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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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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40555891
  • 上传时间: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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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轨道交通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前言,为保证重庆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变电所设备的正常运行,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后变电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供电分公司组织人员根据二号线供电系统变电所六年的运行、检修、试验等安全工作经验,并结合新线供电系统设备实际,综合设备部组织人员,对原重庆轻轨跨座式单轨交通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庆轨道交通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修订版) 本规程重点对“总则”、“变电所作业人员安全等级的条件”、“变电所制度”等进行规范,更具有实用性检修作业中新增了在变电所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以及GIS(六氟化硫金属封闭式组合电气)设备室作业管理等内容 本规程在编写过程中得到总师室、安保部、网络运营管理中心、网络客运公司、网络维保公司、通号公司及车辆公司等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如由不妥之处,请及时告知总师室,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在轨道交通各变电所(包括单轨、地铁线路各主变电所、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及跟随所)的运行、检修及试验等工作中,确保人身、设备及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轨道交通所有运营线路各变电所的运行、检修、试验及电力调度等人员。

      在变电所范围内从事其他作业的人员也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变电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起即为带电设备上述设备带电后的一切作业均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四条 对严格遵守本规程或防止事故有贡献的人员,集团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程或造成事故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条 本规程中的值班长:在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值班长为当值运行负责人;在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值班长为巡视负责人或检修作业组工作负责人本规程附件中的值班长:在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值班长为作业组安全员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应经常开展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领导、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及制度,并进行检查,确保人身、设备及行车安全 第七条 本规程范围内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凡从事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及试验工作的人员,须经市级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上述工作 第九条 为保证变电所运行、检修及试验作业的安全,对有关人员将实行安全等级制度。

      从事变电所运行、检修及试验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通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的运行、检修及试验工作 第十条 禁止雷电天气期间,在室外设备或与室外设备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雨、雾、雪、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距地面2m以上)人员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帽应按规定和标准试验)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时应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及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 第十二条 作业使用的梯子须结实、轻便、稳固,并按有关规定对梯子进行检查试验 (一)当使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置位置应确保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蹬梯脚及扶梯 (二)作业人员登梯前,应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须放置稳固,严防滑移,并且梯子上只准一人作业 (三)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链或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在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及部件时,应时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电缆夹层、沟洞、带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充气设备附近点火。

      作业时携带型火炉或喷灯火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电压为10kV及以下时,距离不得小于1.5m;电压为10kV以上时,距离不得小于3m 第十五条 变电所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设备电源,然后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灭火在变电所内作业时,严禁用棉纱(或人造纤维品)、汽油、酒精等易燃物擦拭带电部分,严防起火 第十六条 每个高压分间的锁均应有两把钥匙,其中一把由值班长(或值班小组长)保管,交接班时移交至下一班;另一把放在控制室内固定地点,作为备用各高压分间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 当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或工作票中规定的设备检修人员需要进入高压分间巡视或检修时,值班长可将保管的高压分间的钥匙交给巡视人员或作业组的工作负责人;巡视结束或每日收工时,值班长应及时收回钥匙,并将上述过程记入值班日志 非以上情况,高压分间的钥匙不得交给其他人员保管或使用第十七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屏盘上作业时,应将有作业的设备与运行设备用明显的标志隔开或挂牌提示;作业前必须验电并明确带电部位;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及使用绝缘工具;巡视检查带电的屏盘时,检查人员身体的所有部位均不得侵入屏盘的外沿线 第十八条 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断开有关电源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并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前,任何人不得进入高压分间设备间隔或防护栅内以及触碰该设备。

      第十九条 变电所发生高压(对地电压为250V以上)接地故障时,在切断电源前,任何人与接地点的距离:室内不得小于4m;室外不得小于8m 当人员必须进入上述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及构架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在电容器组或带有电容器的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方可作业 在电容设备上(包括电力电缆等)进行绝缘试验等工作,在试验完毕后,应进行充分放电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一条 保证变电所连续、安全及可靠供电,是每位运行值班人员的责任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值班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 在变电所运行过程中,值班人员应按照巡视检查制度要求,定期及不定期地对全所设备运行情况作认真细致地巡视检查,若发现问题及故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运行或作业需要,对变电所设备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等进行倒闸操作凡由电力调度下令倒闸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在倒闸前应由值班长向电力调度提出申请;电力调度审查后发布倒闸操作命令 值班和巡检人员须严格遵守“倒闸操作制度”,“要令、消令制度”,并按操作票(或操作卡)进行操作 第四章 检修作业 第二十四条 变电所电气设备上安全作业组织措施: (一)工作票制度; (二)工作许可制度; (三)安全监护制度; (四)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五)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

      第二十五条 变电所电气设备上安全作业技术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悬挂标示牌及装设防护栅第二十六条 因作业性质不同,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分为五种: (一)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或在低压设备及二次回路上进行、需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二)高压设备上带电作业:在带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三)高压设备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简称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下同):当作业人员与高压设备的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的条件下,在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四)低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五)低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变电所内电气设备及需要电气设备停电的其他设备设施作业须实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填写须字迹清楚、正确,并不得用铅笔书写 (一)根据作业性质不同,工作票分为三种: 第一种工作票:适用于在停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或在低压设备及二次回路上进行的需要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第二种工作票:适用于在带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第三种工作票:适用于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或低压设备上的作业或在二次回路上进行的,不需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二)在远离带电部分作业中的取油样或在低压设备及二次回路上进行简单的,且不需要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时,可以不开工作票,但应由变电主管负责人向工作负责人布置工作任务及安全措施,并作记录作业前,工作负责人须征得值班长的同意方可开工,必要时由值班长做好安全措施,并向工作负责人指明准许作业的范围、时间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工作票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及可行的 2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及完备的 3配备的工作负责人及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及条件符合规定 (二)工作负责人应做好以下事项: 1作业范围、时间、作业组成员等符合工作票要求 2复查值班长所做的安全措施须符合规定,并满足安全要求 3无人值守变电所作业时,监督作业组安全员须按工作票要求做好相关安全措施并逐项进行复查所有的安全措施均应符合规定要求 4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若必须短时间离开作业地点,应指定临时代理人,否则停止作业,并将人员及机具撤离至安全地带 (三)值班长须做好以下工作: 1复查工作票中采取的安全措施须符合规定要求 2经复查无误后,向电力调度申请停电或撤除重合闸3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票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四)作业组成员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调动,遵章守纪,对不安全及有疑问的命令须果断及时提出意见,坚持安全作业 第二十九条 准许作业的规定: (一)值班长按工作票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 (二)向工作负责人指明准许作业的范围、接地线及旁路设备的位置,附近有电(停电作业时)或接地(直接带电作业时)设备等有关注意事项 (三)经工作负责人确认作业符合要求后,双方在二份工作票上签字,一份给工作负责人,另一份给值班长留存,即可开始工作 (四)每次开工前,按开工、收工制度要求,工作负责人应在作业地点向全体作业成员宣读工作票的内容,并布置安全措施 (五)停电作业时,在命令消除之前,禁止向停电的设备上送电;若紧急情况下必须送电,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通知工作负责人暂时结束作业,并说明原因,收回工作票若为非牵引负荷,在送电前必须通知有关用电主管部门,经双方允许方能送电 2拆除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及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及标示牌 3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由电力调度发布送电命令;其他设备由主,管领导批准送电 4值班长将送电的原因、范围、时间及批准人、联系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中。

      5停电作业的设备,在作业结束,需试加工作电压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确认作业地点的人员、材料、部件、机具、仪表等均已撤至安全地带 (2)由值班长收回停电范围内所有的工作票,撤除妨碍送电的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及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及标示牌 (3)按照设备停、送电的所属权限,值班长将试加工作电压时间分别报告电力调度和,以及通知有关用电主管部门,并记录电力调度员及接到通知的人员姓名、所属单位及时间 (4)工作负责人及值班长共同对作业的设备及有关部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可以送电后,由值班长负责进行试加工作电压的操作 (5)试加工作电压完毕,值班长应记录开始、结束的时间及试加电压的情况 试加工作电压结束后,如需继续作业,须由值班长根据工作票的要求,重新采取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第三十条 安全监护: (一)进行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或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时,工作负责人主要负责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不参加具体作业二)进行电气设备的停电作业时,除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外,工作负责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参加作业: 1全部设备停电时 2部分设备停电,距带电部分较远或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作业组成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

      3由于作业人员较多或作业范围较广,工作负责人监护不到时,可设监护人监护人员由工作负责人指定的安全员,或安全等级符合要求的作业组成员担当 4因作业需要,可派遣不少于两人的小组(包括监护人)到作业地点以外的处所作业,其中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停电作业不低于二级;带电作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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