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宪法分论美国部分.doc
10页外国宪法分论外国宪法分论————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一节 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现代宪法的共通的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保护财产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 1、含义:人民主权原则又叫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制度保障:⑴财产神圣;⑵普选制(代议制);⑶公民知情权、参政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监督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事物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主权一词的英文是 Sovereignty,它来自拉丁文 Superanus,其意思为较高和最高近代意义 上的主权概念是 16 世纪法国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让·布丹在其《论共和国六书》中提出的 他说:“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不丹的主权理论的 基本点是:⑴主权是除上帝和自然法之外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⑵主权是绝对的权力;⑶ 主权是永恒的权力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制,君主应按照上帝的意志和自然法律实行 统治如果违背上帝的意志和自然法律,侵犯臣民的财产,就是暴君制由此可见,不丹 主权学说的宗旨是既要求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又必须维护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到 17、18 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针对“君权神授”,“朕即国家”的理论,让-雅 克·卢梭等人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
卢梭从社会契约出发,认为人们最自由、独立、平 等地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霍布斯是性恶论,讲自然状态下人的标志是利己主义的企求和恐惧 “人对人是狼”,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普遍战争”状态卢梭则是把自然 状态美化为自由、平等和幸福的“黄金时代”,把自然和文明对立起来(《论科技是否有 利于敦风化俗》),认为文明社会破坏了人的自然本性,提出回到自然去但卢梭并不是 要复归原始状态,而是对未来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幸福社会的渴望私有制是不平等的 起源产生私有观念的人犯下了人类社会最大的恶],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不平等为了消 除不平等,保障个人权利,人们便签订契约,建立国家,把自然权利交给社会,同时又从 社会那里得到社会的自由、平等和生命、财产的权利他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 权属于人民,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不可代表,主权是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如果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废除原来的契约,重新建立契约,组织新政府,卢 梭心目中的人民主权当然是资产阶级的统治,他在资产阶级的革命时期,成为广大人民群 群众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赢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强大武器在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 后,又把它写在了自己的宪法中,成为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体现:1787 年美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主权的原 则,但 1776 年颁布的《独立宣言》和宪法序言都体现了这一思想《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 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享福的权利为了保障 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如 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 以建立新的政府这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基础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发方 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庶几就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和幸福的1787 美国宪法序言:“我们美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备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 安,筹设国防,增进一般福利,并谋我们和我们子孙享自由幸福起见,特制定和确立这部 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二、代议制原则合法的政府的产生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简单民主制,象古希腊城邦即由全体民众决定城 邦政治,军事和外交事务;二是世袭政府,即政府的合法性基于血统,这种政府基本已经 成为历史陈迹;三是代议民主制,即由普选产生国家权力机构,由这些国家权力机关受人 民之托行使治权。
1、意义:第一,在形式上,代议制原则体现了主权与治权的统一,解决了主权与治权之间 的矛盾卢梭是赞扬民主制的,但他同时又认为治权集中于多数人的手中是违反自然秩序 和规律的,认为真正的民主制从来也没有实现过卢梭所认为的英明的选举制的贵族制政 体,实际上就是代议制的民主第二,在实质上,代议制原则为资产阶级掩盖其统治实质提供了最好的伪装代议制所必 具的媒介,是选举但美国的选举制度建立之初却给人民施加了诸如财产、种族、性别、 年龄的选举权限制2、代议制有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J. S 密尔《代议制政府》⑴问题:①代议机关随着其权力的形成易发生膨胀,以至背离主权者的意志;②代议机关 一旦形成,就不仅是人民的口舌,也同时是自己的口舌,人民的意志能否通过代议机关完整 而不走样地表达出来就不是绝对能肯定的;③代议机构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原则, 但这是民主的低级形态 卢梭讲公职人员的“三个代表”:个人意志、集体意志、公意⑵对策:通过普选实现主权者的命令必须保证普选的公正性(——保证公民的参政权) 普选的公正性有赖于普选四特征的实现:①选举的普遍性:人人有权表达其意愿,不论其 意愿在别人看来是否荒谬、错误;②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能力推定为平等;③选举的透 明性: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秘密投票(不记名投票);④选举的竞争性。
由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能否正常、公正运作,还必须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 监督权三、分权与制衡原则1787 年费城独立大厅宪法的 55 名制定者中,有 2/3 是法律职业者,其中十人曾担任过州法 官其法律方面的经验和受过的训练使他们的产物不仅是学术观点的结晶,也是一部指导 政府实践的宪章——精英立法1、意义:三权分立作为一种资产阶级国家学说,是由英国的约翰·洛克首先提出,而由法 国的孟德斯鸠最终完成的孟氏的最大成就,在于肯定立法权、行政权的同时,第一次肯 定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系统中的独立地位在《论法的精神》中,“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 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 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两段精辟的论述,是其分权理论的两大基石他认 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关于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 关于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 家的行政权力与洛克相比,孟氏的理论更加严密,因为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制衡理论, 即阐释了三种国家权力“彼此牵制”“协调前进”的观点他指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 理想关系应该是:议会两院均受到行政机关的约束,反之亦然。
同时又指出“如果司法权 不同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宪法之父)等人一致认为,必须在政体上建设彻底 的、充分的贯彻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所以他们提出实行共和制时应有 的辅助性措施:一是在几个国家权力部门之间实行制衡,即“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 同一部门的最可靠的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 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个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 二是把立法机关也划分为若干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法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立 法活动中相互制约,避免形成“集体的暴政”他们反复强调分权与制衡的关键应该是 “使政府管理自身”是代议制与民主制的结合汉密尔顿、麦迪逊进一步指出,在美国的 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利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联邦、州),然后各政府把分 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力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 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在他们看来,上、中、下,左、中、右的“分权网 络”,是民主的“双重保障”,“立体分权”是“政治上的真理”2、在美国宪法中的体现:⑴分权: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项“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员与众议员 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条第一项“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三条第一 项“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低级法院……”⑵制衡:以前置条件作为有效行使的前提的方式:对 总 统⑴批准或否决总统对政府官员、驻外使节的任命名单(2 条 2 项);⑵批准或否决 总统签订的对外条约(2 条 2 项);⑶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1 条 7 项);⑷对 总统及政府官员进行弹劾(1 条 3 项);⑸裁定总统有无履行其职权和责任的能力 (修正案 25 条);⑹批准总统提出的副总统人选(修正案 25 条)国 会 制 约 权对法 院⑴批准或否决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2 条 2 项);⑵对法官进行弹劾(1 条 3 项)对 国 会⑴用立法否决权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案(1 条 7 项)(“否决文书”P412 教材); ⑵用口袋否决权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案(总统创立的“宪法惯例”)总 统 制 约 权对 法 院通过掌握最高法院法官提名和任命权,控制最高法院(2 条 2 项)对 国 会⑴用“违宪审查权”宣布国会的立法案无效(“宪法判例”1803 年马伯里诉麦迪 逊案(Marbury V. Madison);⑵国会弹劾总统时,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弹 劾法庭主席”(1 条 3 项)。
法 院 制 约 权对 总 统通过解释宪法,宣布总统行为或发布的行政命令违宪无效(“宪法判例”)四、法治原则1、意义:“良法之治”是为法治法治的核心是宪法之治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制成为唯一 的权威主体信仰法律并怀疑法律,表明信仰的是维护人权的法律精神2、表现:⑴联邦宪法、法律成为全国最高法律,州宪法和法律不能与它相抵触——法律 至上⑵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良法之治第二节 美国联邦机构总体上看,1787 年美国宪法包括一段序言和 7 条正文序言系宪法的开场白,不足百字, 规定宪法权力的渊源与宪法应实现的目标虽列全文之首,却并无宪法效力就正文而言, 第 1-3 条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分别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问题,涉及行使 三权的国会、政府、法院的产生和组成方式第 4 条按照联邦制原则,规定联邦与州之间, 州与州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第 5-7 条规定于宪法本身有关的三项问题,如宪法的修正程 序、宪法的法律地位、宪法的批准等前 4 条是整个宪法的核心部分,已占全篇幅的 90%而宪法的第 1 条立法条款,共 10 项,是正文中分列款项最多、内容最多的一条。
第 1 项规 定立法权归属;第 2 项规定众议院;第 3 项规定参议院;第 4 项规定国会的选举和会议; 第 5 项规定国会的议事程序;第 6 项规定议员权利;第 7 项规定立法程序;第 8 项规定国 会的职权(17 项);第 9 项规定对国会的禁律(即国会不得行使的权力);第 10 项规定 对各州的禁律一、立法机关:——宪法第一条:“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1、国会的特点:P400⑴组织构成上的特点:①两院皆由选举产生;②议员独立⑵权力划分上的特点:①国家权力体系中,国会独立于行政机关(总统);②国会两院平 等2、国会的产生:规定在宪法第一条 2、4 项中⑴人数:目前参议院:2×50=100 众议院:435 人⑵产生:①众议院(2 项):各州选举产生时间、地点、方法自定每一州选举人应 具该州立法机关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的资格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国民未 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所应选出的州的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②参议院(3 项): 各州选举产生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国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应选出的州的 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③回避(6 项):“任何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其当选的任期内, 均不得受任合众国政府下业已设立的或在此期间已经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位;凡在合众 国政府下供职的人员,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为国会任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