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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调整探讨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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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调整探讨论文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调整探讨论文预读: 摘要:一、土地补偿费用的用途(1)主要用途基本一致,使用方向有差异水利水电行业和其他行业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主要都是用来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但是主要使用方向有所不同.水利水电行业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是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安置人口的安置,主要用在调剂土地、生产开发等工程投资中;而其他行业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无论农业安置还是货币安置方式,基本上均将土地补偿费用兑付给集体组织,一般情况会按照承包土地面积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由此,形成了水利水电行业征地移民个人直接获得的补偿资金较其他行业低的表象.(2)资金平衡单元不一致,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联度不同按目前的传统安置方式,水利水电行业的生产安置投资平衡的单元是最小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跟每户的土地承包权挂钩;而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其他行业征地大部分地区是将资金兑付给被征地的农户,与土地的承包权挂钩.综上所述,从四川省各地区的执行情况看,水利水电行业耕地亩产值的取值一般高于其他行业,政策规定的土地补偿倍数低于其他行业,实际的土地补偿倍数与其他行业相比有高有低,总体相当;但在使用方式上存在差异,其他行业被征地农民直接获得的经济效益较水利水电行业高,特别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方式安置的农民.二、水利水电行业土地补偿政策调整研究分析可以看出,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行业建设征地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是不一致的,从土地补偿标准、不足部分的解决措施、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同时,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部分西部地区将水利水电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衔接一致,减少了因政策差异造成的征地矛盾.为缓解矛盾,同时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国家层面进行水利水电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调整研究.1.研究背景我国东部沿海以及部分西部地区的水利水电行业建设征地直接采用与其他行业统一的征地政策,要么直接采用土地的区片综合价,要么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原则都与其他行业一致.如浙江省直接采用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青海省执行的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统一年产值的20倍;福建省执行统一年产值区域的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统一年产值的25倍,执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则采用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土地补偿费用.①青海省政策衔接实践.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土地补偿,青海省2007年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07〕46号);对其他行业的征地土地补偿政策,青海省2010年出台了《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试行)》(青政〔2010〕26号).总体来讲,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本与其他行业征地土地补偿政策衔接一致,牧草地的补偿倍数有调整外,其他地类的产值和补偿倍数均一致.在执行过程中,随着2010年《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试行)》的颁布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在执行统一年产值和牧草地补偿政策上也逐步调整并执行“青政〔2010〕26号”文件.这种处理方式缓解了水利水电工程与其他行业征地土地补偿政策差异造成的矛盾,耕地完全没有执行移民条例规定的按产值的16倍进行补偿的规定,其他土地的补偿政策符合移民条例的要求.②浙江省政策衔接实践.浙江省于2014年5月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均执行此文件和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政策,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由此可见,浙江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完全一致,直接采用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浙江省没有单独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在耕地补偿标准方面与移民条例有差异.这种处理方式缓解了水利水电工程与其他行业征地土地补偿政策差异造成的矛盾,在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区域将两项政策完全衔接是完全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有利于促进水利水电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开展和其他行业建设征地的顺利推进.此外,东部沿海的福建、广东等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本上与其他行业的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相衔接.从全国范围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完全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衔接,且执行效果较好;部分地区已经逐步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衔接.因此,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和其他行业建设征地的土地补偿政策的衔接是有实践基础和经验的.③相关研究工作.2013年8月,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为做好移民条例修订的前期研究工作,为移民条例的修订提供技术支撑,开展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及税费测算研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43个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河道堤防、中小河流治理等在建工程和列入水利、水电“十二五”规划的拟建工程,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补助标准和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社会保障费、森林植被恢复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测算工作,进行不同方案的对比测算.该研究拟定了3种方案进行测算,第一是按国务院第471号令规定的标准(16倍)测算,第二是按统一年产值或区片地价根据地方政策测算,第三是按统一年产值或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根据地方政策分别测算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根据目前测算成果,按统一年产值或区片地价、统一年产值或区片地价(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测算的土地补偿补助费用与按国务院第471号令相比,移民总投资增长分别约6%、13%,总体来说增幅并不大.经分析后,该研究建议各地应坚持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年产值、补偿标准政策和缴费项目政策;国家在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耕地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的政策,使同一地区、不同类型工程征地的土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基本一致,达到“同地同价”的目的.2.调整必要性和可行性(1)调整的必要性①缓解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与其他行业不一致造成的矛盾.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行业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是不一致的,土地补偿标准、不足部分的处理方式、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一个地区涉及水利水电、城市建设和交通等多种建设项目的情况越来越多,各类项目执行的政策不同,农民获得的利益有差异,特别是移民个人直接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较其他行业失地农民的低,这引起了征地矛盾突出,影响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②现行移民条例规定的土地补偿倍数已不满足实际需要.根据移民条例的规定,我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16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部分水利水电项目按16倍计算的土地补偿费用已不能满足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基本上都需要通过增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来解决;实际的土地补偿倍数超过16倍.例如,四川省选取的典型工程的实际土地补偿倍数在16.2~32.85之间,甚至有的达到49.52倍.③响应国家土地政策改革精神,推行“同地同价”.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主要途径是对必须征收为国有的土地参照市场价协商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对可以不征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则按同地同价原则,执行与国有土地同等的价格.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坚持要执行“同地同价”的原则,相同区域、相同性质和条件的土地应该具有同等价值;对被征地农民来说,同一区域、同样性质的土地获得的补偿费用和经济效益应该基本相同.但是,目前由于水利水电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与其他行业不同,土地补偿标准和个人获得的直接经济效益的差异客观存在.为响应国家土地政策改革精神,推行“同地同价”政策,应进一步研究水利水电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与其他行业征地土地补偿政策的有机衔接.(2)调整的可行性①具有政策依据.《移民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因此根据实际安置需要提高补偿补助标准符合条例要求”.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国家且正在从提高土地征收标准、保障农民公平收益等方面推进土地征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因此,提出水利水电行业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相互衔接、逐步并轨的调整思路是具有政策依据的.②符合移民意愿,有利于缓解矛盾.调整土地补偿补助标准,与其他建设征地政策衔接,符合广大移民群众诉求和多数地方政府意愿,切合客观工作实际,利于移民工作推行,也有利于缓解两项政策差异引起的矛盾.③部分地方已有实践,具有可鉴经验.对土地补偿费用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或明显低于被征耕地相邻地段国家或市级其他重点建设项目标准的,重庆市允许适当提高土地两费标准,与其他行业征地补偿标准靠近;青海、浙江、福建等地已经基本将水利水电与其他行业征地政策相衔接,直接执行统一土地补偿政策.④国家相关改革正在推进,《移民条例》修订工作已启动.国家能源局、水利部已经安排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正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开展相关调整论证工作;同时,专题开展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及税费测算研究工作,提出了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与其他行业相衔接的思路.3.调整方案的研究依据现有国土政策和移民政策,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两项政策衔接实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水利水电行业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相互衔接、逐步并轨的调整思路.以下以四川省为例,研究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1)调整范围对新建工程的土地补偿政策进行调整,在建和已建工程仍按原批准和实施的政策执行.(2)耕地年产值将目前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采用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国土部门公布产值的方式,调整为与城市建设、交通工程等其他行业完全衔接,直接采用公布产值的方式.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情况,会定期动态调整各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对部分城市周边区域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这种完全衔接的操作方式已经有实践的案例,例如重庆、浙江、青海、福建、广东等地的水利水电行业和其他行业政策土地补偿政策已经完全衔接,采用的统一年产值或者区片综合地价已经协调一致;四川省内近年审批的毗河、小井沟等大型水利工程,以及大部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耕地年产值采用公布的各乡标准.同时,完全与其他行业衔接的方式也有政策依据,也更有利于各行业的统一,也有利于缓解因水利水电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建设征地土地补偿政策差异造成的矛盾.(3)土地补偿倍数对于土地补偿倍数的确定,建议与其他行业建设征地政策完全衔接,即按现行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要求执行;同时,若省内统一的征地补偿政策进行调整,那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土地补偿倍数或者计算方法进行相应的衔接和调整.从四川省现行的政策看,土地补偿倍数是确定与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标准挂钩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按6倍计算,1亩以下的,按每个安置人口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4)土地补偿费用的用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土地补偿费用的主要用途是对移民进行生产安置,生产安置资金平衡后,不足部分足额纳入概算,剩余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程序使用.①对于资金平衡单元,建议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生产安置投资平衡分析以最小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进行平衡,对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参保人员的生产安置资金需平衡到个人.②对于资金平衡范围,建议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参与生产安置投资平衡的土地补偿费用范围,应以土地承包经营和使用权为基础,根据各项目计算生产安置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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