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利用地转用.docx
3页未利用地转用(3)一、 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具体承办 部门: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 法律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海南省第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 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三、 办件类别:承诺办理四、 申请条件:(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 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三) 列入土地年度计划控制指标五、 申请材料:(一) 市县政府请示文件(原件一式两份);(二) 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三) 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上报用地的审查意见;(四) 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编制的“一书一方案”(呈 报说明书和未利用地转用方案)(原件1份);(五) 拟征(占)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 表(原件1份);(六) 林业、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出具意 见(原件1份);(七) 落实具体项目,提供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八) 涉及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提供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九) 涉及到具体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环评、压矿、 地灾等材料;(十)市县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所在区域当年变更后 的土地利用现状1: 1万标准分幅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加盖公章);(十一)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或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 的单位绘制的不小于1: 2000比例尺用地勘测定界图,勘 测定界报告书(一式四份,北京54坐标,加盖测量单位、 国土部门公章);(十二)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 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六、办理程序: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申请一 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查T报经市县政府同意T市县政 府向省政府提出用地请示,并报省政务中心省国土环境资 源厅审批办窗口受理T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查并经用地 会审,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T报省政府批准 T向市县财政部门发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缴款通知书T市县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向市县政府下达批复文 件七、 办理时限:(一)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时限自受理之日 起计算,咨询、论证、评审时间,上报省政府审批以及市 县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间不计算在 内)八、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据: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 [1999]117)九、 联系方式:联系:省政务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 65203113、65203024投诉:省政务中心:65203333省国土环境资源厅:65236030网 址:省政务中心: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