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docx
17页2022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最新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建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实惠政策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便利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依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刚好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业主子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1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子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样同意,确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子数在101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确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运用专项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探讨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看法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业主大会确定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确定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运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运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供应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运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刚好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根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根据下列方法认定业主子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子数,根据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根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与的,可书面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与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1名业主代表参与;未书面托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与的,视为弃权,但必需听从业主大会的确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详细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给予的职责作出的确定,对业主和运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法律学问和组织实力的业主担当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确定 其次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担当无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担当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担当;经费的筹集、管理、运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运用状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其次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未根据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其次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满意运用功能要求的,经分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运用,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其他应管事项的物业管理移交验收手续 其次十四条 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其次十五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根据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其次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全部权和运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确定运用 其次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供应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运用人运用。
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意业主须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供应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运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运用 其次十八条 一般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级别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一般商品住宅小区以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其次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担当: (一)业主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业主共有部分以共有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二条 专有物业部分有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平安、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全部人应当刚好修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仍未进行修缮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费用由全部人担当 共用物业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平安、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修理费用由共用物业部分全部人担当 物业出现必需修理养护的情形,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维护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运用前90日完成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建设单位应当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状况,管理服务的详细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业主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