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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之土地承包经营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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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民法典》物权编一一用益物权之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 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对于 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开展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在经历了单 干、互助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开展历程,中国农村实行 一大二公的体制,导致了农民对土地失去热情、农业经济发 展严重受阻的状况经过改革开放,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焕 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开展时至今日,土 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而言,已经没有了当时刚刚包产到户 时的热情,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置而激发的农民经营土 地的热情已经减弱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一大二公 的农村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模式而言,是大大地解放了农 村生产力,能够激发生产力的开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模式并不就是完善的用益物权,也不是发挥农民经营土地 创造财富积极性的最好模式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进一 步改革势在必行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包土地调整的规定。

      农地所有权人负有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义务尽管农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但是 集体经济组织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 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置了负担,必须尊重和维护承包经营权人 的他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 家法律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也不得侵犯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义务维护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土地承包 合同,不得调整承包土地不过,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对承包土地的必要调整权因 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根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 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最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是将其作为债权对待的, 没有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物权人的地位,因而在实践中出 现了一些土地所有权人随意撕毁合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物权编将 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就赋予了农民以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人将 土地承包给农民家庭,就负有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的义 务因此,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以保障承 包权人的权益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 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 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 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包地被征收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国家在征收承 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应的补偿 对此,民法典第243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地 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法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补偿费 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在征用、占用承包地时,应当严格遵循公益目的,而且应当 尽量利用荒地、空闲地,不能违法征用、占用或者随意扩大 征用、占用的范围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 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三权分置制 度之上产生的权利,即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设 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土地经营 权,构成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其中,土地所有权 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承包 该土地的农民家庭享有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流转性, 因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再设立一个土地经营权,属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可以进行较大范围流转、并且能 够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用益物权由于这个权利是建 立在用益物权基础上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称之为“用益用益物权”,或者“他他物权二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将其转让,由他人享有和行使土 地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保存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因 转让土地经营权而使自己获益。

      这就是设置三权分置制度的 初衷依照这一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了开展农业经济, 实现自己的权益,可以将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 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将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 益权转让给他人,自己获得转让的收益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土地经营权人在合同期内的权利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通过转让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 权利人,是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由于土地经 营权是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其期限受到 原来的用益物权期限的制约,因而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行使 期限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设置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不得 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受制于 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期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土 地经营权人享有用益物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的权 利,有权占有该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获 得收益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 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土地经营权设立时间及登记的规定。

      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的方式是出让方和受 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 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 转,当该合同生效时土地经营权就设立,受让方取得土地经 营权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问题,本条规定采登记对抗主 义,即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 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不满5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本条没有明文规定, 其实也应当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会在其他的时点发生 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至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登记,可以 理解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不过,根据该条规定,5年 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也未规定强制登记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 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他物权,可以进行流转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法 定的方式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 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方式主 要有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抵押和其他方式但是基于 农地承包经营方式的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是不同 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 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 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 转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 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范围具有特殊性,不含城市国 有土地,仅限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以种 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土地,包括土地、山岭、森林、 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 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 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 农业的土地随着农村经营方式的开展和自然资源利用的 多样化,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也逐渐扩大,国家所有的农用地 实行承包经营的,也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那么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农用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只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有的 农用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取得承包 经营权,承包人同样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国有土地和资 源的承包经营,本编没有具体规定,准用本编关于用益物权 的其他规定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的需要; 是保持农业开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是保持农村稳定的 需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绝不能动 摇该条做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规定,正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 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开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 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 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 地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 人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 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 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由于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也由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 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管年常年幼、是男是女都享有土地 承包权。

      但凡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 地,尤其是耕地、林地、草地,都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 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 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 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 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这 几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法定权利,即使 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1 .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土 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使 用、收益的权利,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的目的,必然以对土 地占有为前提2 .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因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进 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是其重要权能之一至于从事农业生产 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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