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规定.doc
3页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规定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保证我校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师生的普通话水平,加强对我校普通话测试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家语委、省教育厅和省语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对我校普通话测试工作做如下规定:一、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组织工作1、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受省语委的指导和监督;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2、普通话水平测试实行定期举行,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的 4 月份、下半年的 10 月份为固定测试时间二、测试对象及等级要求1、学院 194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中国语言文学系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担任教师口语课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其他各科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教学辅助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对 1946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的人员,不再做硬性等级规定,但在教学和教育活动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 凡未取得相应级别普通话等级证书的,视为不合格教师,不得聘任教师职务,不得参加教学评估,不得评为先进个人2、学院全体师范类专业学生、非师范类专业学生。
中国语言文学系师范类专业学生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其他专业以及其他系师范类专业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非师范类播音与主持专业、影视表演专业应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包括文秘、法律、警察、财会、金融、税务、经贸、工商管理、邮电和交通服务、医护、商业营销、广告、旅游、外事服务、餐厅客房服务等专业)的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非师范类其他专业学生应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毕业时,对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师范类毕业生和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暂缓发毕业证,直至经补测达到相应等级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报名办法1、报名对象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和未达到学校规定等级的本校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2、报名时间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四周,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3、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委豫财预外字[1997]第 15 号和省教育厅省语委教财[2004]188 号文件规定,本校未达到学院规定合格等级的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需交纳测试费 35 元,在校生交纳测试费 25 元(均含证书费)4、注意事项报名者需持本人正式身份证原件,本班学生只能在所在班级报名,插班重复报名一律作废。
在校外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等级证书者,需持等级证书原件及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测试单位公章)到教务处语委办审核,否则视为无证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和标准1、测试内容:分为读单音节字词 10 分,读双音节词语20 分,文章朗读 30 分;说话 40 分2、等级标准:从高到底依次分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五、其它事项1、测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等级证书2、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