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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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帮忙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疼惜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准时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其次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拟定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质量的常规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报告。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大路、铁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健身、消遣和机动车修理等项目 现有住宅转变为餐饮、健身、消遣和机动车修理等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四条 向四周环境排放噪声污染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排放噪声不能稳定达标或者造成严峻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期间环保部门应当限制其生产或排放噪声限期治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 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需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治理,按期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送整改或治理进度;整改或治理完成后,必需经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验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和风景名胜区、自然疼惜区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安静的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已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依据法定权限作出,责令限期治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活动,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四周生活环境的影响 工业企业向四周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需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状况,并供应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转变的,必需在转变的十五日前申报,并实行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生产和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照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其次十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猛烈噪声的,必需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以进行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其次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退施工作业噪声污染的,必需实行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削减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协商,达成协议,实行疼惜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其次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以下状况: (一)工程的项目名称; (二)施工场所和期限; (三)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接受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状况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对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危害四周生活环境的,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其次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状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四周居民 接近学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其次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惊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四周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其次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向环保部门提出连续施工作业和桩机使用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其次十六条 在同学中考、高考期间和举办大型公务活动期间,环保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其次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大路、铁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大路、铁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间隔确定距离,并实行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把握环境噪声污染 其次十八条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在市区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和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需使用低音喇叭 其次十九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抢救车等机动车辆在夜间执行紧急任务时,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一般不使用警报器 严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疼惜需要,划定并公布限制载重四吨以上汽车的通行路线,并在相应路段设置禁行标志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过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车站(场)、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区域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把握音量,减轻噪声对四周环境的干扰。
禁止营运车站(场)和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第三十二条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文化消遣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实行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消遣器材或进行消遣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把握音量和实行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四周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实行措施消退噪声污染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机动车修理作业 第三十六条 设置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餐饮、消遣、健身、购物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应当实行把握环境噪声的措施,避开干扰他人 第三十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和其他活动中,应当把握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区和医院四周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体育熬炼、消遣、集会、促销等活动,应当把握音量,实行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四周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 在住宅区设置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实行措施防止机动车噪声对四周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一旦失控,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准时实行措施,防止噪声排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噪声排放许可证 未取得。












