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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变更检验机构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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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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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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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附件 1:国内航行船舶变更检验机构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国内航行船舶变更检验机构时检验机构的行为,特制订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检验机构之间船舶检验的转入和转出控制二、定义(一)检验机构是指由交通部海事局认可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各省、市地方船舶检验 机构二)在检验机构检验登记的自航或非自航船舶是指检验机构在交通部海事局签发的认可书规定的范围内检验登记的自航或非自航船舶三)原检验机构是指船舶当前检验登记的检验机构四)转入检验机构是指船舶申请检验登记的检验机构五)过期是指原检验机构在收到转入的检验机构要求提供某一船舶的检验信息时, 该船存在过期的检验 、遗留项目六)遗留项目是指船舶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或在限定条件下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缺陷七)检验证书是指交通部海事局颁布或接受或承认的法规、规范等要求的证书八)备忘或批注是对同一事情的不同术语表示,指现存尚未处理的项目或2不需要处理的提示九)临时证书是指相关的检验完成后,在检验机构处理检验报告以便签发长期证书时,为了使船舶营 运而签发的检验证书,有效期通常不超过五个月十)条件证书是指由于检验港不具备完成检验或修理的条件,为使船舶完成检验或修理而签发的检验证书,通常不超过两个月。

      三、船舶检验登记变更时对转入检验机构的程序要求当船东提出某一现有船舶检验登记转入另一检验机构,该检验机构决定接受该船转入时,转入检验机构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船东正式申请连同“ 转入检验机构履行程序” (见附表一)的程序一部分一并通告原检验机构,要求 获得检验信息,并同时书面通知船东应 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检验要求转入检验机构只有在所有过期检验均满意地完成,且原检验机构提出的所有过期的遗留项目均已按照原检验机构的要求完成后,方可签发临时证书或全期证书未过期的遗留项目和需要处理的备忘和批注应在原检验机构提出的到期日前解决如果船东无法提供所有要求的图纸资料,转入检验机构可要求船东授权从原检验机构取得有关图纸资料副本认为有必要时,转入检验机构可要求船东授权从原检验机构检查船舶检验记录船东这两种情况原检验机构可向船东收取合理费用在“特殊情况 ”下,转入检验机构在进行了尽实际可能的的检验后,可以对无法完成的过期检验和原检验机构提出的过期的遗留项目给予不超过 2 个月的展期,并签发 条件证书3签发临时证书/条件证书或全期证书或条件证书后,转入检验机构应收回船舶持有的原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签发临时证书条件证书或全期证书或条件证书后,转入检验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填写“ 转入检验机构履行程序 ”程序二适用部分,将临时证书/ 条件证书或全期证书或条件证书的签发时间、对过期检验和过期遗留项目的处理情况书面通告原检验机构。

      如果船舶在原检验机构存在拖欠检验费行为,除非得到原检验机构的书面同意,转 入检验机构不能接受 检验登记如果转入检验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原检验机构获得上述要求的有关文件,转 入检验机构可以进 行检验登记,但 应填写“转入检验机构履行程序”程序二适用部分,通告原检验机构并书面报告交通部海事局四、船舶检验登记变更时对原检验机构的程序要求原检验机构收到转入检验机构的“转入检验机构履行程序” 程序一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船舶最新的检验信息,包括过期检验、遗留项目、 备忘和批注等填写“原检验 机构履行程序 ”(见附表二)(a)部分通告转入检验机构,并向转入检验机构通告船舶是否拖欠检验费及明确表示对方是否可以接受检验登记,如果拒绝船舶检验登记转出, 应填写“原检验机构履行程序 ”程序一(b)部分报告交通部海事局并通告转入检验机构如果转入检验机构依据船东授权要求提供图纸资料副本或检查船舶检验记录,原检验 机构应提供并可要求对方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例如复印费)收到转入检验机构签发临时证书或条件证书或条件证书的通告后,原检验机构应注销船舶检验登记4五、检验范围及检验周期根据检验组织管理的需要重新增加和扩大(1)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1 年第 2 号)规定的老龄船舶,不论是否结合到期的定期检验,转入检验机构应进行换证检验范围的检验。

      新的检验周期可延续原检验周期或重新计算2)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1 年第 2 号)规定的非老龄船舶,转 入检验机构可结合到期的年度检验、中 间检验 、换证检验进行,但不得低于年度检验对 10 年及以上的船舶,还应对艏、艉尖舱、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海水压载舱和一个货舱进行内部检查3)对《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1 年第 2 号)规定以外的船舶,船龄为 20 年及以上的,执行本条(1)款规定;船 龄为 20 年以下的, 执行本条(2)款规定六、检验登记的变更时间自转入检验机构临时证书/或条件证书或全期证书或条件 证书签发日起,船舶检验登记变更七、分歧如果原检验机构有确切的理由认为船舶检验登记的变更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原 检验机构应通告转 入检验机构,并要求解决双方之间的所有分歧对于两家检验机构不能解决的任何分歧,应提交交通部海事局,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解决八、生效本规定自交通部海事局公布之日起实施5发往: 原检验机构/号:发自: 转入检验机构/号:检验变更后船舶资料船检登记号 船名船东程序一、要求原检验机构提供检验登记变更前检验信息原船检登记号 原船名根据《国内航行船舶检验登记变更规定》,附上船 东申请书 ,请提供该船最新的检验信息,包括所有过期检验,遗留项目,备忘和批注。

      收到申请变更检验登记时间 年 月 日转出检验机构盖章年 月 日程序二、通告检验证书签发情况收到原检验机构检验信息时间: 年 月 日□ 附上对过期 检验、到期及过期遗留项目的处理检验报告□ 抄送: 交通部海事局 (010)xxxx xxxx□ 未能在规定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原检验机构得到检验信息□ 未能从原检验 机构获得检验 信息□ 临时证书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条件证书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条件证书签发时间 年 月 日转出检验机构盖章年 月 日x 适用 – 不适用 版本:2005016附表二: 原检验机构履行程序 格式:L发往: 转入检验机构/号:发自: 原检验机构/号:原检验登记船舶资料船检登记号 船名船东程序一(a)、向转入检验机构提供检验信息收到要求提供检验信息时间 年 月 日根据《国内航行船舶检验登记变更时检验机构履行程序》,附上船舶完整检验信息原检验机构盖章年 月 日x 适用 – 不适用 版本:2005017附件 2:船舶审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一般规定1.1. 为提高船舶检验质量,严把审图关,确保经过审批的图纸满足法规、规范、相关技术标准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船舶审图的机构, 应建立文件化的审图 管理程序,以确保审图工作质量得到有效控制1.3. 从事船舶审图的机构, 应确保充分的人力资 源,从而保证审图人员与现场检验人员分离2. 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新建船舶和重大改建船舶的审图工作及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法定部分的审图工作2.2. 本规定也适用于拟加入中国籍现有船舶的审图工作及中国籍现有船舶稳性、强度等审图及技术评估工作2.3. 执行中除依据本规定适用部分外,尚 应满足主管机关的其他 规定3. 定义和缩写3.1. 中国籍船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3.2.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本规定中的船舶检验和发证管理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3.3. 审图,系指 对船舶及其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文件 进行审查的活动3.4. 审图人员,系指授 权从事与船舶及其材料和 设备有关的设计文件审查并8做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结论的人员,不包括在审图活动中提供支持的人员,且这些人员也无权给出审图结论4. 人员资质管理从事船舶审图的机构应确保审图人员具有本规定的相应资格4.1. 资格要求4.1.1. 应具有在船舶、海洋工程、航海或其它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至少 2年)及以上学历或与其相当的专业知识水平。

      4.1.2.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 发证规则》的要求4.1.3. 审图人员应接受包括以下内容的审图培训,以确保具 备独立开展审图工作的能力4.1.3.1. 熟悉与审图工作有关的法规、规范、技 术标准和有关技术指导性文件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4.1.3.2. 岗位培训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有 经验的审图 人员指导下进行培训的时间应与所开展审图活动或种类的难度、人 员经历和能力相适应;4.1.3.3. 通过内部课程、技术交流、技术文件等方式实现人员知识的更新4.1.4. 除上述要求外,审图人员尚应满足以下要求:4.1.4.1. 从事本专业新造船检验 2 艘以上;或4.1.4.2. 在有经验的审图人员指导下参加 3 艘船舶以上的本专业的审图工作;或4.1.4.3. 从事本专业新造船检验 1 艘,并在有 经验的 审图人员指导下参加 1 艘船舶的本专业的审图工作;或4.1.4.4. 从事本专业检验、规范研究、设计工作累计 3 年,其中船舶检验至少一年4.1.5 除 4.1.1~4.1.3 要求外,从事计算机软件计算人员尚应符合以下要求:94.1.5.1 具有相应计算软件理论要求的学历或培训背景;4.1.5.2 已进行相应计算软件的专门或岗位培训,并在有相应计算软件计算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参加 2 个相应计算的审图工作。

      4.2. 资格的确认4.2.1. 资格确认以下列证据为依据:4.2.1.1. 证明符合 4.1.1 和 4.1.5.1 所要求学历的毕业证书;4.2.1.2. 证明符合 4.1.2、4.1.3 和 4.1.5 所要求的培训证书 ;4.2.1.3. 证明符合 4.1.4 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记录4.2.2. 对确认具备审图资格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内容应至少包括船舶类型和专业5. 审图工作控制5.1. 申请、 标识与评审、5.1.1. 申请方可以是设计单位,也可以 为船厂、船东或其他代理人,但申请方应对图纸的质量负责,并按规定支付审图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5.1.2. 申请方应以书面的方式向审图单位提交申请,申 请书的内容至少包括:船名、工程项目名称、船舶主尺度、主机功率、辅机功率、图纸设计所依据的法规/规范等标准、航区/航线、 设计单位及联系方式、建造厂、工程编号、建造合同签定日期等内容5.1.3. 收到审图申请书后,审图单位应安排人员对 其进行评审,评审记录连同申请书应予保存在审图案卷中 评审内容应包括:(1( 申请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2( 申请方具有从事申请项目的能力情况;10(3( 申请方所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审图单位的服务范围;(4( 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5( 审图单位是否有能力承担所申请的项目;(6( 确定该项目的审图、复核人员及验证的安排。

      5.1.4. 评审后应对项目进行标识该标识号即为今后的 审图批准号,并应反映在审图意见信函中5.1.5. 若申请变更, 应进行就变更的部分评审,必要时应安排对已审的图纸就变更进行复核5.2. 图纸送审、登 记5.2.1. 除另有规定外, 应要求申请方提交三套图纸 ,审批后供:退给申请方一套,审图单位一套, 执行检验单位一套5.2.2. 申请方应确保送审图纸(含资料)所涉及的内容已按适用的法规、 规范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相关技 术标准进行了设计或计算5.2.3. 审图单位在收到送审图纸后,应对图纸进行 识别和登记,并指派适任的审图人员对图纸及其目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进行验证若不符合要求,应书面通知申请方5.3. 图纸审查过程要求5.3.1. 对送审的每一批图纸,应用审图流程单的形式 进行过程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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