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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订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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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菲***
  • 文档编号:195685519
  • 上传时间: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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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合同的订立一、托付的监理业务 1.托付工作的范围 监理合同的范围是监理工程师为托付人供应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托付人托付监理业务的范围可以特别广泛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掌握,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 施工阶段监理可包括: (1)协助托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选购等招标 (2)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 (3)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掌握、成本掌握、计划和进度掌握等通常施工监理合同中“监理工作范围”条款,一般应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全都,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所涵盖的范围相全都 2.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商定的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例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状况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实现监理工作目标相应的监理措施,从而保证监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二、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订立监理合同时商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结算酬金在签订《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需商定监理期限,标明何时开头,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头实施和完成日期是依据工程状况估算的时间,合同商定的监理酬金是依据这个时间估算的假如托付人依据实际需要增加托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需明确: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额支付还是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货币的币种等 三、双方的权利(把握) (一)托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1)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托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 (2)托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依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 (3)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1)托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全部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

      (2)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打算权监理人协助托付人选择承包人的工作可能包括:邀请招标时供应有资格和能力的承包人名录;帮助起草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参与评标,以及接受托付代理招标等 (3)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拒绝权 3.托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打算权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掌握权 托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需事先征得托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托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头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2)对监理人员的掌握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头履行时,监理人应向托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

      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托付人同意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托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商定托付人根据合同商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状况,假如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担当相应赔偿责任[NextPage] (二)监理人权利 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托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托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力 1.托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酬金包括:正常酬金、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酬金以及适当的物质嘉奖 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嘉奖方法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终止合同的权利假如由于托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根据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根据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托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向托付人和设计单位的建议权,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安全和优化方面的要求,就某些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但假如由于提出的建议提高了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托付人的同意,假如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商定的要求,应当报告托付人要求设计单位更改,并向托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掌握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征得托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托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状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托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托付人 例:依照《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的规定,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过程中可以行 使的权力包括()05年度多选第64题) A.工程设计的建议权B.工程规模的认定权C.工程设计变更的打算权 D.承包人索赔要求的审核权E.施工协调的主持权 答案:A、D、E 四、订立监理合同需留意的问题 1.坚持按法定程序签署合同 (1)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应检验代表对方签字人的授权托付书,避免合同失效或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不可忽视来往函件 (2)在合同洽商过程中,双方通常会用一些函件来确认双方达成的某些口头协议或书面交往文件,后者构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为了确认合同责任以及明确双方对项目的有关理解和意图以免将来分歧,签订合同时双方达成全都的部分应写入合同附录或专用条款内. 2.其他应留意的问题 合同中应做到文字简洁、清楚、严密,以保证意思表达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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