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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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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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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注释:一、本类不包括:(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号05.02);马毛及废马毛(税号 05.03);(二)人发及人发制品(税号 05.01、67.03 或 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 的滤布除外(税号59.11);(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四)税号25.24的石棉、税号68.12或 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五)税号30.05或 30.06的物品(例如,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软填料、纱布 绷带及类似品、外科用无菌缝合材料);税号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 售包装的;(六)税号 37.01至 37.04的感光布;(七)截面尺寸超过1 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 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 四十六章);(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 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 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税号 43.03或 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 毛皮及其制品;(十一)税号42.01或 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税号68.05)以及税号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及打字机色带);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税号 58.09 或 59.02 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 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号中最后一个税号所列的纺织 材料归类二)应用上述规定时: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号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号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 纺织材料;2、在选择合适的税号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税号,至于不归入该 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 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4、同一章或同一税号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三、(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 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索、缆”: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 20000分特以上;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 10000 分特以上;3、大麻或亚麻纱线:(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 1429分特及以上;(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 20000分特以上;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 20000分特以上;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 丝纱线;3、税号 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4、税号 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5、税号 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四、(一)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 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多股 纱线或缆线):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2)其他纱线,不超过 125克;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2)细度在 2000 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3)其他纱线,不超过 500克;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 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2)其他纱线,不超过 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 纬纱管、锥形筒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五、税号 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六、 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七、 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一) 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二) 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布、方披巾、毯子);(三) 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四)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五)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同样料子的织物首尾 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 外);(六)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报验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八、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 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 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法粘合而成的织物十、以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十一、本类所称“浸渍”,包括“浸泡”十二、本类所称“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税号分 别归类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是指税号61.01至61.14及税号62.01至62.11所列的各 种服装子目注释:一、本类及本协调制度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一)弹性纱线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丝除外)这些丝可拉伸至原长的 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一倍半二)未漂白纱线1、带有纤维自然色泽并且未经漂染(不论是否整体染色)或印色的纱线;2、从回收纤维制得,色泽未定的纱线(本色纱)这种纱线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轻易地用肥皂洗去)处理,如果是化学纤维纱线,则整体用消光剂(例如,二氧化钛)进行处理三)漂白纱线1、经漂白加工、用漂白纤维制得或经染白(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整体 染色)及用白浆料处理的纱线;2、用未漂白纤维和漂白纤维混纺制得的纱线;3、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纺成多股纱线或缆线四)着色(染色或印色)纱线1、染成彩色(不论是否整体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纱线,以及用染色 或印色纤维纺制的纱线;2、用各色染色纤维混合纺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纤维与着色纤维混合制得的纱线(夹色 纱或混色纱),以及用一种或几种颜色间隔印色而获得点纹印迹的纱线;3、用已经印色的纱条或粗纱纺制的纱线;4、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与着色纱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上述定义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单丝、扁条或类似产品五)未漂白机织物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 色染料处理六)漂白机织物1、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2、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3、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七)染色机织物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色整 理剂处理的成匹机织物;2、以单一颜色的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八)色织机织物除印花机织物以外的下列机织物:1、用各种不同颜色纱线或同一颜色不同深浅(纤维的自然色彩除外)纱线织成的机织 物;2、用未漂白或漂白纱线与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不论何种情况,布边或布头的纱线均可忽略不计九)印花机织物成匹印花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用各色纱线织成用刷子或喷枪、经转印纸转印、植绒或蜡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亦可视 为印花机织物上述各类纱线或织物如经丝光工艺处理并不影响其归类十)平纹组织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而每根经纱也在并排的纬纱间上下交错而过 的织物组织二、(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 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2、对由底布和绒面或毛圈面构成的纺织品,在归类时可不考虑底布的属性;3、对税号 58.10 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归类时应只考虑底布的属性,但不见底布的刺绣 品及其制品应根据绣线的属性确定归类总注释总的来说,第十一类包括纺织工业用的原料(丝、羊毛、棉、化纤等)、半成品(例如, 纱线及机织物)以及用这些半成品制成的物品,但不包括某些材料和产品,例如,第十一 类注释一所列的货品,本类某些章的注释或本类有关税号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货品尤其是下列各项货品,一律不得归入第十一类:(一)人发及人发制品(一般归入税号 05.01、67.03 或 67.04),但用于榨油机或类似 机器的滤布除外(税号59.11)二)石棉纤维及石棉制品(纱线、织物、衣服等)(税号25.24、68.12或 68.13)三)碳素纤维和其他非金属矿物纤维(例如,碳化硅、岩石棉)及其制品(第六十 八章)四)玻璃纤维、纱线、织物及其制品,以及由玻璃纤维与纺织纤维混纺制成并具有 玻璃纤维制品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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