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抢劫罪中胁迫第三人问题探讨.doc
8页抢劫罪中胁迫第三人问题探析 【摘要】胁迫是抢劫罪中最重要的行为方式之一,在抢劫罪中原则的胁迫方式是直接的暴力胁迫即暴力威胁对象和胁迫对象是同一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时常会浮现间接的暴力胁迫即暴力威胁对象和胁迫对象即财物处分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状况,针对这种通过运用暴力威胁第三人而胁迫财物处分权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抢劫还是绑架?本文试通过对胁迫方式的分类,探讨抢劫罪中的胁迫应当具有特性,对胁迫第三人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核心词】胁迫 间接胁迫 第三人 一、胁迫的内涵 一般意义上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 条胁迫涉及威胁和逼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将来的不法损害相吓唬,使对方陷入恐惊,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逼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现实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在无法对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48页以此为前提,按胁迫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胁迫分为以导致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有形损害相要挟的暴力胁迫和以导致公民及其亲友的荣誉、名誉等无形即精神损害相要挟的精神胁迫;按暴力威胁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胁迫分为以给公民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相要挟的直接胁迫和以给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的间接胁迫。
作为刑事犯罪措施中的胁迫既可以是暴利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例如强奸罪的胁迫措施既可以是持刀相威胁、毁坏财产相威胁的暴力胁迫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的精神胁迫;既可以是直接对财物所有或持有人相威胁直接胁迫也可以是对其亲友相威胁间接胁迫,例如,敲诈讹诈罪中既可以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实行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消灭财产等直接威胁也可以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相要挟的间接胁迫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28页在同一部法律中同一法律术语应当具有相似的法律内涵,然而在国内由于立法技术和汉语言复杂性的缘故,国内刑法典中同一种法律术语却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如“暴力”一词在不同的犯罪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无独有偶,“胁迫”一词在不同的犯罪中也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然而,国内刑法理论一般觉得抢劫罪中的“胁迫”只能是以暴力为后盾的暴力胁迫,从而排除了非暴力精神胁迫,以区别于强奸罪中的胁迫措施胁迫措施”是指以当场立虽然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惊心理因而不敢对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克制对方对抗的限度,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710—711页抢劫罪的胁迫措施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对抗,以便当场占有其财物,以当场实行暴力相威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08页从以上各位学者对抢劫罪中胁迫的诠释可以可以看出,在国内刑法理论界基本认同了胁迫的暴力性,非暴力胁迫被排除在了抢劫罪中胁迫措施之外,然而张明楷专家并没有明确使用暴力的对象即暴力威胁是针对何人而为,和不敢对抗的被害人与否是同一人;相比较张明楷专家而言,在学者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下册)中指出抢劫罪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惊而不敢对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892页在该句解释中实行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是被害人,因恐惊而不敢对抗的也是被害人,在同一语句中的相似的词语应当指称相似的人,即暴力威胁对象和胁迫对象是同一被害人即在抢劫罪中胁迫排除胁迫第三人的间接胁迫对于抢劫罪中胁迫与否涉及胁迫第三人,即胁迫与否涉及间接胁迫,中外刑法的规定都不甚明确,理论界也见解不一。
国内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她措施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她人使用暴力、以立即危害她人身体或生命相威胁,故意夺取她人动产,或迫使她人交出其动产,因而使自己或第三人非法获利的,处…… 徐久生译:《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第59页芬兰刑法典第三十一章第一条第一款规定:“1、凡(1)通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占用或擅自使用为她人所有的动产,或(2)通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她人放弃经济利益,而该经济利益不为犯罪人或犯罪人的行为所代表的人合法享有 肖怡译、卢建平审校:《芬兰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第90页相比较而言奥地利刑法典规定的比较明确,从立法上之直接排除了以实行胁迫第三人的间接胁迫,而国内刑法典和芬兰刑法典规定不甚明确,而把解释的任务交给了刑法理论界中外刑法理论界均有人主张抢劫罪中的胁迫涉及胁迫第三人胁迫一般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的,有时也针对在场的被害人家属或亲友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892页笔者觉得“有时也针对在场的被害人家属或亲友”是指在当时的状况下被害人的家属或亲友对财物具有事实的支配能力。
胁迫的对象应当是被劫财物所有者本人及其所有在情感上的利害关系人 张生辉著:“论抢劫中的胁迫措施”,第三页日本刑法理论觉得胁迫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持有者本人和其亲属及具有姘居关系的人或法律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子根据国内的刑法理论,笔者觉得国内刑法中抢劫罪中的胁迫只能是以暴力为后盾的直接胁迫而不应涉及间接胁迫按照国内刑法典对抢劫罪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出如下三种胁迫模式行为人第三人财物持有人行为人特物品财物持有人财物持有人暴力威胁胁迫暴力威胁胁迫图三图二图一行为人胁迫对于第一种状况,行为人通过立即对第三人实行暴力而胁迫财物持有人,而使财物持有人当场交付财物笔者觉得状况下的胁迫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胁迫一方面,抢劫罪中胁迫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应当与暴力所产生法律效果具有可比性,由于同是抢劫罪的行为方式,那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具有相似性抢劫罪中暴力使被害人在有形力的强制之下处在不能对抗的状态,而胁迫是在被害人处在无形的精神强制之下而不敢对抗在间接胁迫的状况之下,行为人对第三人实行暴力威胁而胁迫被害人,能否产生足够的精神强制力而克制、控制财物持有人的对抗?笔者的回答与否认的,由于被害人之因此不敢对抗是由于在暴力的威胁下,对抗是无效的,如若对抗只会使精神强制转化为有形的暴力强制。
在间接胁迫的状况下,不会产生这样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在该种状况下暴力威胁对象是第三人,第三人是暴力将要侵害的对象,第三人遭到了精神强制而不敢对抗对于财物持有人而言,行为人对第三人的暴力实行与否都只是对其导致精神上的损害,其效果与揭发财物持有人的隐私、毁坏其名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并不能达到使其不敢对抗的效果再次,如果行为人实行间接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而构成抢劫罪,那么如果行为人实行间接胁迫,被害人没有放弃对抗,行为人继而将暴力威胁的内容付诸实行即由威胁转化为暴力,被害人在此状况下交付了财物,该如何定性如果是定抢劫罪,根据国内刑法理论的通说,抢劫罪中的暴力是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对抗的行为在该种状况下,行为人的暴力使第三人处在不能对抗的状态,而财物持有人尚处在意志自由的状态,财物持有人交付财物与第三人处在不能对抗的状态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暴力行为、第三人的不能对抗与财物持有人交付财物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该种状况不能定为抢劫罪然而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刑法固然解释原则,在行为人实行暴力胁迫时构成抢劫罪,而实行更为严重暴力行为时不构成抢劫罪,难以让人信服最后,如果以对第三人当即实行暴力而胁迫财物持有人,可以认定为抢劫罪中的胁迫,那么行为人以对财物持有人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以当即实行暴力,而胁迫财物持有人也理所固然构成抢劫罪中的胁迫。
然而,中外刑法理论都排除了对物实行暴力的状况因此笔者觉得间接胁迫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胁迫总之,以通过当即对第三人实行暴力而胁迫财物持有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胁迫抢劫罪中胁迫的本质是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惊而不敢对抗,并且胁迫的效果也应达到足以克制对方对抗的限度被害人之因此不敢对抗是由于随时都也许遭到暴力的打击,如果被害人不服从胁迫指挥或进行对抗,则行为人暴力威胁的内容便立即实现以排除被害人的对抗就是说被害人的不敢对抗与其恐惊潜在的暴力打击具有因果关系对于间接胁迫认定为抢劫罪中的胁迫,存在分歧,与其陷在争论的漩涡,倒不如另寻她途笔者觉得,行为人通过运用对第三人实行暴力威胁,而使财物所有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她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笔者觉得绑架罪与抢劫罪的核心区别并不在于与否当场获得财物,而在于绑架罪中行为人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措施控制人质而向人质的亲属或其她有关人员讹诈财物,而抢劫罪中是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她手段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迫使第三人交付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