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 5年.docx
1页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现 购 住 房购房人姓名联系住房坐落合同编号□一手住房 □二手住房家 庭 成 员 名 单购房人姓名□本市居民□外省市R □境外正件F名证件号配偶姓名□本市居民□外省市R □境外证件F名证件号未成年 子女姓名□本市居民匸]外省市R □境外正件F名证件号未成年 子女姓名□本市居民□外省市R □境外证件F名证件号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填写)购 房 人 申 报 承 诺本人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的规定(见注记)本人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预告 登记) 套,与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共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预告登记) 套本人承诺:所购房屋符合住房限购规定,已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住房等情况 如违反住房限购规定,或有不实申报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 律责任及经济责任购房人: 年 月 日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纪机构承诺已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的规定,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以及 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进行核对,符合住房限购规定。
如违反住房限购规定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不追究购房人解除合同 的违约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诺严格执行本市中介经纪收费等相关管理规定盖章) 年 月 日备注1、 本表作为办理房地产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的申报承诺,一式三份(一份提交房地 产父易中心、一份留房地产企业、一份购房人留存)2、 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进行核对注记:沪府办发〔2011〕6号文第七条:“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 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 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 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 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沪府办发〔2016〕11 号文第三条规定:提高非本市户 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 之日前连续缴纳满 5年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