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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14.doc

292页
  • 卖家[上传人]:206****923
  • 文档编号:45985679
  • 上传时间: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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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ⅩⅩ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电网供电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条款是电网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 条 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 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 K01 无过失(错)条款 K02 索赔费用条款 K03 自然灾害条款 二、规范/解释类 G01 错误或遗漏条款 G02 预付赔款条款 G03 保险公估人条款 G04 违反保证条款 G05 抢险 施救条款 一、扩展类 K01 无过失(错)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扩展承保以下被保险人因无过错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而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含诉讼费用) ,为使赔偿责任范围更加明确,仅限于 以下情况: 由于第三方有意或无意破坏、盗窃等原因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灭失而给他人带来 的损失; 十四岁以下无行为能力的儿童攀爬供电设备; 垂钓者触碰供电设备; 外力撞击电杆且无法找到肇事者; 牲畜碰触供电设备造成伤亡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 索赔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 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提供索赔材料单 证而支付的费用) ,经保险人认可后,均由保险人承担。

      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3 自然灾害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扩展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第三 第 1 页共 2 页 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含诉讼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规范/解释类 G01 错误或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所占用 的 场地或价值的变更、责任风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 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 事 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 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2 预付赔款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 资 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 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 4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3 保险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 额 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4 违反保证条款 本保险单中规定的条件或保证应单独适用于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每一风险因此,由于被 保 险人非故意的疏忽、错误或遗漏造成对这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效力 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的某一项条件或保证的法律后果仅涉及保单中与该违反条件或保证 有关第 2 页 共 2 页的内容,而不影响本保险单有关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5 抢险施救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 现 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 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 情 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ⅩⅩ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髙新技术企业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范围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 业或 机构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 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 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 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 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霍、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 滑坡、 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 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 引 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 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 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政变、 谋反、恐怖活动;2(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 射性 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 正 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 锈 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十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 易建 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 雹、 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 的市 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不得 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 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曰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 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 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3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 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 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 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 关法 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维 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 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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