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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对履约保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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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法对履约保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原则摘要对于履约保函/信用证的止付,英国法院虽然也承认欺诈例外,但长期以来都持极为谨慎的态度本文对英国法院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演变和主要判例作了梳理和评述,总结出了英国欺诈例外的适用的条件和原则这些原则说明履约保函/信用证不是用来预防欺诈的,相反其机制本身说明更容易被欺诈关键词:履约保函;信用证;欺诈例外前言1. 在国际商业层面上,几乎90%以上的履约保函和信用证都适用英国法而且,履约保函和信用证的作用几乎一样,其适用法律的原则也一样作为国际贸易信用体系的重要部分,英国法虽然也承认欺诈例外,但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极为严格和谨慎了解英国法院对于履约保函/信用证的基本原则,对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和银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对履约保函/信用证传统观点2 .跟单信用证/履约保函,作为“英国商业的天才所创造的机制”[1],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其独立性所谓独立性原则,是指信用证/履约保函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作出的付款、承兑、议付及其它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者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制约3. 独立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

      开证行不能利用它和开证申请人之间关系中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受益人,而拒绝履行其在信用证下对受益人作出的承诺英国早在1920年American Steel v. Irving National Bank一案就确立了上述原则法院认为,开证行不得以其同客户间的契约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兑付义务;二是信用证关系独立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基础合同开证行不能利用买方对卖方在基础合同关系中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受益人,而拒绝履行其在信用证下对受益人作出的承诺英国法院在1921年Urguhart Lindsay Co. Ltd v. Easter Bank Ltd 一案中认为,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被告银行肯定的保证,被告必须无条件地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按发票金额如数支付给被告,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即信用证绝对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而与此相反的是,买卖合同应迁就信用证4. 长期以来,英国法院一直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反对对信用证进行干预法院总是尽最大努力去尊重信用证机制,以求卖方能安心依赖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法院采取这种态度的原因,Jankins法官在Malass v. British Industries LTD. (1957) 2 Lloyd’s Rep.549一案作了阐述:“我已提及许多权威的说法。

      非常明显,保兑信用证的开立构成了银行和货物卖主之间的合约不论有关当事人在货物是否符合合同问题上可能发生什么争议,这个合约已使得银行承担了付款的绝对义务精心构筑的商业体系就是建立在银行商业信用证的上述特性基础之上的因此,根据我的判断,法院如果在本案干预这种业已确立的惯例,那将是错误的还有一点也必须牢记,一个卖方凭保兑信用证售货,就是在有保证的条件下售货,这种保证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阻止他收取货款这一点在商品是在一个国家制造而在 另一个国家销售的场合,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有利条件而且,可以发现卖方经常从第三者那里购买货物再进行转卖当卖方这样做时,他们也需要以保兑信用证付款,他们习惯上以信用证融资对供方付款(本案情况也如此)按我的看法,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争执就产生信用证项下款项被冻结的后果,那么这套融资体系的运行就会完全崩溃[9]5.  在Discount Records Ltd.v.Barclays Bank Ltd.(1975) 1 WLK 315案中,卖方向买方出售了一批录音带,付款方式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买方后来发现卖方发来的是垃圾买方以卖方欺诈为由申请止付令,禁止银行付款原告律师申请时还提及了美国Sztejn案,但英国法院没有同意。

      Megarry法官说:“我必须以非常谨慎的态度去干涉银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业务,无论这是不是一笔跨国银行业务如果法院时常以止付令方式对信用证业务进行干涉,就会影响人们对信用证的信任程度[10]6.  英国历史上是国际贸易的大国,英国法院深知维护信用证机制的独立运转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意义因此,英国法官对干预信用证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这是出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高层次考虑虽然后来的英国判例对信用证欺诈问题有了新的发展,但上述原则没有改变,因此上述著名的判词仍然被后来者不断引用英国法院对欺诈例外原则的承认7.  1978年,英国法院在Edward Owen Engineering Ltd. v. Barclays Bank International Ltd. (1978) QB 159 一案中,著名的Denning法官提到了美国的Sztejn案,并表示出肯定的态度,他说:“这个判例表明严格原则是有例外的,如果银行知道单据是伪造的,或者在无权获得支付的情形下,付款请求是欺诈性的,那么它就不应该根据信用证付款”8.  虽然该案因欺诈未被证实,原告的申请最终被上诉法院驳回,但英国法院首次明确承认美国有关判例的说服力,接纳了欺诈例外原则,Denning法官说:      “上述事实使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履约保函的情形类似于信用证。

      一旦银行开出了履约保函,就必须根据担保条款履行其义务银行义务与买卖双方的关系毫不相干,与卖方是否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毫不相干,与卖方是否有过错也毫不相干银行必须根据担保条款行事,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履行其担保义务(这一担保义务甚至不要求任何证据和条件)上述原则的唯一的例外是银行发现有明显的欺诈存在[11]这个案例虽是关于银行保函的,但由于英国法院传统上将履约保函等同于信用证,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或保函案件时常常互相引用其代表性判例,因此,本案实质也是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承认9.  为了进一步说明英国法院对此问题的基本态度,Denning法官在判决中还引述了同年英国法院作出的另一个判例在Harbottle(Merchantile) Ltd. V.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1978) I QB146案中,Kerr法官的一段话也堪称经典,经常被后来的判例和权威著作所引用Kerr法官说:“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去干预银行承担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life-blood),银行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被认为是商人通过银行这根锁链形成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担保。

      除非银行被通知存在欺诈的情况,否则法院会让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法院不考虑开展此类诉讼的困难,因为这是商人从事交易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本案原告就承担了无条件履行担保的风险银行的作用及义务则在另一个层次上银行必须履行他们的承诺,法院不应去干涉否则,国际商业的信任会受到无可挽回的损害[12]10.  Denning法官和Kerr法官在上述案例中除了表明法院对干预信用证的谨慎态度,还揭示了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即银行必须被通知存在欺诈或银行发现了明显的欺诈欺诈例外原则的进一步发展11.  英国关于信用证欺诈最著名的判例是United City Merchants Bank (Investments) Ltd v. Royal Bank of Canada (1983) A. C 168案,该案又称“美洲统一号”(American Accord)该案涉及承运人代理倒签提单1976年,英国卖方向秘鲁买方销售设备,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由被告加拿大皇家银行保兑设备由“美洲统一号”号轮承运卖方因向原告联合商业投资公司融通了资金,将信用证项下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权利后,向被告提示单据要求付款,被告拒绝付款,理由是:(1)提单是欺诈性的;(2)该项交易涉及逃汇,根据英国法律属非法交易。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兑行付款此案经英国三级法院审理,一波三折12.  由于非法交易的问题不属本文讨论范围,故在此予以忽略这里只讨论单据的欺诈问题本案初审法院判决原告主张成立,银行应付款Mocatta法官说:“因此,本案与Sztejn v. Schroder完全不同(该案为Edward Owen v. Barclays Bank案上诉法院所赞同)在那个案子中,卖方在按信用证提示的单据中,本身有欺诈或舞弊行为,银行自然有权根据‘如动机不良无权起诉’(ex f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n)原则,拒绝对表面相符的单据进行付款在本案中,我仍然认为原告没有欺诈行为事实上,我也看不出有什么迹象可表明原告在提示提单时就知道提单日期是虚假的且法律上未以暗示或明示方式规定根据信用证提示单据的提示人必须保证单据的正确性因此,根据上诉法院最近所肯定的原则,我认为本案经过争辩,原告有权胜诉[13]13.  在上诉法院,法院判决银行有权拒绝付款Stephenson法官认为:“由于提单是欺诈性的,且银行已知情,所以即便受益人/卖方不是欺诈方,银行仍有权拒付其根据是“单据中带有任何不正确的实质性陈述,将使单据无效(nullity)。

      14.  在终审法院,英国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s)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转而支持了初审法院的观点终审判决的法律意见由英国在信用证法律方面最著名的法官Diplock勋爵作出,他说:“关于保兑行对卖方承担契约义务的一般原则,有一种公认的例外,那就是,卖方为支取信用证下款项,向保兑行欺诈性地提交了单据,其中包含有卖方知情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对实质性事实的不正确陈述虽然在英国尚未有运用这一例外原则的案例,但在美国,这已是公认的其中著名的案例是Sztejn v. J 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oration(1941)31 NYS 2d 631案纽约州上诉法院的这个判决被英国上诉法院在审理Edward Owen案时援用并予以肯定虽然那是一个与履约保函有关的案件,但在履约保函下,银行对卖方所负义务和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对卖方所负的义务很相似欺诈例外原则依据的是‘根据欺诈不能提起诉讼’(Ex Dolo Malo Non Oritur Action)这句格言,用英国通俗的语言来表达是‘欺诈解除一切’(fraud unravels all)法院不允许不诚实的当事人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

      15.  Diplock勋爵在判决意见中给欺诈例外原则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即卖方为支取信用证下款项,向保兑行欺诈性地提交了单据,其中包含有卖方知情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对实质性事实的不正确陈述这个定义首先强调了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关于提单装船日期的虚假问题,Diplock勋爵说:“单据归于无效,是指单据不仅是伪造的或欺诈性的,而且失去其最基本的价值在上述案件中,上议院不认为该提单当然无效,因为它并非一张废纸,而是仍可以作为代表着一批已被实际装运的货物的物权凭证而被转让相似的情况还有,如商检证书中对货物品质的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则即使它是由其他机构冒名签发的,也不应被认为无效16.  言下之意,提单装船日期的不实陈述并非是实质性的,但该定义最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受益人知情”即如果受益人对欺诈不知情,银行必须付款Diplock勋爵确立了鉴别信用证欺诈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原告不仅要证明欺诈的存在,他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对欺诈知情实践中,单据有欺诈,卖方不知情是很少见的但事实是一回事,要证明它又是另一回事在国际贸易中,很多单据都不是受益人签发和制作的卖方要证明自己不知情是很容易的,但开证申请人或银行要证明受益人知情却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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