别巨大”标准,因而只能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采取这一途径,需要法官的胆量,但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多年收治肝病、出血热、麻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临床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优势,因此在制定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中,有步骤的增加中医药在整体医疗工作中的比重,不断加强中医学科建设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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