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选举实施细则.docx
18页河南选举实施细则河南省选举实施细那么全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干脆选举的假设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细那么 其次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区、市辖县、市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干脆选举产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其次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选区设立七至十人组成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选区内划分假设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假设干人 第五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十二至十四人,由本级人大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分设秘书、传播、组织、选民资格审查、后勤等办事机构,并配备必须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选举工作中的详细事宜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假设干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详细事宜 第六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本选区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安排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看法的申诉,并做出确定; (五)依据较多数选民的看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中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中选证; (八)管理运用选举经费; (九)选举工作完毕后,做好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安排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以三百名为基数,每十五万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二百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 第九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零一名为基数,每三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深山区的县,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人增加一名代表名额深山区的乡、镇,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设在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心、省、地、市的所属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的代表名额安排,原那么上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本级所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驻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的职工,只参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二条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缺乏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假如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缺乏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豫部队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方法》进展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照人民解放军的选举方法进展 驻当地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同省军区、军分区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工人、农夫应保持适当比例外,妇女、非共产党员、少数民族的代表和科技界、教育界、文艺界等的代表也应有适当比例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五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安排到选区,按选区进展选举每选区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选区可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第十六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所属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系统、按行业划分选区人口多的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城市居民可按街道组织划分,也可以和其他单位划为一个选区 第十七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以相邻的几个村民委员会划一个选区;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应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选区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山区,也可以由相邻的几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划为一个选区 第十八条 县直属机关所在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和该城镇其他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第十九条 中心、省、地、市和外地驻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单位,应当分级归口,按系统、按行业划分选区或联合选区有的单位,领导机关和下属机构分驻数地,应分别参与所在地的选举,不得跨县、市划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其次十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复原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其次十一条 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以农历计算诞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精确日期。
选举日,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确定 其次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其次十三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看法的,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看法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确定申诉人假如对处理确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终确定 其次十四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与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其次十五条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展选民登记以下人员按如下规定登记: (一)居住城镇一年以上而户口不在城镇的人员,应取得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可在现住地进展选民登记,并参与选举 (二)外出探亲、劳动、经商等在一年以内的人员,均在户口所在地进展登记 (三)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人员,在选举期间不能回国的,可以托付亲属代为办理选民登记,没有办理托付手续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四)外出一年以上而又下落不明的人员,短暂不予登记;假设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办登记手续 (五)机关、团体、工矿、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全民全部制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在校学生均在所在单位进展登记。
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现住地进展登记,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展登记 (六)驻市区的县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在县里登记参与本县的选举,驻市的职工家属,户口在市区,应在市区登记,参与市区的选举 (七)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工作的,参与军队选举;在地方工作的,参与地方选举 其次十六条 因xx案或其他紧要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在被羁押期间停顿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展选民登记 其次十七条 以下人员可以进展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确定停顿运用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惩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与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确定,可以在流淌票箱投票,或者托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惩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与选举 其次十八条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 其次十九条 麻风病及其他传染病患者,符合选民条件的,应登记为选民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引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引荐代表候选人引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状况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干脆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领导干部被提名安排到基层选区参与选举的应和选民见面,参与选区的选举活动这些干部能否当代表候选人,须经选民提名引荐和民主协商确定,不能作为法定的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应将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引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探讨、协商,依据较多数选民的看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探讨、协商,依据较多数代表的看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状况引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引荐的代表候选人的状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需停顿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五条 做好选举的打算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五日,各选区应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谨慎核实选民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死亡等变动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别状况推迟选举日期,而新增加的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三)制作票箱,统一印制选票,布置好选举会场选票上正式代表候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