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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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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559202682
  • 上传时间: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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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制 1、坚持调解优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完善镇、村(居)、村民小组三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设立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领导,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矛盾纠纷大调解日常工作加强调解资源和力量整合,推动镇级工作平台与相关部门及区域、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抓好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在强化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职能的基础上,把中心建设成为为民解难、为民服务的“一站式”工作平台在村(居)、规模企业等广泛建立实战型综治工作站(室),整合公安、人民调解等力量,做好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通过建立完善镇、村(居)和村民小组三级工作平台,形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建立由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镇级大调解工作平台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将调解情况通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要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登记受理,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对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要先行调解,推进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的衔接4、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5、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

      二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 6、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积极推行仲裁调解制度,指导仲裁机构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和制度,充实仲裁调解队伍,切实将调解工作落实到仲裁工作全过程 7、公安派出所参与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可邀请司法行政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等参与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对接报的可以进行调解的纠纷,要及时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8、司法所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和村调解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建立名册,做好分类指导,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制定相关意见或办法,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程序效力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9、镇社保所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由社保所牵头,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机制。

      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会同社保部门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10、镇土地部门要通过镇大调解工作平台,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因势利导,就近受理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11、镇消费者协会分会和村(居)设立的消费者投诉站以及12315联络站,要进一步发挥功能作用,方便广大城乡消费者就近申(投)诉、帮助解决消费纠纷 12、镇民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调解办法处理民政行政纠纷和与民政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加快和谐社区建设,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管理、养老服务和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延伸到社区、村组的调解组织网络利用大调解工作平台的机制优势,调处养老服务纠纷,依法调处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参与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调解边界地区土地、山林等纠纷,推动平安边界建设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与有关部门一道调解孤儿收养、监护纠纷等 13、镇信访部门在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和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时,要进一步健全与镇大调解工作平台衔接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和大力推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信访人的诉求。

      对属于调解范围的民间纠纷和各类社会矛盾,首先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对移送的各类矛盾纠纷,应积极参与协调处理,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特别对有可能引起上访事件的纠纷,要请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联合调解方式,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方面的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坚持依法办事,走合法的信访渠道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镇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工会要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加大参与人民调解的力度,协助对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调处工作共青团组织要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建设,通过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三、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15、各村(居)、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村党(总)支部书记、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亲自指导协调和包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加强人力、财力及物质保障,确保大调解工作需要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影响大调解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16、要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镇调处中心要根据大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从排查、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督办、反馈、倒查、考核、奖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已有的规章制度应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重点制定和完善以下十项制度,即:领导值班接待、首问负责制度,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矛盾纠纷受理、分流、归口管理和部门联动联调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矛盾纠纷办结回告和定期回访制度,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调解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建立起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工作运行机制,实现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17、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综合,及时通报本单位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交流调解经验,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资料库,适时动态掌握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和个案进展情况,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横向、纵向信息共享,以信息化带动规范化,提高大调解工作效率。

      要及时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报送镇综治办,镇综治办要定期对各部门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18、镇综治委具体负责全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镇、村(居)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把做好大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大调解衔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19、进一步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中,不断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和队伍建设,通过农村社区化管理等创新举措,将大调解工作重点下沉到基层,将调解工作网络覆盖到基层要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推动建立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奖惩激励机制,落实“以奖代补”、“一案一补”等调解工作奖励和补助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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