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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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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五篇】篇一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各县区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驻漯单位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所属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上述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章重要决策事项范围 第四条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本部门(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全局性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要点 (三)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制度建设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党委(党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项目等,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物资管理及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 (八)审定党委(党组)委员(成员)(以下简称委员)在特殊情况下对重要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党组)报告的问题 (九)其他需要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委(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委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设的部门(单位),议题由二人协商后确定非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议题,经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批准确定。

      (二)会议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含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调查研究等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要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委员 (三)会议讨论党委(党组)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末位发言制度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作出决定在各位委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需要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六条党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并进行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要提前请假 第七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委(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八条《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最后须有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九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可由党委(党组)书记(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设的,由二人协商)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委员通报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党委(党组)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该规范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备案后在本单位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会议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形成《党委(党组)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签发,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关于党委(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对重要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党委(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位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党组)会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委(党组)同意公布的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党组)会议内容,对违犯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重要事项不按本单位党委(党组)《重要决策事项议事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七条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并建议追究党纪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党组)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篇二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政府、天门市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市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性计划; (五)审定卢市镇年度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卢市镇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卢市镇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卢市镇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

      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会人员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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