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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在基层法庭司法适用途径研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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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公****
  • 文档编号:536059450
  • 上传时间: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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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俗习惯在基层法庭司法适用途径研析  1、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照民事活动无法律依据从习惯原则处理  民事活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社会活动的复杂性会直接导致民事行为的多样性,成文法无法将其完全概括,若民俗习惯对此有具体规定则应以习惯处理如果案件当事人对可能适用的民俗习惯没有异议,而且民俗习惯的引用不影响裁判的公平正义,果断的适用不仅符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利益预期,也便于当事人的理解,还为案件的审判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笔者所处法庭的审判员在处理纠纷时,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走访询问等方式,查明与案件相关的、当地特有的民俗习惯,以便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处理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该方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能很好的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2、成文法只给予原则性规定时,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灵活适用民俗习惯  基层法庭的法官在处理某些民事案件时,往往发现虽然成文法对此有规定,但法律条文的表述十分抽象,只是原则性的予以概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适用,如相邻关系、彩礼的返还等相比之下民俗习惯不仅内容具体还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既符合社会道德也易于为特定区域的人们接受因此基层法庭的审判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民俗习惯的规定与民事法律原则并无冲突,符合立法精神,则可在以成文法为依据的前提下灵活适用民俗习惯。

      如在京承高速修建期间,笔者所在法庭曾受理过因占路涉及村民祖坟搬迁,施工方要求村民限期迁坟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群体性案件在本案中法律虽对是否搬迁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搬迁方法及搬迁时间等具体操作问题上存在缺位承办法官经过对当地民俗习惯的调查分析,向双方提出在清明迁坟的调解方案,还在方案中规定了迁坟的方法及施工方应做之配合由于法官提出的方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违反当地的民俗习惯,当事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一宗涉及多个主体且矛盾纠纷较为尖锐的群体性案件被妥善解决  3、成文法规定与民俗习惯相冲突时,应权衡二者关系灵活适用法律规定  当成文法和民俗习惯对某一民事活动均有规定,但二者相互冲突如《继承法》规定,各继承人均平等的享有继承权,而有些地区的民俗习惯中却不承认出嫁女儿的继承权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强行适用法律规定,则会违反当地长期以来遵循的民俗习惯,导致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抵制执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但若无视法律的规定则从根本上否认司法活动的法律效力,法律尊严无从谈起  笔者认为基层法庭在处理该类民事行为时,应综合考量法律规定与民俗习惯的规定,充分利用基层法庭在司法调解方面的优势来化解纠纷。

      首先判断当事人要求适用的民俗习惯是陋习还是良俗;其次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民俗习惯与当代法治理念相左,甚至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官应坚决摒弃该民俗习惯,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及民俗习惯的不妥之处反之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适用民俗习惯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官应认定协议的效力,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是否适用民俗习惯发生争议,由于成文法具有法律效力,而民俗习惯只是特定区域的通行做法,在审理时应当适用成文法但笔者认为,此时应避免僵化的适用法律规定如考虑到“出嫁女没有继承权”这一民俗习惯是出于妇女在出嫁时家人按民俗要给予较为丰厚的“嫁妆”,且其出嫁后对老人无赡养义务那么法官在处理时应参考“嫁妆”的数额及当事人出嫁后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在承认当事人继承权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其继承遗产的份额这样处理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民俗习惯的规定,既立足于国情、尊重传统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使判决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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