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pdf
18页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监测系统 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 发布发布 目目 次次 前前 言言 . I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1 3.1 非甲烷总烃 1 3.2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1 3.3 非甲烷总烃监测 2 3.4 有效数据 2 3.5 有效小时均值 2 3.6 有效日均值 2 3.7 有效月均值 2 4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 2 4.1 非甲烷总烃监测子系统 2 4.2 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 3 4.3 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 3 5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监测站房要求监测站房要求 . 3 6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安装要求安装要求 . 4 6.1 仪器要求 4 6.2 安装位置要求 4 6.3 安装施工要求 4 6.4 安装管理要求 6 7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联网要求联网要求 . 6 附录附录 A(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 7 附录附录 B(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 12 附录附录 C(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 13 I 前 言 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贯彻《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监测系统的安装、联网,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 1 适用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监测中非甲烷总烃监测系统(非甲烷总烃CEMS)的系统组成、站房要求、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等内容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安装的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 CEMS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T 212 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3.1 非甲烷总烃 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 C2~C8)的总称,这里指在本技术要求规定的条件下,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2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有机物在氢火焰中燃烧时生成的离子,在电场的作用下产生电信号的器件 2 3.3 非甲烷总烃监测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排放设施总运行小时数的 75% 3.4 有效数据 符合本技术要求,经验收合格的非甲烷总烃 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非甲烷总烃 CEMS 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3.5 有效小时均值 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 1h 的,在 1h 内不少于 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 1h,在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 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3.6 有效日均值 1 日内不少于排放设施运行时间(按小时计)的 75%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7 有效月均值 1 月内不少于排放设施运行时间(按小时计)的 75%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4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子系统(预处理单元、氢气发生器、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组成系统通过样品采集,测定排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同时测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或输入烟气含湿量)等参数;计算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和排放量;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
4.1 非甲烷总烃监测子系统 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法检测 工作原理: (1)气体样本通过火焰后产生一个复杂的离子化过程,产生大量的离子 (2)火焰喷嘴两端的高电压电极产生一个静电场,离子化产生的正负离子分别向正负电极移动,从而在两个电极之间产生电极电流 (3)电流的强度和燃烧气体样本中烃的浓度是成比例关系的从而根据电流强度测3 出气体样本中烃的含量 4.2 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 a. 烟气温度一般采用热电偶或热电阻测量; b. 烟气压力一般采用压力传感器测量; c. 烟气流速或流量一般采用皮托管法、热平衡法、超声波法; d. 烟气含湿量一般采用电容法、干湿氧法,也可直接输入参比方法测量均值 4.3 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 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具体要求见附录 A 5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监测站房要求 5.1 必须为室外的 CEMS 提供站房 5.2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 2000 kg/m2,其面积应≥2.5×2.5 m2,空间高度应≥2.8 m,站房建在标高≥0 m 处 5.3 监测站房内应有空调,控制室内温度保持在(20~30)℃,湿度应 ≤60 %,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
5.4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 8 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 5个、稳压电源 1 个、UPS 电源一个 5.5 监测站房内应配有有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监测站房的防雷系统应符合 GB50057 的规定 5.5.1 系统仪器设备的工作电源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接地电缆应采用大于 4 mm2的独芯护套电缆,接地电阻小于 4Ω,且不能和避雷接地线共用 5.5.2 平台、监测站房、交流电源设备、机柜、仪表和设备金属外壳、管缆屏蔽层和套管的防雷接地,可利用厂内区域保护接地网,采用多点接地方式厂区内不能提供接地线或提供的接地线达不到要求的,应在子站附近重做接地装置 5.5.3 电源线和信号线设防雷装置 5.5.4 接地线和零线不得共用,主机柜外壳和可导电的金属外壳要可靠接地 5.5.5 电源线、信号线与避雷线的平行净距离≥1 m,交叉净距离≥0.3 m(见图 1) 5.5.6 由烟囱或主烟道上数据柜引出的数据信号线要经过避雷器引入监测站房, 应将避雷器接地端同站房保护地线可靠连接 4 5.5.7 信号线为屏蔽电缆线,屏蔽层应有良好绝缘,不可与机架、柜体发生摩擦、打火,屏蔽层两端及中间均需做接地连接(如图 2) 。
5.6 监测站房仪器应排列整齐,监测仪器顶平直度和平面度应不大于 5 mm,监测仪器牢固固定,可靠接地二次接线正确、牢固可靠,配导线的端部应标明回路编号配线工艺整齐,绑扎牢固,绝缘性好 避 雷 线信号线信号线电源线数据柜安装平台避雷线与信号线交叉净 距离≥300mm避雷线与信号线、 电源线平行净距离 ≥1000mm避 雷 线烟囱避 雷 线图 1 电源线、信号线与避雷线距离示意图 屏蔽电缆接地线接地线接地线图 2 信号线接地示意图 6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安装要求 6.1 仪器要求 6.1.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6.1.2 进口仪器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6.1.3 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6.2 安装位置要求 参照 HJ/T 75 的相关要求 若排放口上无适当的采样孔时, 可将采样管直接由排放口插入 2 倍直径或 2m 深处采样若采样孔位于排放管道负压处,则采样管于采样孔之间应完全密封 6.3 安装施工要求 6.3.1 安装施工应符合 GB50093、GB50168 的规定 5 6.3.2 施工单位应熟悉 CEMS 的原理、结构、性能,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流程图、设备技术文件、 设计图样、 监测设备及配件货物清单交接明细表, 施工安全细则等有关文件。
6.3.3 设备技术文件应包括资料清单、产品合格证、机械结构、电气、仪表安装的技术说明书、装箱清单、配套件、外购件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 6.3.4 设计图样应符合技术制图、机械制图、电气制图、建筑结构制图等标准的规定 6.3.5 设备安装前的清理、检查及保养 6.3.5.1 按交货清单和安装图样明细表清点检查设备及零部件,缺损件应及时处理,更换补齐 6.3.5.2 运转部件如:取样泵、压缩机、监测仪器等,滑动部位均需清洗、注油润滑防护 6.3.5.3 因运输造成变形的仪器、设备的结构件应校正,并重新涂刷防锈漆及表面油漆,保养完毕后应恢复原标记 6.3.6 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90 mm,并安装法兰 6.3.7 现场端连接材料(垫片、螺母、螺栓、短管、法兰等)为焊件组对成焊时,壁(板)的错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管子或管件对口、内壁齐平,最大错边量不大于 1 mm; b. 采样孔的法兰与联接法兰几何尺寸极限偏差± 5 mm,法兰端面的垂直度极限偏差为2/1000 6.3.8 烟气流速采用皮托管法测量的设备, 安装时全压口应正对烟气流向, 静压口背向烟气流向,与气流方向的偏差角度最大不得超过± 5º 。
6.3.9 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方式,管线倾斜度不得小于 5º ,防止管线内积水,在每隔 4 m~5 m 处装线卡箍非甲烷总烃 CEMS 的伴热管伴热温度不低于 120 ℃ 6.3.10 电缆桥架安装应满足最大直径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要求电缆桥架的连接应采用连接片联结配电套管应采用钢管和 PVC 管材质、配线管,其弯曲半径应满足最小弯曲半径要求 6.3.11 电缆的敷设应将动力与信号电缆分开敷设,保证电缆通路及电缆保护管的密封,自控电缆敷设应符合输入、输出分开,数字信号、模拟信号分开的配线和敷设的要求 6.3.12 安装精度和连接部件坐标尺寸应符合技术文件和图样规定 6.3.13 各联接管路、法兰、阀门封口垫圈应牢固完整,均不得有漏气、漏水现象 6.3.14 所有的管路、气路阀门、排水系统安装后应畅通和启闭灵活自动监测系统空载运6 行 24h 后,无渗漏现象 6.3.15 自动监测系统应满足设计承压要求,采用模拟试验检验,管路不得出现脱落、漏气、漏水、振动强烈现象 6.3.16 反吹气应为清洁气体,反吹系统应进行耐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常用工作压力的1.5 倍 6.3.17 电气控制和电气负载设备的外壳防护应符合 GB4208 的技术要求,户内达到防护等级 IP24 级,户外达到防护等级 IP54 级。
6.4 安装管理要求 6.4.1 如采用非甲烷总烃 CEMS 计算末端处理装置去除率,应在末端处理装置前后各安装一套非甲烷总烃 CEMS; 6.4.2 当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湿度较大,宜使用全热法(从探头、伴热管线到仪表样品回路全部高温在 120℃(含)以上)或稀释法; 6.4.3 防爆区安装非甲烷总烃 CEMS,需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全检验认证; 6.4.4 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 样品经过的器件或管路需选用耐腐蚀性材料; 6.4.5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采用全过程标定 6.4.6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由仪器供应商提供前两年运行维护,运维方应定期向企业提交运行维护报告 7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 CEM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