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科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8页xx省农业科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苏科计发〔2018〕2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等由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院开具税务发票的科研项目,属于横向项目第三条 横向项目按照合同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活动中与相应纵向项目同等对待,具体认定如下:单个项目到账经费10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150万元及以上等同于一项国家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80万元及以上等同于一项省部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经费2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40万元及以上等同于一项市级项目。
实际到账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认定第四条 横向项目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院声誉和利益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的管理与审批,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的名义对外承接横向项目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办理经费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相关法规使用经费第七条 研究所(中心)是横向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横向合同签订前,研究所(中心)应对合同条款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经费支付及使用条款、验收要求、知识产权权属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核查研究所(中心)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研究工作,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和经费监管责任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院在岗职工,是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负责人,对横向项目的争取、实施、经费支出、结题验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维护院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文件,开展科学研究并规范使用经费,认真履行合同。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程序:(一)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涉及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合同,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二)研究所(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和能力;本单位是否可提供项目实施所需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外协科研事项是否必要且可行;项目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是否合理等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结题方式是否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第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委托方共同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合同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较少的科研团队,鼓励将横向项目经费用在科研上。
合同涉及院科技成果转化时,应符合院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合同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院其他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中出现“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监制、研制”、“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院名、院标识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总数为对方所需份数外加院所需三份(项目负责人、研究所(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科研管理部门对存档合同及项目信息保密,非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准借阅或外传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需以投标方式获得,需要院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由研究所(中心)初审,经科研管理部门复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实施中有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或以其它形式进行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外协科研合同应明确约定合作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拨付方式、考核指标、验收方式、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外协科研合同按横向科研合同管理第十六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及时保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项目负责人对技术资料在内的相关材料的交接应与项目委托方办理签收手续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委托方要求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要求、院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应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委托方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的归属和经费使用,将相关情况填入院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审核,同时提交一份原件供科研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至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备案,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或未能通过验收而引起争议的,院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造成院损失的,院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照《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外拨至利益关联单位,如项目负责人未如实阐明关联关系,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至关联单位的,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四章 结题管理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期满均应办理结题、终止、变更、延期或补充等手续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期进行项目结题结题前应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一)通过验收、鉴定的;(二)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三)合同有效期满一年内,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四)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支配使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院国有资产,必须纳入院资产统一管理第二十八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属院所有,必须纳入院资产统一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